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 作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的意见》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室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 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 通事故损害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二)按照“合法合理原则、平等 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
解决交
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由城关镇司法所、 法助理员组成负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不 收取费用。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
司
防止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 育公民遵纪守交通法规,尊守社会秩序
第七条、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责任认 定后,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 10日内向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第八条、对当事人各方共同提出申请的案件, 办案民警填写 移交表格将案件移交调解员,并向调解员详细介绍案情。
第九条、人民调解室确认受理后制作《调解受理登记表》 并在五日内由人民调解员组织当事方进行调解。
第十条、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 签字盖章后,加盖“调解工作室”印章后送达当事方。未能达成 协议的,贝U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
附:调解流程
当事人T申请T登记T受理
回访
f
归档。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
调查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