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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2-12-06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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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秦乾

来源:《文存阅刊》2018年第19期

摘要:当今,知识产权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增强,加强并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是一个有着5000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地域辽阔,物产丰富,气候条件多样,加之许多世代相传的传统工艺,使各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的名优产品甚多,为了突出产品的特点和来源,生产者习惯以产地名称命名,久而久之地理名称成了名牌的标志。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又是质量标志,它与传统知识、文化、地域特点密切相联。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更加完备,有利于形成对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的设想;有利于我们建立起有效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起商标所有权人的积极性,同时也能更好的保护我们国家的市场体制,为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调查法、信息研究法和归纳总结法等四种方法,分布描述了地理标志的基本理论、我国地理标志双轨制保护的现状并提出建立并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一、地理标志的基本理论 (一)地理标志与货源标记

货源标记,是指用来表示商品出处的标志,换言之,是表示商品于特定的国家、地区、地方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区别标志。如“中国制造”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货源标记通常只代表产地的整体信誉,而与产品质量没有直接联系,更不表明产品的特定质量品质。货源标记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第一,货源标记表示的范围比较大,主要是国家或地方行政区域;地理标志表示的范围比较小,主要是某一个地区;第二,货源标记与产品质量或特定质量品质没有直接联系,地理标志表示产品具有特定的质量品质;第三,货源标记可用在任何产品上,地理标志多用在农产品上;第四,货源标记不可以注册成为商标,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二)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原产地名称只能是地理名称,但是地理标志除了地理名称,也可以是表示某一地理位置的特定图形或符号。也就是说,地理标志这一概念是包括原产地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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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理标志的概念

TRIPs协议中第22条第1款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本协定所称‘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我国是WTO的成员国,相关国内法在规定地理标志的概念时,也是以TRIPs协议为依据。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对地理标志的概念做出了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也对地理标志作出了规定:“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综上可以看出,这三个规定基本一致,即地理标志是在特定区域或者地区生产,并且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其来源地有密切联系的特殊标志。地理标志最常见的就是通过地名直接进行命名,也可以是以国家、行政区划或者地理名称命名。 (四)地理标志的法律特征

地理标志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主要有四个法律特征。法律特征一:地理标志指向的是特定的地理区域。地理标志的构成包括国家名称或者行政区划的名称。地理标志中所使用的地名,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法律特征二:地理标志是对产品质量品质的保证。产品的质量品质受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地理标志是对特定区域内的产品的一种标记。法律特征三: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权利。特定区域内生产者的产品在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情况下都可以使用地理标志,它是一种集体性权利。 二、我国地理标志双轨制保护的现状

当今国际社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专门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优势,但是每一种都存在一定我的弊端和不足,所以世界各国的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的设计,并不是完全采取一种模式,而是讲两种或三种结合起来使用。正如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主要为商标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两种模式,同时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补充保护。《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受到保护,侧重于对地理标志本身的保护,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侧重于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从而达到保护地理标志的目的,此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有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但是我国的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途径、管理等存在诸多不同规定,在实践中已经引发了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已经成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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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当今国际社会各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可以采取专门法保护与《刑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一方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另一方面在《刑法》中规定有关侵犯地理标志权的罪名。

实施这样的制度主要是结合我国的国情,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悠久的历史、辽阔大地以及多样的民族文化等决定了我国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也造就了大量极具地理标志保护价值的产品,如潍坊萝卜、云南普洱茶等,这些地理标志产品在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有着极大的价值,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全面、完善的保护。但是,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起步晚,相关制度建设很不完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不能满足现实的保护需求,因此,我国必须加大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力度。现有的《商标法》只对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与其他注册商标进行相同的保护,这不仅难以体现地理标志的特殊价值和地位,更不能为其提供全面保护。同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作为一个单行法规,立法层次低、规定简单粗糙、缺乏足够的权威和保护力度,并不能够发挥专门法应有的保护效果。因此,我认为我国应当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专门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同时在《刑法》中设立侵犯地理标志的具体罪名,对地理标志进行专门、全面、有力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仅有专门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更在《刑法》中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专项罪名予以保护,而这些权利正因为这样而获得了强有力的保护,实际效果较好,因此基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特殊重要性,也可以采取专门法保护与《刑法》保护并存的双轨制。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22.

[2]张玉敏.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知识产权,2005(1):14.

[3]彭云亭.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从解决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权利冲突角度出发.2009 作者简介:

秦乾(1995年—),女,本科,山东女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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