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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理念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研究

2023-09-26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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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理念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研究

作者:李文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4期

摘 要 法治是全人类始终追求的政治理想和奋斗目标,但其道路漫长而又坎坷。法治理念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对西方观念理论的研究和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分析,这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重要的启示:制定一部良法是前提,确立法律至上观念是灵魂,保证司法独立是关键,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是基础。 关键词 西方 法治建设 法治理念

作者简介: 李文兰,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01-02

侯继虎对法治观念作了阐述,“法治观念就是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是法治的基本倾向或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即对法治价值、法律制度、法官等的认识(法治认识),评价(正义与非正义,合理性与非理性),反应(信任或厌恶,认同或抵制)及期望(要求,愿望)等,其核心是法治的实质观念和法律权威观念。”法治是每个国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中国的法治建设真正开始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国颁布和出台了社会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左的错误思想严重在我国党内部蔓延,导致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了巨大的损失,给中国法制留下了惨痛的教训。改革开放以来,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不断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我国法治建设也出现一些问题,如法律体系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存在;司法不独立、不公正;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等。 一、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不尽完善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构成。这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法律本身又具有阶段性特征,我国的法制建设未紧随经济社会需求而发展,呈现不完善的状态。

我国在立法领域更多关注的是经济立法,缺乏对有关保障公民权利、完善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法律的规范。例如,市场经济快速地发展,但现实中出现市场主体的纠纷现象在有关法律却得不到相应的解决措施;我国把制定法律的重点放在实体法;由于受到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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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我国的法律法规较为刚性,仍有一些突发的、微观的事件待解决;我国立法形成了以人大为中心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督,这样容易导致最高权力的空位监督。 (二)明确规范行政权力,但滥用现象严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和出台了许多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和行政人员的权利、义务。此外,大量行政管理和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文陆续颁布,规定行政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事务管理,加强人、物、才各个领域的限制及其管理方式,并相应地建立起监管机制。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时会发生;有的公职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尤其权力行使者滥用权力对民众权利、权益的侵犯,例如,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常常出现市民与政府的矛盾和纠纷,其中包括执行房屋拆迁政策时力度不够,合理的补偿措施得不到更好的贯彻,部分政府官员利用职权进行强制强拆的行为,导致“钉子户”现象频发。

(三)司法制度完善,但不独立、不公正

改革开放以来,党一贯重视对司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法院组织体系逐步完善,建立了四级两审终审的普通法院体系,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建设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司法体系。

司法本在原则上坚持独立和公正,但在现实上出现了偏差。法院的审判活动往往受到党政机关的制约,尤其是对行政案件的审判,难免受到政府导向的干扰而有失公平,行政权的过分渗透导致司法工作偏离公正方向;司法环节还受到大众舆论和传媒实力的干扰,从而影响司法在人民大众的威严。

(四)普法工作持续展开,但公民法律意识仍淡薄

从1986年我国开始一五普法,到现在已是六五普法。普法活动规模之大,形式之繁多,内容之广泛,持续时间之长,在中外法制上都堪称创举。通过29年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效果是比较明显的,基本法律常识得到较大范围的普及,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逐渐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比较以前得到明显增强。

由于我国存在区域性的差异,在经济发展程度、风俗习惯、文化心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尤其在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尤其是部分农村,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劳神伤财,当出现矛盾和纠纷时,甚至权益受到较大的侵害时,愿意采取忍气吞声、息事宁人的方式解决,不愿也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处理,这种法律意识的缺失无形中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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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法治理念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总目标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积极追求法治国家目标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西方法治理念的优秀成果,为建成法治国家提供重要的经验启示。

(一)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西方的良法法治观念认为,进行法治建设不仅必须依法治国,而且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何为良法,洛克曾说:“法律除了人民的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良法就是符合人民的价值判断,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能够推动社会进步的法律。这种良法之治,强调了成文法的权威,但又不拘泥于成文法,要充分尊重人的主观能动性;但这种法律无法准确地判断人们的价值取向,缺乏精确性和可操作性。这无疑对我国在立法方面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现在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深化期和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不公平现象层出不穷,社会的各种矛盾复杂错综,加之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这对人民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冲击影响。我国立法不仅增大经济立法,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而且立法重心逐渐向社会立法转变,更加关注民生、关注社会。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立法,遵循为人民造福的原则,关注老百姓的切实利益,体恤老百姓的难处,保证公民权利得到维护;对于社会突发事件建立完备的预防机制,保障社会秩序健康发展。法治建设要随社会需求相机而动,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安全法》、《选举法》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同时,提高立法质量成为我国立法的重点。“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二)法律至上是法治之灵魂

法律至上是西方从古至今一直以来法治建设秉持的核心原则法。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至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该侵犯法律。”法律之上即法律具有至上权威,主要体现在法律要优于一切条文规范、高于一切权利、超越任何个人。法律面前人人一律平等,不分权利大小、身份贵贱、地位高低。行使一切权利,做到有法可依;违反和触犯法律的任何人,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我国法律制度一直奉行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但在执法机关执行公务时出现了有法不依、滥用职权的现象,严重渎视法律的存在及威信,甚至使得人民不相信法律,对法治建设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随着法治建设的开展,我国不仅深化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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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而且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特别要调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形成从下而上与从上而下的监督机制的结合。秉承公开的原则,坚决执行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使行政权利充分在阳光下运行,做人民满意的、放心的政府。 (三)司法独立是法治之关键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隶属于议会、国王、法院,三者之间相互分开,相互制衡,并保持平衡。司法独立原则就成为许多国家追求政治文明的共同理想。西方的实质法治观念,不仅要求司法独立,而且给予法官更大的自由,甚至包括“创造”法律的权利。这并非是对法律的超越,而是根据现实需要和人本性作出的“活的法律”,改变了形式法治“法官不享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只是执法的机器”的观念,这在司法独立的原则上增添了灵活性和实践性。

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行政权对司法权的渗透,使司法不够独立,而且相互推脱责任,以致案件延迟或搁置。首先,我国要明确划清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把法律作为唯一的信仰,保持理性,拒绝感性的干扰,不受政治舆论、公众舆论的影响;对于特殊案件,法官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一致协商达成共识,酌情审判;再次,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四)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之基础

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要获得公民的普遍服从,在西方国家看来,这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基础。公民遵守法律的程度也决定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我国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增强,但与文明公民相比还差很远的距离。

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最基本的途径就是进行深入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具体要在普法教育的理念、渠道及针对性上有所深入。首先,要改变普法宣传教育的理念,由“守法教育”向“法治教育”转变。“宣讲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守法教育以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公民法治思想的培养。将依法治国理念、权利本位理念、宪政理念、民主精神等内化到法制宣传中去”:其次,要改变以往的单一渠道,拓宽普法教育的渠道。不仅依靠传统的标志语和口号,而且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和网络介体,加大法治教育的力度和深度;再次,加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把重点放在农民身上。加大对农民普法教育的力度,对农村的相关政策进行宣传,把法治理念内化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

西方法治观念的演变历史,给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积极的借鉴意义。努力做到立法科学民主、执法严格有效、司法独立公正、培养公民浓厚的法治意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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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侯继虎.西方法治观念及其在现代中国的困惑.牡丹江大学学报.2012(11). [2]王健、杨丹.论和谐社会下的法治建设.法学视野.2011(7). [3]李艳红、王希江.我国公权力法治化思考.理论探索.2010(4). [4][英]洛克编.政府论.商务印书馆.2005. [5]新华社.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2014-10-24.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编.吴涛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 [7] 郭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建设研究.山东农业大学.2013.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编.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 [9][英]哈耶克编.通向奴役之路.商务印书馆.1962.

[10]徐显明.大学理念与依法治校.中国大学教学.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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