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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铁路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2020-02-23 来源:步旅网
2008年12月 石家庄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Dec.2008 第2卷第4期 Journal of Shijiazhuang Railway Institute(S0cial Science) Vo1.2 No.4 文章编号:1674 0386(2008)04—0040—04 论铁路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李大庆 (石家庄铁道学院人文分院,河北 石家庄050043) 摘 要:铁路运输合同是一种具体的运输合同,但是作为一种有名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特 殊性,表现在承运人、格式合同、履行顺序、责任限制的特殊性。铁路运输合同特殊性范畴的根 源来源于铁路运输经济的特殊性,表现在资本与成本、供给与需求、行业与专业等方面的特殊 性。我国铁路运输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旅客之间的合同纠纷。要妥善 解决我国当前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也必须对纠纷的特殊性进行研究,并尝试特殊的解决手段。 关键词:铁路运输合同;特殊性;铁路运输经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 On Particularity of Rail Transp0rtati0n Contract LI Da—qing (School of Humanities,Shijiaahuang Railway Institute,Shijiazhuang 050043,China) Abstract:Rail transportation contract is a specific contract,which has its particularity in the carri— er,format contract,executing sequence and the limitation of duty.The particularity of this kind of contract is rooted in the particularity of rail transportation economy,which is reflected in capital and cost,supply and demand,and industry and professiona1.The main problem of rail transportation con— tract in China is the dispute between the carrier,shipper and passenger.The particularity of dispute of this kind of contract must be researched to find specific ways to solve the problem properly. Key words:rail transportation contract;particularity;rail transportation economy;dispute of rail transDOrtatiOn contract 运输合同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有名合 果忽略这种特殊性,就不可能发现其中存在的特 同,铁路运输合同是一种具体的运输合同,是以运 殊问题,也不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因 输工具为标准划分出的一种运输合同。铁路运输 此,研究铁路运输合同的特殊性问题具有特殊的 合同是铁路运输经济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其具 价值。试图从铁路运输合同本身以及其背后的经 有的复杂性、特殊性导致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难 济基础两个层面来分析铁路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题。但是,从当前合同法的理论研究来看,多数人 进而尝试提出解决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的特殊思路 热衷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研究而对具体合同的特 与方法。 殊问题缺乏关注,从司法实践来看,铁路运输合同 一、铁路运输合同的特殊性提炼 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如“春运”问题、列车晚点问 题等。任何问题都有其特殊性,铁路运输合同所 铁路运输合同的特殊性范畴是指铁路运输合 具有的特殊性植根于铁路运输经济的特殊性。如 同特有的、与其他种类合同相区别的范畴,以及铁 收稿日期:2008—07 27 作者简介:李大庆(1978 ),男,讲师,研究方向:合同法。 第4期 李大庆:论铁路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41 路运输合同与其他种类合同有特别差异的范畴。 铁路运输合同作为整个合同系统的子系统,与其 他合同既存在着很多共性,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从特殊性的视角分析,铁路运输合同在主体、形 式、履行、责任等方面呈现出较明显的特殊性。 在先,承运人履行义务在后。一般来说,在履行顺 序上,先履行的一方负有较大风险,而后履行的一 方风险较小。因此,托运人和旅客在铁路运输合 同的履行上是处于风险较大的不利地位。 (四)合同责任的特殊性:责任限制 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但 责任形式相对比较简单。对于承运人来说,常见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承运人 承运人是运输合同的重要主体。铁路运输合 同的承运人是铁路运输企业。在我国,铁路运输 企业主要是铁路局,也有部分称为“公司”,如大连 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而铁路局不仅是铁路运输的 经营者,同时也是我国铁路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具 有行政管理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3 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 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我国,铁路运 输行业主要由国家资本垄断,因此,铁路运输合同 的承运人是掌握铁路运输资源的垄断性企业。铁 路运输企业一般表现为一个庞大的集团性机构, 拥有雄厚的经济和人力资源。整个铁路运输承运 人系统受国家铁道部的统一管理,是具有紧密联 系的关联企业集团。作为另一方合同主体的旅客 和托运人则是势单力薄且分散的个体。这使得平 等原则的贯彻遇到了事实上的障碍。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格式合同 铁路运输合同的主要形式是客票和货物运 单。但客票和货物运单一般仅被视为铁路运输合 同的组成部分或基本凭证而并非全部合同。这些 票单通常均由承运人或其主管部门单方拟订并且 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具有较强的格式性 和单方性的特点。这种条款虽然有利于降低交易 成本但也容易被滥用给对方造成损害。我国合同 法第39条和第4O条虽然对格式性的合同条款进 行了必要的规范,但效果并不理想。 (三)合同履行的特殊性:履行顺序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运行的重要环节,它直接 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实现合同目的以及交易风险的 负担问题。在铁路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旅客的 主要义务是支付运费或票款,而承运人的主要义 务是提供安全及时的运输。按照铁路运输的交易 习惯,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即全额支付了运 费,旅客也都是预先购买车票,而承运人的运输行 为是在此之后才发生的。托运人或旅客履行义务 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但 是,在各类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都表现 为限额责任而不是完全赔偿。铁路运输合同也是 如此。例如,《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6条第三款 规定:“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 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 物,每吨最高赔偿2 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 物、行李每公斤最高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 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这 种限额赔偿责任减轻了承运人的负担却限制了托 运人和旅客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 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主 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铁路运输合同承 运人的行政性、垄断性和集团性以及合同条款的 格式性、履行顺序的先后性和赔偿责任的限制性 等特殊性使得铁路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在事 实上是不平等的。合同法所谓的“地位平等”只是 一种法律上虚拟的平等,这种虚拟的平等不能掩 盖事实上的不平等。此外,铁路运输合同的承运 人比托运人或旅客掌握更多与合同有关的信息, 这种“信息偏在”更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 因此,对铁路运输合同所存在的上述特殊性进行 分析的意义就在于,要认识到在这类合同中当事 人的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实际上是 不对等的,利益受保护的程度是不平衡的。 二、铁路运输合同特殊性的经济根源 铁路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经济的重要表现形 式,而铁路运输经济是铁路运输合同的基础。按 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铁路运输合同作 为一种法律现象,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 从人们的意识中来理解,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 系,也就是经济关系。因此,铁路运输合同特殊性 范畴的根源应该是铁路运输经济的特殊性。 (一)资本与成本的特殊性 42 石家庄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铁路运输经济领域的资本密集,固定成本所 占比例高且多为沉没成本。铁路运输因车路一 体,所需机车车辆的购置、通信系统的建立、轨道 站场的建筑以及建筑用地的取得,均需要巨额的 资金,固定成本的比率甚高。铁路运输的诸多设 备,各有专门的用途,尤其轨道站场等设施,投资 以后极难变更,但如停止营业,所有投资更难回 收,故具有沉没成本的特性。 资本的密集与高额的固定成本支出决定了铁 路运输经济的垄断性与集团性,它只能由个别具 有较强经济实力的投资者如国家来投资设立,因 而铁路运输企业的垄断性和集团性是铁路运输经 济自然形成的,是一种自然垄断,而非合谋的垄 断,应该被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二)供给与需求的特殊性 我国铁路运输经济的供给和需求严重不均 衡,表现为运能的持续紧张。我国铁路营业里程 极少,只占世界铁路总里程的6.5 ,而承担的客 货周转量却占全世界的25 以上,这使得铁路长 期的超负荷运行,线路负荷率过大,运输密度过 高,运输能力持续紧张l1]。 此外,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铁路运输经济 发展迅速,但平均年增长率只有1.4 ,而国民经 济平均增长率达到8~9 ,铁路的增长速度远远 赶不上国民经济的发展 J。 由此可见,铁路运输在我国目前仍属于短缺 型经济,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均衡导致铁路运输 经济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其他经济类型。正是由 于这种供不应求的短缺性,导致铁路运输合同与 其他种类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平等原则一直没有 得到普遍地贯彻。 (三)行业与专业的特殊性 铁路运输行业所提供的产品是运输服务,即 运输对象的空间位移。从物理学的角度来看,运 输活动的本质是克服阻力做功,这里的“功”表现 在经济领域就是成本和费用的支出。不论发生怎 样的位移,一旦“做功”就必然发生需要弥补的费 用,不会因为运输对象恢复到原来的位置而减少 成本和费用。所以铁路运输合同的履行内容不可 返还,这也是铁路运输活动的特点决定的。 铁路运输系统十分复杂,诸如车辆调度、线路 安排等专业问题非一般人士所能详尽了解,因而 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作为非专业的托运人和广大 旅客更不可能知晓其实际运行过程,这就是铁路 运输合同关系中信息偏在的原因,同样是铁路运 输本身的专门性特点决定的。这种专门性也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运输过程的各类事项进行必 要的管理,如安全管理等,这就是铁路运输企业具 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根源。 三、铁路运输合同特殊性与纠纷解决 当前我国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主要是由于承运 人不能提供安全及时的运输服务而引起的,即通 常所见到的铁路运输中的货物丢失、人身损害以 及迟延到达。妥善解决这些纠纷应当处理好以下 几对关系: (一)一般规则与特别规则的关系 首先,对于财产及人身损害类的纠纷一般应 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做出赔偿。但这里 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法律适用上,对此类纠纷究 竟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这权益 保护法》等一般规则还是应当适用铁路运输的特 别规则?因为这两类不同的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 规定是有轻重差异的。学术界的多数观点认为, 铁路运输特别规则为部门立法,从保护托运人和 旅客的角度出发主张应当适用一般规则。但在司 法实践中,由于受理这类案件的法院均为铁路运 输专门法院,法官们更加倾向于适用铁路运输的 特别规则,而且,从法理上说,当一般规则与特别 规则发生冲突时,特别规则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在目前从司法的层面来说还是应当适用特别规 则,但立法者应当考虑对特别规则的改进。因为 司法的效果依赖社会经济基础,铁路运输经济与 其他经济领域有较大差异,适用一般规则仅仅是 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从立法的层面上 说,应当结合铁路运输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对特 殊规则进行相应的修改以促进法制的统一。 (二)完全赔偿与限额赔偿的关系 完全赔偿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 的全部损失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贡任。限额赔偿是 指对损害仅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 赔偿责任,而对超过规定或约定部分的损害不负 赔偿责任。完全赔偿的范围大、数额高,而限额赔 (下转第47页) 第4期 王斐民等:论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物权性质 47 以存款单设定质押,以从交换价值的角度支配帐 户的物上利益;此外,存款人还可以处分该账户, 即放弃、赠与该账户余额给别人。最后,在大陆法 系,人们区分主物权和从物权。前者独立存在,而 后者附着于它所强化的债权。故此,从属物权的 制度异化成另一类权利制度,但它们仍具有物权 的基本特性 ”]。主物权是完整的不受任何限制 相对人之间产生优先效力或者追索效力的物权, 这正是从属物权的特征。个人储蓄存款人与银行 之间存在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其法律关系 又各具有物权性质,即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在现代社会,个人储蓄存款都为存款保险制度或 者其他措施所保障,即使银行破产也为个人存款 人提供追及效力,可以从政府得到补偿,当然第三 的所有权,从物权则包括设定了其他物权(地役权 除外)的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存款人和 银行围绕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余额而产生的权利都 是从属物权,一种附着于它所强化的债权而生的 物权,即债权性的物权。所谓债权性的物权是指 人盗取该账户余额,其占有人即银行应当负担法 律风险并享有追索权;同时,在银行破产的时候, 个人储蓄存款在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中都是具有 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所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 是具有债权性质的物权。 参考文献: [1]谈李荣.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M].北京:中国金融出 版社,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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