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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20-05-30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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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管理工作,保证公司规章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执行性,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或各部门、各市州分公司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经营管理活动的文件。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下简称外部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与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保持协调和衔接,科学设计规章制度的结构与内容;

(二)完整适时原则。单项规章制度内容应当涵盖所规范事项涉及的主要合规要点,所有规章制度应当实现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覆盖,并应根据外部规范的更新与经营管理活动的发展适时制定、修订与废止;

(三)简明易行原则。制度的表述应当用语规范,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 (四)公开权威原则。公司制度须按规定程序公布后方可实施。制度一旦实施,即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权威性,任何人员都不应违反。

第四条 规章制度按照效力从高到低划分为以下层级:

(一)基础制度,包括公司章程以及其他依照外部规范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会或出资人审议通过的公司基本制度;

(二)管理制度,是指以公司名义发布的规范经营管理活动的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公司名义发布的具体规范经营管理活动中某类事项或流程的通知、意见等文件;

(四)部门(分支机构)制度,是指各部门(分支机构)自行制定发布并仅适用于其内部的、用以规范该部门(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或业务流程等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下一层级的规章制度不得与上一层级规章制度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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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规章制度管理的规范与流程等;

(二)组织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止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三)对规章制度草案及其修订案进行合规审查; (四)对规章制度进行备案管理,整理汇编。

第六条 已通过审批、审议的公司基础制度、管理制度与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工作依照《**公司公文办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的起草、执行或监督执行,并应根据外部规范的更新及业务管理活动发展的需要,及时整理、修订或废止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起草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基础制度、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制度的起草工作。 重大的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制度,由公司领导根据相关部门的请示或法律事务部的建议,指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起草。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规章制度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各自指定专门人员组成起草小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由主办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收集研究现行有效的相关外部规范和公司既有制度,确保起草的规章制度不与外部规范相抵触,不违反公司更高层级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充分协商;规章制度内容与分支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听取分支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起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新起草的规章制度拟取代现行规章制度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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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废止规章制度的名称、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制度对现行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所修改的规章制度名称、文号、条款或者内容。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当逻辑清晰,内容一般包括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实体规定、程序规定、施行日期和解释权归属等部分。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一)名称中包含发布单位的称谓、制度的规范对象等要素;

(二)结构清晰,尽量以条文方式表述,如内容较多,条文间可区分章、节等,条文下可区分款、项、目;

(三)用语准确、简练,规范使用编号、简称、数字与标点符号等,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第三章 审批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按层级履行以下审批或审议程序后方能发布生效:

(一)基础制度,在通过合规审查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按相应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出资人审议通过;

(二)管理制度,在通过合规审查后,由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公司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规范性文件,在通过合规审查后,由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公司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四)部门(分支机构)制度,由该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报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单位负责报送审批;共同起草的,由主办部门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草案报批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以下事项: (一)起草单位、起草人员、报送日期; (二)规章制度名称、层级;

(三)对制定该规章制度必要性、目的、背景以及规章制度核心内容等情况的摘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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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章制度起草所依据的外部规范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名称。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作为报批附件,必要时将相关外部规范或公司规章制度、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作为报批附件,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共同起草的各单位负责人会签意见。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对于除本部门(分支机构)制度之外的其他规章制度草案,按草案内容涉及的其他部门职责,将草案送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会签部门应当对是否同意规章制度草案出具结论性意见。认为规章制度草案需要修改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修改意见不明确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完成会签后,由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以下合规审查:

(一)规章制度草案内容是否符合相关外部规范或更高层级的公司规章制度;

(二)规章制度草案的体例编排是否合理,条文表述是否准确; (三)起草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征求和考虑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是否含有不宜由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及法律事务部审查后,起草单位应按照各部门意见及法律事务部合规审查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补充、修改。

起草单位认为无法执行法律事务部或其他部门修改意见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相关会签部门及法律事务部审查通过的,或起草单位已经按照法律事务部及各会签部门修改意见对草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经提出意见的相关部门确认的,或起草单位认为无法执行修改意见并已说明理由的,由公司办公室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领导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批后,应出具是否审批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草案需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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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就草案制定的背景、主要依据及其目的、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向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汇报,并回答相关问题。

规章制度草案需报送出资人、董事会审议的,按相应的程序报送。

第四章 发布与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基础制度、管理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批、审议通过或原则通过的,起草单位按照审批、审议意见修改,经公司领导审发后,由公司办公室依照《**公司公文办理暂行办法》(公开颁布,并留存两份纸质套红加盖印章原件备查,同时送交一份原件至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审批通过的各部门(分支机构)制度草案,由该部门(分支机构)自行发布。

部门(分支机构)应以部门(分支机构)内部发文或其他适当形式,向内部所有员工公开发布部门(分支机构)制度,并于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抄送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同时报送法律事务部备案。发布单位应留存纸质加盖印章的发文原件备查。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认为报送备案的部门(分支机构)制度与外部规范、公司更高层级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应当要求报备单位进行修改。报备单位应当根据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与报备。

第五章 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规章制度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所依据的外部规范发生修正、废止或出现新的外部规范,有必要作相应修改的;

(二)因所规范的公司业务与管理活动的发展需要,有必要作相应修改的; (三)所涉及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或者其职责出现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对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或由本部门(分支机构)起草的规章制度,及时组织修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基础制度的修订,应参照其起草、审批流程进行,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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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应程序报送公司董事会、出资人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进行局部的修订,不涉及主体内容实质性变更的,由原起草部门参照制度起草、审批流程,草拟修订稿,报相关部门会签及法律事务部审查后,由分管领导作出是否审批通过的决定。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其修订需要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从其规定。

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修订或涉及主体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起草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部门(分支机构)制度的修订,参照其起草、审批流程进行。 第三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稿经审批、审议通过后,应当发布修订案,并附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全文。

第三十五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不必继续执行;

(二)因有关外部规范已废止或修正,规章制度无法继续执行; (三)同一规范对象已由新的规章制度作出规定并已发布实施; (四)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规章制度需要废止的,由起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其制定时的审批、审议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废止现有规章制度,可以单独或集中进行公告,或在用以替代的新规章制度中明确注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可以对规章制度的修订、废止向原起草部门提出建议。原起草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废止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分支机构可以向规章制度的原起草部门及法律事务部提出规章制度的修订、废止建议。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规章制度在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未规定生效日期的,自公开发布时生效。

第四十条 公司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整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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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废止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负责督促其分管部门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及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整理、修订、废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范围对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或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当切实遵循公司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员工如发现已生效的公司规章制度之间有冲突、遗漏或与管理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不符,有权向法律事务部或相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四条 规章制度内容的具体含义在执行中需要解释的,由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机构负责进行;未规定的,由起草单位进行解释。

对规章制度的解释不得违背该规章制度规定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单位及法律事务部应对已发布的规章制度加强宣导,使公司员工能够及时掌握规章制度内容,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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