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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送审稿最新107处修改(附逐一对照表)

2020-06-02 来源:步旅网
《民法典(草案)》送审稿最新107处修改(附逐一对照表) 修改后(2020.5.22) 民法典(草案)送审稿 (2020年5月22日) 修改前(2019.12.28)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9年12月28日) (蓝色部分为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红色部分为修改或者删除的内容)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任。 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所、财产或者经费。 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 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担民事责任。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 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分编 所 有 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分编 所 有 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应当给予补偿。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改造。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合同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接受业主的监督。 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问。 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对于物业服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 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

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

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 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

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

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损失。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一条依据本法第三百九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清算;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情形。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形。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清算;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情形。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形。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

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

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

对各文本使用的

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原则等予以解释。

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他形式。

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容的形式。

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形式。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

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理的要约。 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

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

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

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准等手续的,该合同不生效,但是不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

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

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变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生效的,适用前款规定。 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超越权限外,该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组织发生效力。 织发生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 实际受领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但是,部分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在扣除该连带债权人的份额后,不影响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

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

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

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权人主张。 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前,债务人的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发生效力。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个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负担的数个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定其履行的债务。 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履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 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者履行费用过高;

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

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

行。

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超过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

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

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

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

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额的损失。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第六百零七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出卖标的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物,出卖所得价款扣除原买受人未支付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的价款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返还原买受人;不足部分由原买受人清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偿。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

可供执行;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 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

件;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

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债务能力; 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二节 保证责任

权利。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

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

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权债务合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将全部或者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保证人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 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保证责任。 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就受让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出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政机关依法查封;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机关依法查封;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法规关于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同。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第七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物等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掩盖非法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目的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第七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容一般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销而解除,出卖人以及租赁物系由承解除,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失。 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 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请求部分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补偿。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付方式等条款。 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登记的先于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受偿;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的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的,由最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载明的保理人受偿;既未登记也未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费用; 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请求参照合同关于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 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 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 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条的规定处理。 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七条旅客随身携带行李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携带行李应当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履行告知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和提醒义务,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五十条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请专利。 得申请专利。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性,承担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让与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人或者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八百七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分,承担保密义务。 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许可人未按照约定第八百七十二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担违约责任。 许可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用前款规定。 规定。 第八百七十三条被许可人未按照约第八百七十三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担违约责任。 被许可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适用前款规定。 规定。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付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外。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人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因委托人死亡或者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的直接损失和可以获得的利益。 终止,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致使委托合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行出资义务。 出资义务。 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人共同执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 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 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事务提出异议;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并且符合受益人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真实意思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断管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由不得中断。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第九百九十九条 实施新闻报道、舆论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用不合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法总则编、婚姻家庭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编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他人的生命权。 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他人的身体权。 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或者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效的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民事主体决定、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名称,或者转让自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己的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定的除外。 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和名称的简称等,被他人使用足以造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成公众混淆的,与姓名和名称受同等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保护。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一)捏造事实、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 (二)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到合理审查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审查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效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审查能力和审查成本。 行为人应当就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报刊、网络等媒体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媒体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构等信用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之间的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

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

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自然人个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收集、处理自然人

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符合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

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

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外;

(二)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 (三)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

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

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自然人个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收集、处理自然人

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 (二)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自然人可以向信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息控制者依法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其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行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处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控制者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收集者、控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应当采取技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补救措施,依照规定告知被收集者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六编 继 承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第六编 继 承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证。 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

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

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请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

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

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

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

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承担连带责任。

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

带责任。

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

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

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

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证据以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

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

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

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

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的补充责任。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 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与机动车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发生交通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

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

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

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 (一)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原状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的合理费用。

出的合理费用。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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