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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9号

2024-09-04 来源:步旅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8.06.23 2008.06.23 冀政[2008]59号 土地资源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8〕59号 2008年6月2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完善制度,建立机制,推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严格用地标准,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机制

(一)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扎实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保护耕地为前提、控制新增为重点、节约集约为核心的方针,遵循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工业向工业区(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在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和城乡规划控制标准编制,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要按照统筹与重点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环境与人本相结合、链式发展与集群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编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实行“绿

色审批”,严禁向高耗能、高排放、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重点支持低耗能、低排放、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办公楼用地标准,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的土地供应。推广节能节地的中小户型住宅建设,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

(四)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或者签订工业项目用地合同,必须确定或者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方案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各类开发区(园区),新上工业项目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75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园区)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顷。

(五)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宅基地审批必须落实到户和地块,坚持“三榜公布”和“三到现场”制度,防止违反规划、超出标准建住宅,杜绝“合规部分发证、超占部分放任”的错误做法。村内有空闲宅基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建住宅。因实施村庄规划等原因确需调整宅基地的,取得新宅基地后必须交出旧宅基地。要通过交回或者转让等办法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防止形成“空心村”。 二、鼓励集约用地,抑制粗放用地,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

(六)努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向空中发展,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建设高层商业、办公及住宅楼。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各类适合多层生产厂房的工业项目,必须采用多层生产厂房。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必须建设地下停车场,在满足车辆集散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七)积极推进城市旧区改造。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城市旧区和“城中村”改造方案,逐步实施。要搞好原有居住小区的改造。城市中心区内的高耗能、重污染工业企业要限期搬迁,退城进区。在搬迁过程中,要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进行改造,优化升级。原企业用地统一收回,纳入储备,按照规划用于服务业、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黄金地段”、“金边银角”优先用于服务业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对现有厂区的建设用地进行追加投资、挖潜利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厂区内翻建、扩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满两年未供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尚未动工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按国家规定征收增值地价。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收回的,市、县政府应当在半年内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闲

置的土地,重新安排使用;依法不能收回的,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储备等多种办法,及时盘活利用。新增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超过两年未供地的,以及供地后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而在之后的半年内又未依法收回的,扣减当地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九)依法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收回,重新安排项目建设使用;不再适宜安排建设项目的,可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调整使用。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采矿、取土等原因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者发放采矿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挖损、塌陷、压占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照不低于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

(十)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开展未利用地适宜性评价,做好未利用地开发规划,要坚持科学开发、保护环境,将适宜开发建设的未利用地,优先开发为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加强西部、北部低丘缓坡土地和东部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拓展城乡建设用地空间。

(十一)鼓励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的要求,尽快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优化村庄空间布局和用地布局。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进行,加快中心村庄建设,迁建一批人口较少、不适合生存和发展的村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农民建设多层住宅。结合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治理“空心村”,提高农村现有建设用地利用率,减少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将村庄土地开发整理纳入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预算。

(十二)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把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作为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考核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挂钩,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在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奖励,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削减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的开发区(园区),确需扩区的,可以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也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对符合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园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扩大有偿范围,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机制

(十三)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外,逐步将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纳入有偿用地的范围。

(十四)规范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原行政划拨用地改变用途

或者转让权属,拟用于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或者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要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政府要求企业搬迁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对非经营性用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颁发《土地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或者规定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时,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十五)健全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已办理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收购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工矿仓储等非经营性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纳入储备范围。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十六)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进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市、县政府批准,严禁集体建设用地非法流转。经依法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入股、转让、转租、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可以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十七)完善土地市场监管体系。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誉评价和公布制度。凡不具有相应级别、信誉低、长期拖欠土地出让金、大面积闲置浪费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日常监管,及时公示土地估价机构诚信档案,严格土地估价报告抽查制度,提高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加强土地市场监管,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和低价出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共同责任,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机制

(十八)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要层层签订《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市、县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十九)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健全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商务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协调联动机制。供地总量、供地政策、供地标准、供地方式、供地价格由国

土资源部门负责,产业政策、项目准入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土地利用的规划参数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开发区(园区)投资强度由商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对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管力度,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司法保护。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建立破坏耕地鉴定机构,负责对破坏耕地情况进行认定,其认定意见作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依据。

(二十)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舆论监督。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土地资源忧患意识、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对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对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调查处理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扎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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