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颁布于1985年,目前施行的是1999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版本。《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于1993年。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2号令颁布了《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第287号令颁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规范性文件,如《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加强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监督和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指导,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四)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地方会计学会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是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等;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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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全面负责。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依法建账的基本要求
会计账簿时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设置会计账簿,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会计账簿的内容、处理程序等必须真实、完整。
(一)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这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是指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等流动资产和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等。债务是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将来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现时义务,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4资本、基金的增减。资本是投资者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投入的本钱。基金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而设置或筹集的具有某些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如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等。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种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费用按照其经济用途,可以分为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两大类。生产成本,又称产品生产成本,是指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组成。期间费用是指本期发生的不计入产品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一般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交纳、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等。
7其他事项。如企业终止清算、破产清算等。 二、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
如何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会计核算过程、会计资料质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会计凭证按用途不同,会计凭证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填制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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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有关附件必须齐全。
(二)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原始凭证接受单位不得擅自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出具。
2原始凭证金额正确、其他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1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2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 (四)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并且作为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
2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事项内容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收、付凭证还需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同内容和不同类别的原始凭证不得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6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应当以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形式与其他单位结算各单位负担的部分。
7填制记账凭证时如果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8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五)记账凭证的审核
1审核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 2审核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3审核记账凭证上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 三、会计账簿登记要求
(一)会计账簿的概念和种类 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互相联系的账页组成的,用来序时地、分类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簿籍。会计账簿按照用途可以分为总账、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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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也称备查账)。备查账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及物资的辅助登记、应收及应付款项的备查登记、担保及抵押备查登记等。
(二)会计账簿的启用要求
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的“账簿启用及交接表”,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活页式账簿可于装订时填写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调动工作时,也应当在“账簿启用及交接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管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字或盖章。
(三)会计账簿的登记要求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及编号、经济业务事项内容摘要及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会计账簿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记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入总账和有关明细账。
3会计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间,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行高度的二分之一。
4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下列情况可以使用红墨水a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b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c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记录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d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5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6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必须根据错误的不同性质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
7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上,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
8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四)账目核对的要求
账目核对,又称对账,是指在结账前,将账簿记录与货币资金、往来结算、财产物资等进行相互核对,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账目核对应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账账相符,是指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核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包括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
(五)结账的基本要求
结账就是在将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结出各个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将余额结转下期或转入新账。结账可以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三种。
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借或贷”栏目内注明余额方向(“借”或“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在“借或贷”栏目内注明余额方向(“借”或“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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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产清查是指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进行实物盘点,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对,保证财产物资、货币资金与账面数额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2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五、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种。
(二)会计档案的销毁
下列两种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会计档案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日期等。
2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六、其他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第一,各单位要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些问题,会计人员可以直接处理的,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对于超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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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审计独立性不同 2审计方式不同
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和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会计工作经历《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等,掌握有关业务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二、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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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除会计师事务所外,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法律责任
代理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都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离开岗位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应当在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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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形式主要以接受培训为主。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各单位应该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2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一般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交接的程序
1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3专人负责监交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自己经办的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四)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意义
1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2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 3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反者的制裁。法律责任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撤职,开除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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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据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按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
(二)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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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卡 (五)汇兑
(六)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 (七)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7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或签发日期、收款人的名称均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第二节现金管理
一、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一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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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3开户单位根据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户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1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二)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1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 2支付审批 3支付复核 4办理支付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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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称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称为个人银行结算主。个体工商户凭其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则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而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按用途不同,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存款人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并加盖个人签章。2银行应当对存款人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3审查后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Ⅱ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其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缴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2存款人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或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的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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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上述存款人如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审查后的存款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的资料的合规性和唯一性进行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经费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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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同业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以及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作出了以下规定:
1专用存款账户用来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开户银行除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外,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2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3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4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当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5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6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照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同一个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QFⅡ专用存款账户时,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如果专用存款账户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该核准程序与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程序相同;如果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银行自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八、临时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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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如某工程的指挥部、某项目筹备领导小组等 2异地临时营业活动,如建筑施工、安装等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3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并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并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卡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该核准程序与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程序相同。
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可申请延长期限。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开立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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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出具有关的收款收据
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
5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按照规定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在住所地所开立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与前述相关账户开立的程序相同。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 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二) 银行的管理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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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 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 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 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 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 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
位信用卡账户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 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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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 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
其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 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结账结算 (4) 为储蓄账户办理结账结算
(5)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 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关于票据,在概念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支票
(三)票据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四)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效力的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票据必须记住的内容包括:
1票据种类的记载,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2票据金额的记载 3票据收款人的记载
4年月日(一般是指发票的年月日)的记载
相对记载事项,是除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该记载的事项。如背书日期。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
不产生效力的记载事项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显著特点:第一,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付款人;第二,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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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支票的种类 1现金支票 用来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 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 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用来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
(三)支票的出票 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支票的办理要求:支票上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如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盖章。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四)支票的付款 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在填制支票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门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在支票正联用大写填写出票日期时,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应注意:
(1)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2)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2收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3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书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写金额要一致,要按规定书写。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5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和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6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 一、 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自出票日2年。 3银行汇票的签发,银行汇票申请人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四、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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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1)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 (5) 收款人名称 (6) 出票日期 (7) 出票人签章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转账银行汇票、商业汇票、转账支票可以背书 五、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此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按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等;按照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等;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等。信用卡还可以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交备用金)。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信用卡的申领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在还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4)持卡人死亡的,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账户2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销户时,单位卡销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卡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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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单位卡不得透支,不得支付现金。
2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3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现金金额。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人民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人民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7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1)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2)最低还款额待遇。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六、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2银行受理 3汇入处理
(一) 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款项,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强制无偿征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资金需要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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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类(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类(如房产税、车船税)、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如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五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如关税、 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地方税如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中央地方共享税如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 各级税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征税主体。海关按国家法律规定负责关税的征收 2.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征税对象 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不同的征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 4.税目 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5.税率
(1)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数量多少,都规定相同的征税比例。如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2)定额税率 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3)累进税率 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几个等级,各定一个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一般适用于对所得税的征税。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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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价计征 课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2)从量计征 课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依据 如资源税,原油 (3)复合计征 征税对象的价格和数量均为计税依据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
8.纳税期限 如企业所得税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增值税的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9.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2)起征点 是指开始计征税款的界限
(3)免征额 在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如个人所得税
11.法律责任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 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 此类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含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但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
(2)收入型增值税 此类增值税对纳税人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 此类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性扣除。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三)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2、3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 粮食、食用植物油
(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
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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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具体规定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销售额(不含税)和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现统一为3%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其中第(1)项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B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C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F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G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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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期限 按规定可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其流转额而缴纳的一种税。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 2.消费税的计税
(二)消费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消费税。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个税目。 2.消费税税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2.销售量的确认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按规定可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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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一般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方为个人外,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是以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二)营业税纳税人 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其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故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 按行业、类别的不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营业税税率 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税率 3% 3% 5% 3% 3% 5%—20% 5% 5% 5%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6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按规定可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其中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等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适用20%的税率,实际征收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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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1.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企业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使用 (8)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其他收入,指资产盘盈、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包括国债利息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包括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营业税金单独扣除。
(4)损失 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准备金支出、利润总额12%以外的捐赠支出。 6.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是指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居民和非居民,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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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于20%的比例税率。并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2.代扣代缴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办理扣缴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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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税务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和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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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和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管证》有效期限最长外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重新核发。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开业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申请填报税种登记,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及拥有的财产等情况,认定录入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八)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情况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2.普通发票 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话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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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数据电文申报 以纳税人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机关特定系统,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申报时间 (四)简易申报 (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
(一)查账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申报单位。
(二)查定征收 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正常运转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一般对账簿不够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采用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对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的一种征收方式。
(四)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条件、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
(五)代扣代缴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六)代收代缴 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七)委托征收 是指受委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八)其他方式
核定应纳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在不能以纳税人的账簿为基础计算其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应缴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又称核定征收。
为了减少核定应纳税额的随意性,使核定的税额更接近纳税人实际情况和法定税负水平,税务机关一般采用以下方式核定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税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各项税务行为的总称。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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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办理纳税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报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等。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包括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告诫和限期缴纳无效的情形下,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强制执行措
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税务行政复议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2日颁布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中央预算 (2)省级预算 (3)地市级 (4)县市级 (5)乡镇级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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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回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 2.地方预算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3.总预算 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按照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政权结构可分为各级次的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4)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费动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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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1) 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 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 地方上解的收入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1) 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 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4) 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 上解上级的支出 (6) 下级上级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三)预算的执行
只有法律规定有预算执行权的主体,才能依法执行预算。同时,不同的预算执行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力,担负不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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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算的调整 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六、决算 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七、预决算的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及其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切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预算决算监督职责。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要求做到政府采购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招标信息及中标或成交结果、开标活动、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决决定等都要公开,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二)供应商
(三)采购代理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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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折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要求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限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采购人或者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不少于3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经分析比较后,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提供者或用款单位的一项管理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是指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后,用于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核算管理的账户体系。这个账户体系主要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构成。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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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的日常收支清算。
5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是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指由征收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2.集中汇缴程序 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有效手段 会计职业道德可以配合国家法律制度,调整职业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会计,会计标准的设计、会计政策的制定、会计方法的选择,都必须遵守其内在的客观经济规律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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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正由于人们面对的是共同的客观经济规律,因此,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附于历史继承性和经济规律,在社会经济关系不断的变迁中,保持相对稳定性。
3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会计职业道德是人们对会计职业行为的客观要求。随着企业产权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不仅要为政府机构、企业管理层、金融机构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而且要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服务。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
1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会计职业道德中非强制性要求的内容有提高技能、强化服务、参与管理
2较多关注公众利益 二、会计职业道德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评价功能 (三)教化功能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作为社会规范,均属于会计人员行为规范的范畴,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两者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1)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2)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3)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4)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 2.作用范围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
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
(一)爱岗敬业的含义 爱岗就是会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并为做好本职工作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敬业是指人们对其所从事的会计职业或行为的正确认识和恭敬态度,并用这种严肃恭敬的态度,认真地对待本职工作,将身心与本职工作融为一体。
(二)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忠于职守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忠实于服务主体、忠实于社会公众、忠实于国家。 二、诚实守信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 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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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诚实守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始终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对客户和社会公众尽职尽责,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以维护职业信誉。首先,注册会计师在选择客户时应谨慎,不要一味地追求营业收入,迎合客户不正当要求,接受违背职业道德的附加条件。其次,注意评估自身的业务能力,正确判断自身的知识、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否胜任所承担的业务。第三,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程序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反映。第四,在接受委托业务后,应积极完成所委托的业务,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终止合同、解除委托,不得超出委托人委托范围从事活动,以免当事人的利益收到损害。 三、廉洁自律
(一)廉洁自律的含义 廉洁是指不收受贿赂、不贪污钱财,保持清白。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 (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 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四、客观公正
(一)客观公正的含义 客观是指按实物的本来面目去反映,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失,但不是中庸。 (二)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3.保持独立性 独立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五、坚持准则
(一)坚持准则的含义 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 (二)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2.遵循准则 3.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一)提高技能的含义 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上述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的活动。 (二)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一)参与管理的含义 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二)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一)强化服务的含义 (二)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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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服务意识 2.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节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是指为了促使会计人员正确履行会计职能,而对其施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活动。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 是指人们依照职业道德原则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锻炼、自我提高的活动。会计职业道德品质的形成过程最终是在会计人员自我修养中得到升华。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 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 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 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 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三)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不断地进行“内省”。内省就是内心的自我审判、自我批评。
2.要提倡“慎独”精神。慎独要求每个会计人员严格要求自己,在履行职责时,自律谨慎,不管财务制度是否有漏洞,不管领导管理严不严,都应当按照职业道德要求去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努力达到“慎独”的境界。 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第四节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一)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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