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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

2020-01-25 来源:步旅网


陕人社发〔2009〕82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就业资金安全,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9〕7号)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陕劳社发〔2008〕78号)等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的管理,增强劳动者就业(创

业)能力,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享受补贴的就业(创业)培训须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仍按陕劳社发〔2006〕83号文件规定执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按照陕劳社函〔2006〕463号文件的规定条件和程序,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各地认定的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培训定点机构)在认定后10日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并颁发《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牌匾。

对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各地必须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认定。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其他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原则上也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产生。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培训

指导。

第四条 对培训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度要对管理的培训定点机构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和年检。对管理规范、培训效果好的培训定点机构保留其定点机构资格;对管理混乱、培训效果差的培训定点机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培训定点机构资格。

第五条 培训定点机构要加强内部培训管理,注重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提倡定向和定单式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专业,使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第六条 对技能培训实行分类管理和补贴,根据专业(工种)难易程度和培训时间的长短分A、B、C三类。A类专业培训课时不少于120个学时,培训补贴标准为600元;B类专业培训课时不少于180个学时,培训补贴标准为800元;C类专业培训课时不少于240个学时,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创业培训课时不少于150个学时(含创业实训),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创业服务机构跟踪指导服务不少于6个月,跟踪指导服务补贴标准为800元,每次跟踪服务须填写《陕西省创业跟踪指导服务登记表》(附件7)。

就业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创业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25人。 第七条 培训定点机构要在认定的培训项目或专业(工种)范围内开展培训,合理确定培训的专业(工种)所属类别,并根据专业(工种)培训类别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课时、培训地点、课程安排、培训教师、使用教材、实习场所、收费标准等),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业(工种)对其培训方案和培训分类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培训课时、课程安排、培训预期效果和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符合要求的批准实施并备案。

第八条 培训定点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专业范围内发布培训信息并组织招生。实行培训实名制,并将培训人员纳入省人力资源市场网进行统一信息化管理。培训对象报名时需提供身份证及享受免费培训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并填写《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人员登记表》(附件2)。登记表须由培训对象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村委会)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主要审核健康状况、住所、联系方式、是否参加过培训、是否有就业(创业)愿望等内容。

对试行就业(创业)培训券的市、县(区)的培训对象只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培训券。

第九条 培训定点机构在开班前10个法定工作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开班申请报告;

(二)《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1); (三)培训计划及课程安排;

(四)《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人员登记表》(附件2); (五)《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人员汇总表》(附件3); (六)培训学员身份证及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定点机构申报的开

班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批准开班。培训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方案,并在批准的时间内组织培训,不得随意改变,确须调整的,须经批准部门同意。

加强学员对培训定点机构工作的监督,培训开班3日内培训定点机构要在办学点进行培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培训定点机构名称、培训专业、授课教师、开班及结业时间、学员名单、批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 培训定点机构要加强对参加培训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每半日签到制,严禁一次多签、过后补签、冒名代签。对上课学时达不到规定课时60%的学员视为培训不合格学员。

第十二条 培训定点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培训结束时,培训定点机构要对学员进行考试,学员考试答卷上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培训定点机构对考试合格学员发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就业培训合格证》或《陕西省创业培训合格证》,证书由培训定点机构填写,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验印后有效。

第十三条 培训定点机构要主动与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联系,并为达到一定技能水平的学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或专项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第十四条 培训定点机构要建立就业(创业)培训台帐及就业人员台帐和创业人员台帐,以备相关部门查验。就业(创业)培训台帐记载受训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培训时间、专业等);就业人员台帐记载培训后就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培训时间、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就业单位基本情况等;创业人员台帐记载培训后创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企业名称、工商登记时间、经营项目、安置就业人数(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对所属培训定点机构上报的培训分类和培训方案进行审核备案,负责开班审批、培训监管、培训验收、鉴定服务等。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培训全过程的监管。除在开班前对培训机构的开班申请和参培人员的个人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外,在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批准的每个培训班进行不打招呼的检查和对照点名,A类、B类培训检查不少于1次,C类培训检查不少于2次,创业培训检查不少于1次,对抽查实际到课人数低于上报人员60%的,本期培训不予认可;在每期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定点机构提交的结业审核申请,再次对培训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七条 实行培训网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省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上建立专门的“就业(创业)培训专栏”,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对申请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参加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在网上进行公示,凡未经公示或公示后群众有反映未查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实行经费补贴与培训效果、促进就业效果和企业开办率

相挂钩办法。对技能培训合格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技能培训合格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创业培训合格并在6个月内开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创业培训合格但在6个月内未开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培训不合格不予兑付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培训定点机构在培训结束后,按取得培训合格证人数,填报《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6),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兑付。

第二十条 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6); (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册(附件3); (三)学员考勤册;

(四)学员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五)培训券(培训券试点地区); (六)创业计划书复印件;

(七)《陕西省就业培训人员安置汇总表》(附件4)及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

(八)《陕西省创业培训人员创业汇总表》(附件5)及创业人员《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陕西省创业跟踪指导服务登记表》(附件7)。

第二十一条 培训定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定点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

(二)培训没有达到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学员对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不满意的;

(三)收购或伪造就业(创业)培训券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履行培训监管职责不到位或把关不严而造成培训机构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

(二)与培训定点机构串通造假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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