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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部分 第一章 安全生产方针[2]

2023-05-30 来源:步旅网
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4学时)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1学时)

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96年12月1日实施的《煤炭法》第7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目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各行各业都必须遵循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就是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要求各级政府和生产企业的管理者、从业人员要把安全当作头等大事,当生产建设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第一位的;“安全第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把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作为第一位工作来抓,努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目标。“安全第一”是衡量企业安全工作的硬性指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预防方面,通过大量的预防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要不断地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包括物质技术措施和科学管理措施)进行严密防范;坚决彻底地排除各种隐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安全第一是核心,是根本,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是一句空话。

二、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

“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先进科学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严格和科学的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装备是实施安全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只有强化安全培训,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二)综合治理的方法

综合治理是搞好安全生产的最佳方法。它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综合治理包括改善行政、技术、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以及开展科研和教育培训。综合治理意味着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意味着发动群众,群策群力;意味着一项一项抓落实,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创造安全生产条件。所以综合治理是一种手段和方法,它要达到的目的是整(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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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推进。在综合治理的基础上以安全促生产、以安全促效益、以安全促稳定,促进煤矿的各项工作整体推进。

三、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措施 (一)强化安全法制观念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必须树立依法行事、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每个单位和每个职工都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业或操作,依法生产。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企业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一个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真正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为煤矿安全生产打好坚实的基础,提供可靠的保证。

(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作为矿山企业中灾害最为严重、作业环境恶劣、危险因素多的高危行业,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专门的人员去管理、检查、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责任的落实,要想实现安全生产只能是一句空话。

(四)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的民主监督是群防群治的一项重要措施。煤矿安全实行民主监督(又叫群众监督)是法律赋予煤矿职工群众的一种权利,也是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途径和手段。企业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和群众安全监督检查网等。

(五)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抓好矿长、总工、区队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使全体职工学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了解本矿安全现状和安全措施,熟知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自觉遵守法律规章,以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六)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要进行经常的、定期的、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七)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力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做到从严执法,公正执法。煤矿企业及其员工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必须积极配合和协助。

(八)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及时组织应急处理、抢险救灾、调查处理。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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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2学时)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等。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国法的形式中分别居于核心地位和尤为重要的地位。宪法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行政法规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行政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在本部门、地方的权限内依法制定(分别称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有4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只限于本地区使用,如:《××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如:《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

二、《安全生产法》 (一)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其意义是四个需要: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历经21年。该法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体内容共有七章9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1、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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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2)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单讲)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5、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6、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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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矿山安全法》 (一)立法目的及指导思想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立法过程从1987年3月到1992年11月共花了5年多的时间,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其指导思想是: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强化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将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起来,将国家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八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

四、《煤炭法》

(一)《煤炭法》立法的目的

《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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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炭法》的主要内容

《煤炭法》共八章8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和安全;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煤炭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要求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加强煤矿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等。该法对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1日由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令公布,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

该条例共有五章50条。包括:总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煤矿安全监察内容、罚责、附则。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但其核心内容是确立了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主要有七项:

1、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2、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 3、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 煤矿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5、 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 6、 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 7、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 六、《煤矿安全规程》

(一)《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的目的及意义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04年10月18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为一部行业技术规章,是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其权威、科学、实用、全面和可操作性的特点,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的一部最重要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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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技术法规,是煤矿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地位。其制定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其意义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煤矿安全规程》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共有四编751条。第一编总则,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二编井工部分,规定开采、“一通三防”管理,电气管理,以及煤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三编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第四编职业危害,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此次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为第九次修订本,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

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一)《特别规定》制定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由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日以国务院第446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目的是: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此规定的制定,主要遵循的指导思想:一是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二是强化源头监管,突出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三是抓住关键环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四是严肃惩处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

(二)《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

《特别规定》共28条。它在分析总结近年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五项重大隐患:如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等。同时规定,煤矿凡存在这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针对目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现状,《特别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六项制度和措施,一是关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是媒体公告;四是防止腐败制度;五是带班下井制度;六是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1学时)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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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是宪法精神所要求,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也是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以人为本,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从业人员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只有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和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七项: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危险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和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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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以下4项: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导致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权实施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必须服从。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避免或者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伤害。但由于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往往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事故。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要适应生产经营活动对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能力的需要,必须对新招聘、转岗的从业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强制性的、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发现事故及时报告的义务。许多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没有及时报告,以至延误了采取措施或者及时处理的时机。如果从业人员尽职尽责,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就能够避免事故发生或者降低事故损失。为此,《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预防事故发生。

思考题:

1、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2、 简述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3、 简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4、 简述矿山建设的“三同时”和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的原则 5、 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的目的和意义。 6、 简述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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