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二十七种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
处罚和证据规格
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有些人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或得到某种非法利益,向一些机关、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进而实施扰乱这些单位秩序的行为。如到机关强占单位的办公室,砸碎商店的橱窗,侵入医院的手术室吵闹等等,致使这些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这些单位,不能按正常的规章制度进行各自的工作和必要的活动。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意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以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或要求。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为维护公共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公共生活中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认定与处罚:
处理此类行为要与扰乱社会秩序罪区别开来,其区分的关键是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程度不同。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危害后果只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危害后果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无法进行。同时,构成犯罪的主体是实施这种行为的首要分子,而实施了扰乱行为的一般成员则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方式、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问明人数、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问明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受害单位负责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4:出警单位民警出具的出警经过。
5 :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 :损害后果: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7 :造成物品损失的,对损坏的物品要作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8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二、寻衅滋事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 , 起哄闹事 , 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 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 二 ) 认定与处罚:
寻衅滋事案件与殴打他人案件、故意损坏财物案件的区别是,前者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后者则不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还是开心取乐、寻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3)问明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4)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5)作案工具及来源。(6)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7)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被伤害情况、物品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情况。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1)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的混乱程度。(2)作案手段、危害后果。(3)对事件的看法:是否引起公愤。
4: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鉴定结论:受害人的被伤害程度;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物品的价值认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三、结伙斗殴案件
( 一 ) 概念与特征:
结伙斗殴,是指结伙的双方都具有流氓意识,为夸耀自己的势力、争地盘、玩弄女性、争风吃醋等不同原因,蔑视道德法纪,故意不遵守公共秩序,互相冲撞磨擦,打架斗殴,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结伙斗殴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
是否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目的;(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问明结伙聚合的过程;( 6 )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地位、相互印证情况;( 7 )各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8 )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有时无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 :鉴定结论:对伤情要做法医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6 :作案工具、凶器:作案工具、凶器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7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四、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案件
( 一 ) 概念与特征:
侮辱妇女是指追逐、堵截妇女,用流氓污秽的语言、动作、实物侵害妇女的身体或人格的行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和名誉;侵犯的对象是妇女。
( 二 ) 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故意,是否具有性刺激和性满足的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种淫秽下流的手段,造成何种结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 :现场提取物:包括破碎衣物、精液等。
6 :伤痕记录:受害人、嫌疑人受伤情况,要做病历记录;受害人受伤情况,要做法医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7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的职务。“拒绝”和“阻碍”,是指使用两种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制造困难,使其工作没有顺利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尚未使用暴力手段,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以实现其拒绝或阻碍的目的。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行为人拒不接受和阻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己的职务,或者推桑、辱骂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使其正在执行的职务发生困难,无法进行。
执行职务,并不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和上班时间,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在任何时间、地点,只要是从事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且对相对人亮明执法身份,都应视为执行职务。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非法侵犯国家和公民利益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进行拒绝或阻碍。拒绝、阻碍的行为,未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二)认定与处罚:
认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中,要严格注意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两种行为不同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未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手段,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已经使用了暴力(如殴打、捆绑、禁闭等)或威胁(以杀害、殴打、毁坏名誉、毁坏财产等相威胁),则为妨害公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对于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制造困难,使其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或导致正在执行的职务发生困难、无法进行;(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问明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执行公务证件,证件复印件核实后盖章附卷。
6:执行公务文件或行政决定书,文件复印件核实后盖章附卷。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六、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
( 一 ) 概念与特征: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是指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所谓“轻微伤害” 是指尚未损害身体健康的情况,依据 1996 年实施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GA/T146 — 1996 的标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伤害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非法殴打他人,并致轻微伤害。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认定与处罚: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与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二者的伤害程度不同。
执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两个问题:一是关于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的问题;二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行为。对于这两个问题,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行为,一般应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的对行为人不予治安管理处罚;调解不成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双方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殴打他人行为与结伙斗殴行为有明显区别,前者针对特定人进行伤害,侵害了特定人的健康权利;,后者针对不特定人,公然向社会挑战,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于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案件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证据规格:
1 :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手段和过程;(2)问明打人的动机和目的,以确定其主观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4)问明受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做案的,问明其他人的情况,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分清主次,区分责任,还要注意相互印证。
2:询问受害人,制作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和后果,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
3 :出警情况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应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相,对现场凶器进行扣押。
4:询问证人,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制作笔录。
5:进行伤害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鉴定的结论为轻微伤的对行为人予以
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立案,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
6: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辩认,并制作辩认笔录。组织辩认时,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辩认的规定进行。
7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七、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指以监视、扣押或其他强制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要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如监视他人的行为,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活动的地区,限制他人参加某些活动,规定他人外出要向行为人“请假”等等,而且限制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过失行为不能列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如幼儿园教师下班时忘记园内尚有个别幼儿,即将大门加锁的行为,不能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二)认定与处罚:
在处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案件中,要与非法拘禁罪严格区别开来。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被侵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还是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前者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者是非法拘禁罪,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几种情形:(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2 ) 3 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 3 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实施殴打、捆绑、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并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治安案件的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如是否图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索取债务等;(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监视他人的行为,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活动的地区,限制他人参加某些活动,规定他人外出要求向行为人“请假”等等;限制的起止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被限制的起止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制作笔录。
4: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鉴定结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要做法医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伪造的传唤证、拘留证或逮捕证等。
9:欠条等物证。
10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照片,必要时可让嫌疑人和受害人进行现场指认,并制作现场指认笔录、照片。
11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主人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的行为,不包括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权。客观上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未经他人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同时,这种入侵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执法人员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执行公务,则不能构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不能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有的人为了紧急避险,在没有得到住宅主人允许的情况下,进入他人住宅,也不能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二)认定与处罚: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如没有特别严重的情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均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如果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伤害、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则以犯罪行为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以闹事、扰乱主人生活为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是否破门、破窗、翻墙入宅,是否影响了主人的正常生活,门窗被损坏程度;(4)问明主人是否拒绝进入住宅,拒绝或责令退出的方式;(5)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 7 )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是否影响了主人的正常生活;门窗被损坏程度;是否拒绝,拒绝或责令退出的方式。
3:询问邻居和围观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鉴定结论:对损坏的物品要作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伪造的传唤证、拘留证或逮捕证。
9:损坏的门、窗、家具照片。
10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案件
( 一 ) 概念与特征:
侮辱他人是指用恶意语言、文字或采用暴力手段,在公众面前,故意侵害他人人格、名誉或者身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诽谤他人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假情况,并进行散布,企图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客观方面是有侮辱他人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 二 ) 认定与处罚:
如果是过失,则不构成此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故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包括用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编造谣言等),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现场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现场情况。
5 :现场提取物:包括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等,不能提取的物品现场要拍照附卷。
6 :笔迹鉴定。
7 :录音制品。
8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十、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
(一)概念与特征:
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受害人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权利;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有经常摧残、折磨家庭成员的行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 二 ) 认定与处罚:
如果行为人是偶然的或者是过失,则不构成此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故意,造成受害人身体、精神折磨情况;(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 5 )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 :现场提取物:包括绳子、发霉变质的饭菜、破烂衣物等,不能提取的现场要拍照附卷。
6 :邻居、知情人材料,村(居)委会材料。
7 :鉴定结论:对受害人伤情要做法医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8 :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9 :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10 :受害人申请书或在材料中记明申请内容。
11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十一、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案件
( 一 ) 概念与特征:
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指用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对他人进行精神折磨,使他人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干扰和破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的目的是出于报复或者是获得某种利益;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正常生活秩序;客观方面要有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主观是故意。
( 二 )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的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图报复、取乐或其他,是否故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包括写恐吓信、打匿名电话、发信息、电子邮件等),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
3:询问现场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现场情况。
5 :现场提取物:包括恐吓信、匿名电话、信息、电子邮件等,不能提取的物品现场要拍照附卷。
6 :笔迹鉴定。
7 :录音制品。
8 :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9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十二、偷窃案件
( 一 ) 概念与特征:
偷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行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偷窃行为,若不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则不属于偷窃行为。
( 二 ) 认定与处罚:
如果行为是偶尔发生的,数额明显偏小,尚未造成危害和不良影响的,也可以不予治安处罚,可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挽回损失。未成年人违反该行为的可以予以训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偷窃案件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 证据规格:
1 :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1 )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 )问明作案时间、
地点、手段、动机、目的、预谋和实施过程;( 3 )问明窃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 4 )问明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 4 )问明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 5 )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6)有无前科。
2 :询问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被偷窃的时间、地点、经过;如何发现被窃;被窃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被窃钱款应问明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偷窃的钱物存放于何处。
3: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现场人员,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4:制作现场笔录,记录现场的状况并提取违法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脚印、指纹、物品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5、扣押、收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6:被窃物品应由物价部门作出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物价鉴定是区分违法与犯罪的主要证据。物价鉴定的案件必须有证明被窃物品价值的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物价鉴定:( 1 )被窃物品价值有可能超过盗窃案件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标准的;( 2 )当事人对被窃物品价值有异议并提出作物价鉴定申请的;( 3 )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4 )办案单位或上级部门认为应当作物价鉴定的。
7、将可证明被窃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附卷。
8 :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要扣押,并拍照片附卷。
9 :被窃物品返还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返还物品清单。
10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十三、抢夺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上有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乘财物所有人或财物保管人不注意,当面公开夺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行为是非法的,为了强行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而采取公开夺取的方式获得财物。
(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抢夺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是否乘坐交通工具,是否造成受害人受伤;(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问明分赃情况;( 6 )问明被抢夺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去向;( 7 )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地位、相互印证情况;( 8 )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方式;(2)被抢夺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特征、价值。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1)违法事实情节;(2)被抢夺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3 )嫌疑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
4: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
6:鉴定结论:被抢夺的财物要做价值认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被抢夺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处理。被抢夺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要扣押、发还,并制作照片附卷。
9 :辨认笔录:如果嫌疑人不是当场被抓获的,要让受害人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10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十四、骗取少量财物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骗取是指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骗者产生错觉,从而获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行为客观上要有以欺骗方法获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用欺骗的手段取得财物,是骗取行为的本质特征。
(二)认定与处罚:
只有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在骗取的数额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骗取少量公私财物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什么方法(如虚构事实、用假证件、迷信活动等),达到骗取受害人财物的目的;(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问明分赃情况;( 6 )问明被骗取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去向;( 7 )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之间相互关系、相互分工、相互印证情况;( 8 )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方式;(2)被骗取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特征、价值。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1)违法事实情节;(2)被骗取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3 )嫌疑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
4: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
6:鉴定结论:被骗取财物要做价值认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被骗取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处理。被骗取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要扣押、并发还受害人,并制作照片附卷。
9 :辨认笔录:如果嫌疑人不是当场抓获的,可让受害人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10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十五、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哄抢,是指聚集一定数量的人员,一声号令,一哄而上,将公私财物一抢而空,据为已有的行为。对于参与哄抢的一般人员,要讲明政策,进行法制,教育,令其退回哄抢所得财物;对于为首的人员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拘留或者罚款,并令其退回原财物。对于少数教唆、挑动不明真相的人员闹事、带头哄抢、侵占和破坏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员,要依照国家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行为在客观方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经过挑动、号召、鼓惑一部分人员群起抢夺公私财物;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构不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二 ) 认定与处罚: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与哄抢罪区别开来,对于那些带头哄抢、煽动哄抢、抢得财物数量较大的为首人员,要以哄抢罪论处。对于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哄抢的则以抢劫罪论处。对于一般参与哄抢的成员,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退赔哄抢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哄抢财物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什么方式,是否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分工、相互印证情况;(6)以哪一个违法嫌疑人为主;( 7 )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对仓库、工地等管理人员或财物所有人、持有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嫌疑人员特征,被哄抢物品特征、数量、新旧程度、价值等。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 :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 :鉴定结论:对被哄抢的赃物要作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7 :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 :赃物要扣押并发还受害人,并制作照片附卷。
9 :可让受害人、在场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10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十六、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案件
( 一 ) 概念与特征:
敲诈勒索是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人产生恐惧,强行索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行为人通过恫吓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对受害人直接威胁,或者通过书信恐吓,或者通过第三者转达口信的方法威胁,或者用暗示的方法威胁,或者抓住受害人的某种把柄相要挟,或者制造某种借口进行勒索等等。不论采取什么样的威胁、要挟方式,凡是足以使人产生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都是敲诈勒索。数额不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行为在客观方面要以威胁、要挟手段,强行实施了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行为人通过恐吓性语言或行为使受害人精神上产生恐惧,被迫交出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认定与处罚:
敲诈勒索行为与抢劫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采用的手段和作案方式不同。还应当把敲诈勒索行为与敲诈勒索罪区别开来,前者数额较少,后者必须是数额巨大,或者是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后果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案件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
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语言直接威胁,或者通过书信、电话、手机短信、网络聊天形式恐吓,或者通过第三者转达口信的方法威胁,或者用暗示的方法威胁,或者抓住受害人的某种把柄相要挟,或者制造某种借口进行勒索等等;(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分赃情况、相互印证情况;(6)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方式;(2)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违法事实情节;(2)问明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4: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如信息、书证、物证、录音等。
6:鉴定结论:声音鉴定,笔迹鉴定,被敲诈财物要做价值认定等,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被敲诈钱款、财物的处理。被敲诈钱款、财物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发还受害人,并制作照片附卷。
10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十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或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以至全部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动机一般是出于泄私愤、图报复或嫉妒,行为人为了取乐、逞强、显示自己而故意非法损毁公私财物,其目的是将财物损坏;在客观上要有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损坏的财物必须是非已所有,行为损坏的对象必须是普通财物,如生产工具、房屋、器材设备、生活用品等;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其动机可能是报复、发泄不满情绪、耍威风、欺压他人等等;损坏公私财物的价值数额应当是比较小。
(二)认定与处罚:
处理此类案件,要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区别开来。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情节轻重,损失价值数额大小,以及动机目的不同。如果入室盗窃行为,损坏了他人的门窗或箱柜,不论盗窃的财物是多少,损坏的轻重,应作为盗窃罪论处。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案件,要与故意损毁文物、古迹、公共设施的案件区别开来,后者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被损害的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特定对象。
由于紧急避险的需要,不得不损坏了某种公私财物的行为,亦不能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件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对故意损毁公私公私财物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图报复、发泄不满情绪、耍威风、欺压他人等等,其目的是否是将财物损坏;(3)问明作案手段、
危害后果:所用工具、手段,财物损害程度;(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被损毁财物的特征、价值、来源、新旧程度、被损坏程度。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鉴定结论:被损毁财物要做价值认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十八、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和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所谓赃物,是指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各种物品、资料等,包括以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偷盗、哄抢等方式取得的实物。为了把这些物品“安全”地运走、保存、改装,最后变为金钱进行挥霍或用于其他目的,常常需要他人从中插手协助。
所谓窝藏,即明知是赃物,但还要帮助违法人员把用非法手段搞来的物品隐藏起来,以防失主或
者公安机关查寻;销毁,主要是指将赃物毁坏、改装、拆卸等使赃物改变原有的面目、失掉原来的用途或丧失原来的价值等等;转移是将赃物由甲地移送到乙地。这些活动的主要目的,都是明知是赃物,故意帮助隐瞒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为违法行为人服务,为之提供方便。
所谓明知赃物而购买的,是为了贪图便宜以远远低于该物品实际价值的数额购买此物品。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帮助和鼓励违法嫌疑人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违法嫌疑人继续进行同类违法犯罪活动开辟途径。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和购买等四种行为,对于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调查取证、惩治犯罪等活动带来一定的困难和不利影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具有以上四种行为之一的,即视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打击罪犯、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活动,妨害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赃物,仍然予以协助违法犯罪分子,实施了帮助窝藏、销毁、转移和购买赃物的行为之一,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对象是赃物;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违法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销毁、转移、收购,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
(二)认定与处罚:
不知道是赃物而替人保管、拆毁、运送或者购买的,不属于此种行为,均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区别购买赃物和窝藏、销毁和转移赃物的不同。前者是明知是赃物,而以低价购买,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窝藏、销毁和转移赃物是直接帮助违法行为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属于合伙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和购买的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问明是否“明知”,只要证明违法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赃物而予以购买、窝藏、销毁和转移赃物的,就可以认定;(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什么方式,购买、窝藏、销毁和转移的;(4)作案工具及来源;(5)是否与(偷窃、抢劫、抢夺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事先有通谋,若有通谋则是共同作案;(6)有无前科。
2: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3 :违法或犯罪(偷窃、抢劫、抢夺等)嫌疑人的供述。
4 :出警抓获嫌疑人经过。
5 :现场勘查: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现场,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 :鉴定结论:对赃物要作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7 :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 :帐单、收据等书证。
9 :辨认笔录:购买赃物嫌疑人与(偷窃、抢劫、抢夺等)嫌疑人之间如果不认识可相互辨认,赃物主人可以辨认赃物,并制作辨认笔录附卷。
10 :进行现场指认,并制作笔录。
11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十九、非法持有少量毒品及吸食、注射毒品案件
( 一 ) 概念与特征: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吸食、注射毒品是指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杜冷丁以及其他具有麻醉或致幻作用的毒品的行为。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活动和吸食、注射毒品人自身的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注射了毒品;主观上是故意。
(二)认定与处罚:
在认定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时,只要实施了吸食、注射毒品的活动,即构成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但要注意与医生为了医疗需要给病患者开的药方使用某些麻醉药品区别开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和第八条(一)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一)的规定处罚。即:(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器具;吸食、注射毒器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毒,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三)证据规格:
1:讯问非法持有少量毒品及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制作讯问笔录。(1)问明持有、吸食、注射毒品的时间、地点、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剂量)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器具及吸食、注射过
程;(2)问明主观过错,即是否明知是毒品而吸食或注射、持有;(3)问明毒资来源,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2:对现场查获的毒品依法扣押,进行鉴定、结案时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销毁。
3:尿检鉴定。依据《青岛市公安局办理吸食、注射毒品案件尿样检验程序规定》,尿样提取应当有两名以上民警在场,必要时应请见证人到场。提取过程应制作笔录,吸食、注射毒品嫌疑人拒绝签名的,由民警注明原因并签名。提取尿样应使用市局刑警支队毒品检验鉴定室的一次性可密封容器,取样后当场密封,并由吸食、注射毒品嫌疑人在尿样的密封标签上签名、捺印。
4 :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成瘾”认定标准是: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对曾经吸毒,但有证据证明基本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检测为阴性的,不认为“成瘾”。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物质(纳络酮)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尿检化验单附卷。
二十、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冒充人民警察、工商、税务、金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炫耀、骗取某些单位或有关公民的信任,达到骗取财物、吃喝、甚至奸污妇女等卑鄙目的的行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管理秩序和某些单位或公民的合法权益;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依各种不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装扮、语言、形态等,在某些单位或个人面前鼓动、夸耀、美化自己的形象,以虚构的事实去欺骗对方,以达到满足某种要求或愿望为目的的行为;但是其行为的情节比较简单,尚未造成重大后果和危害,没有构成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明知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违心地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从表面形象和语言、动作等多方面把自己装扮成
国家工作人员,以达到招摇撞骗之目的。
(二)认定与处罚:
认定此种行还必须与诈骗罪正确地区别开来。后者以诈骗财物为主要目的,而且数额比较大,其采取的手段不仅限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前者则仅限于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种手段,进行夸耀、显示自己,取得对方的信赖、好感、羡慕,给以“资助”、吃喝、关注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对冒充国家工作人进行招摇撞骗案件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为了骗取财物、荣誉、吃喝或其他目的;(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什么方式,是否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4)作案工具及来源:假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的来源;(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是否骗取了财物、荣誉、吃喝等,是否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抓获嫌疑人经过。
5:伪造的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
6:骗取的钱款、财物、支票等,要扣押、发还受害人,并制作照片附卷。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 :骗取的财物要作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9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二十一、无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所谓“无驾驶证的人”,是指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和没有随身携带有效驾驶证件的人,包括驾驶与驾驶执照上注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驾驶员,或所带驾驶证件已过期失效的驾驶员。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严重威胁交通安全;行为的主体都是故意的,明知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出于侥幸心理,主观上认为可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而为之。
(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行为人处 200 元以上至 2000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证据规格: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驾驶的路段;( 3 )有无机动车辆驾驶证。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4:现场勘查图。
5 :机动车制作照片附卷。
6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二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案件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这里所说的“饮酒”,是指饮用各种含有酒精成份的饮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和国家对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主体实施了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管饮酒的数量与酒精中毒的情况达到了何种程度,都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交通管理法规禁止饮酒以后驾驶机动车辆,而故意违反规定,不顾造成交通事故和肇事的危险,或者自以为不会发生意外,而坚持酒后继续驾驶机动车辆。
(二)认定与处罚:
酒精度鉴定:酒精含量 80mg/100ml 以下,为“饮酒”;酒精含量 80mg/100ml 以上(含 80mg/100ml ),为醉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人,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辆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辆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人,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辆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辆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所驾驶的路段;( 3 )有无机动车辆驾驶证;( 4 )有无饮酒。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4:现场勘查图。
5 :机动车照片。
6 :交警主管部门对行为人当场或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后由专门部门对其血样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并告知或送达违法嫌疑人。
7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二十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案件
(一)概念和特征:
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是指使用非法制造的居民身份证或涂改内容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 二 ) 认定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目的;(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所做行为;( 4 )身份证来源;(6)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或单位,问明危害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3 :出警或工作发现经过。
4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5 :鉴定结论: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要由专门部门做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6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二十四、卖淫、嫖娼案件
( 一 ) 概念与特征:
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或实物为媒介,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行为双方都是自愿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卖淫者是为了获取金钱或财物,嫖娼者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性行为。在客观方面,双方都是行为主体,以金钱或实物为媒介,实施了不正当的性行为。
(二)认定与处罚:
要正确区分卖淫、嫖娼案件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区别。其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如:男女通奸、聚众淫乱等行为,最根本的区别是这些行为都不是以金钱或实物为媒介和目的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进行手淫、口淫行为的,应按卖淫、嫖娼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 证据规格:
1 :讯问卖淫、嫖娼人员,制作讯问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组织、讲价及交易的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2)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3)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4)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 6 )双方口供要相互印证;( 7 )有无前科。
2 :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现场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后,将原物依法销毁。
3: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
4:卖淫、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
5 :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
6 :卖淫、嫖娼人员要相互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7: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二十五、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案件
( 一 ) 概念与特征:
所谓毒品原植物是生产和提炼毒品的植物原料。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禁毒的法律法规;客观方面要有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主观是故意,目的是为了牟利。
( 二 ) 认定与处罚:
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不足五百株,即构成治安处罚;对于确实为了观赏、私自种植少数量的毒品原植物的,可以动员其自动铲除;此外医生为开药方使用麻醉药品的,不构成治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除铲除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明知是毒品原植物,是自产自用还是其他;( 3 )种子来源;( 4 )有无前科。
2:询问知情人、邻地农民,问明种植的位置、品种、数量,制作询问笔录。
3 :出警经过。
4 :现场勘查:对种植场地要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5 :毒品原植物鉴定。
6 :毒品原植物株数。
7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二十六、赌博案件
( 一 ) 概念与特征:
赌博是指以财物为赌注,比较输赢的非法行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以赢钱为目的;客观方面是主体实施了赌博活动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 二 ) 认定与处罚:
赌博行为与一般的娱乐活动区别开来,赌博是指以财物为赌注,比较输赢为目的,一般的娱乐活动则以娱乐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三)证据规格:
1:讯问参赌、设赌、司赌人员,制作讯问笔录。(1)问明赌博时间、地点、参赌人员数量、姓名及相互关系,采取何种赌具和方式,赌注大小,携带赌资多少,赌博经过及输赢情况,是第几次赌博;(2)问明设赌人员所备资金数量、用途;(3)问明司赌人员与设赌、参赌人员的关系,在现场经过及输赢情况,怎样进行利益分配;(4)问明主观上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5)各参赌人员口供相互印证。
2:现行查获的赌博案件应制作现场笔录,依法扣押赌具、赌资、赌资应逐人分清,分别扣押。不能逐人分清的赌资,单独扣押。结案时,赌具、赌资应予没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赌博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3: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时,应由文化部门鉴定电子线路板和游戏机种类。对于明知是赌博机并负责赌机维修、上分退分、收款的服务人员,应按为赌博提供条件予以处罚。对于设赌机的业主,应当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二十七、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象者其他淫秽物品案件
( 一 ) 概念与特征:
淫秽物品,是指描写性行为或者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音像制品、图画、书刊、网站等物品。
( 二 )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象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4)淫书、淫画、淫秽录象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内容情节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有无前科。
2:询问购买人、观看人、营业员,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方式,淫书、淫画、淫秽录象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内容情节。
3 :物证:光盘、淫书、淫画、淫秽录象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应制作照片附卷。
4 :鉴定结论:到治安部门鉴定等级,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
5 :淫书、淫画、淫秽录象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要扣押、收缴、销毁。
6 :非法所得数额、去向、分赃情况。
7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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