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福利基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职工福利基金按非财政拨款结余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以前年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如有余额,继续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三)医疗基金。医疗基金如有余额,继续按照原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优先使用,直至余额为零。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自2013年1月1日起,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仍从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但调整计提的基数和列支的科目,即事业收入扣除从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形成的事业收入后,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并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及按照当年经营收支结余的10%提取。以前年度提取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如有余额,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二、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科学事业单位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折旧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年限(年) 一、房屋及构筑物 1.业务用房 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2.房屋附属设施 50 30 8 围墙、停车设施等 备注 3.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8 5 池、罐、槽、塔等 计算机、网络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2.办公设备 5 机、刻录机等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3.车辆 8-10 乘用车、专用车辆等 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泵、风机、4.机械设备 10-15 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等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5.电气设备 6.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5-10 备、生活用电器等 10-15 7.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10 8.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9.其他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5 1.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10-15 设备、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2.电力工业专用设备、核工业专用设20-30 备、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3.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4.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饮料加工设备、烟草加工设备、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纺织设10-15 备、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邮政专用设备 5.造纸和印刷机械、安全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水工机械、铁10-20 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6.医疗设备、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5-10 备、专用仪器仪表 7. 公安专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5-15 设备、娱乐设备 8.其他专用设备 四、家具、用具、装具
10-20 椅凳类、沙发类、柜类、5-15 10-15 架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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