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介绍:
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案例争议: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
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分析结论:
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结论: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
案例二 车辆失窃已赔付 为何保险公司还不能要车?
案情介绍:
某有限公司将其合法购进的“奔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期限内,该车被盗。事后不久,个体户王某买到此车,但被某工商行政管
理局公平交易工商局没收,原因是王某提供不出购买该车的合法手续证明。
事故发生后,原车主依合同条款获得85万元赔偿金。同时,保险公司取得前者的《权益转让书》,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追偿权利。一年后,案件未侦破,但保险公司获悉被盗车辆被某工商局没收,于是提供相关的凭证证明,要求工商局返还该车,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随即将工商局诉讼至人民法院。
原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额后依法取得该车所有权及代位追偿权,该种权利并不因该车被盗或非法转让而改变。工商局在知道该车的合法所有者后,并在所有权拥有者提出返还要求时予以拒绝。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
被告工商局辩称: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针对没有提供合法手续的王某作出的,王某既没有申请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说明我们的行政处罚完全没有错。本案尚未侦破,“奔驰”车不属有关退赃规定的范畴,工商局不能擅自退赃。至于原告的损失应由盗车者承担而不是工商局。
法院认为,工商局依法作出的对“奔驰”车辆予以没收的处罚没有过错,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轿车失窃案尚未侦破,何人作案尚未查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原告败诉。
分析结论:
本案工商局没收小轿车的行为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保险公司依法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本案最终着落到原告有没有对被告行使代位追偿
的权利。这就是牵涉到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有没有约束的问题。
在保险实务和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和实现是以被代位的投保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保险人追偿的对象应是与投保人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者。在本案中,窃车犯侵犯了投保人的财产所有权,保险公司因此而受到一定的损失。法律上,其行使代位求偿的对象应是造成其损失的第三者即窃车犯,保险公司无权要求工商局返还其财产。当然,本案侦破后,按我国刑事法的有关规定,对已查明的赃物,原则上应当退回给失主,到那时,保险公司可依法取得其合法的财产。
案例三 已购上市公房转卖期间遭火毁损 赔还是不赔?
案情介绍:
1999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2000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朋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
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结论:
一、对于此案,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火灾确属于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但由于张某已将房屋卖出,且赵某房款已付,因此张某对发生事故的房屋已无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已失效。张某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赵某房款已付,但是双方尚未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转移手续,因此房屋仍属张某,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张某仍具有保险利益,也无需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第三种意见也认为张某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房屋发生转卖,被保险人未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根据条款,保险公司无任何责任。
二、本案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有权索赔;二是“房屋转卖”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为法律
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
本例中张某已购公房的出售虽已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移转,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即张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条款中的“房屋转卖”一词应指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始,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根据保单词义的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于他人。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
因此,条款中的“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规定,也只能认为是当房屋转卖手续完成,所有权已转移他人时,被保险人才负有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
由以上分析表明,张某既具有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又不违背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事故通知时间限制,因此,张某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也应该对房屋的毁损做出相应的赔偿。
提示:
在已保房屋买卖中,易引起保险纠纷的有两种情形:
情形一:保险房屋已转卖他人,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手续。这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到买主手中,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合同的批改手续。若此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拒赔理由是:
1、房屋转卖的法律手续已经完成,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的义务。
2、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说明原被保险人对房屋已无利害关系,不再拥有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新的买主虽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得不到保险保障。即房屋买卖合同与保险合同二者是独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于买卖双方,而保险合同存在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并不能使保险合同的效力继续存在,除非被保险人履行了申请办理保单批改的义务。
情形二:房屋实际为他人所控制,但既未向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手续,也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单的批改手续。即如本文所述案例,这种情况下,许多被保险人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房屋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为理由,或者以正处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过程中,因而无须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些法院也常常支持被保险人的此种观点。
实际上,从理论分析,家庭财产(包括房屋)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人的因素在保
险权利义务关系中甚为重要,同一幢房屋在不同人的掌握控制之下,其管理方法、使用情形、维护保养等方面会有很大的差异,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风险情况有所不同,而且这种风险变动是被保险人所能预知和控制得了的,属于客观的危险变更,被保险人应将此种情况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变更被保险人称谓。
建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应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房屋实际为他人所控制,包括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摘自:中国保险报)
案例四 无单放货造成货物锈蚀 责任谁负
案情介绍:
某国内进出口公司从西班牙进口一宗钢材,价格条件为FOB,以信用证结算,承运人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随后该进出口公司向某国内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附加锈损险,保险期限为装船至卸货完毕。保险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向某班轮公司订仓并在西班牙港口装船运往中国。
装船时,承运人签发了正本提单一式三份,三份正本提单在到港前均掌握在进出口公司手中。国内的钢材买家试图越过进出口公司直接提货,于是在货物到港后,持副本提单要求班轮公司放货,班轮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国内买家提供了担保后将货物提走,此后拒绝向进出口公司付款。进出口公司通过交涉取回货物,但发现货物已经锈蚀,随即按照
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结论:
一、关于此案的理赔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货物在到货港没有进行商检,投保人没有证据证明在保险期限内装船至卸货完毕发生了保险事故锈蚀,因此货损原因无法查明,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进行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货物装船时,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到货后投保人很快索回了货物,因此可以证明钢材在装船时是完好的,锈损发生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运输合同和提单的一般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向投保人进行赔偿,然后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可以向提货人或其担保人索赔。
二、笔者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是具体明确的,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方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本案发生争议的原因是承运人违反其班轮运输条款双方约定——适用海牙规则,在提货人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放货。在此情况下,投保人无法按照正常的程序行使提货和进行商检的权利,因此也没有证据证明货物发生锈损的时间是在运输途中还是在提货人储存过程中。
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货物装船时是完好的,而且还有待查明是否该清洁提单是在货物真正没有锈损的情况下签发的,而根本不能证明货物一定是在运输途中发生锈损。因此,保险公司主张拒赔的理由是成立的,对于投保人来说,应当采取的措施是:1、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货物损失的具体时间,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货物在运输
途中发生损失,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2、因承运人无单放货,其过错显而易见,投保人可向海事法院起诉承运人或该船舶,要求扣船并随后起诉承运人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摘自 中国保险报)
案例五 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
案情介绍:
2004年2月23日19:20分左右,某小区业主开车驶入停车场入口时,车场值班员走出岗亭拔起地桩打开道闸,正在办理车辆放行手续时,一业主小孩(3 岁)在保姆的带领下从岗亭经过,保姆未能妥善照顾小孩,小孩突然跑进岗亭按动了道闸的控制按钮,道闸突然放下,将正在驶入小车前挡风玻璃砸伤。事后处理过 程中物业公司为了减少小孩家长(小区业主)的损失,隐瞒事实向保险公司理赔(注:该物业小区办理了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
分析:
1、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各项业务涉及面多、人广,直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繁杂、多样,受环境影响大,处于随时随地的动态之中,可控性 低,涉及的对象(人和不动产)都是金额巨大的标的物,但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个微利行业,物业公司多保本甚至亏损经营,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必不可少的,物业管 理公共责任险也就应运而生。
2、在现实工作中,个别物业公司在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后,出现思想麻痹,认为公司面临的的经济赔偿风险找到 了转移通道 ,物业公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从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松懈。其实,购买保险,转嫁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不会承
担管理品质下降、 客户满意度下降的后果,物业公司仍然必须承担自己的管理责任,承担客户抱怨甚至流失的后果,长此以往,物业公司也只能被市场抛弃。更有甚者出现在现实操作 中为了取悦客户,不坚持原则、对保险公司隐瞒事实真相的违规操作,物业公司此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不但有可能面临保险公 司拒绝赔偿、公司荣誉受到伤害的风险,若达到一定数额,符合一定条件,公司及法人代表要承担相应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3 、从维系客户关系 角度来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建立在专业、优质的服务基础之上的,本案中的做法其实并不利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反而可能会给日后处理类似问 题带来困难。同时,为维护业主不当利益,却损害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司一直强调的诚信、尊重顾客、尊重合作伙伴的原则不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