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是我国农村社会内部矛盾经过长期积淀而成。群体性事件一方面影响农村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反映了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的不断提升。对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进行分析,努力探索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为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和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社会利益整合及社会秩序状况,其实质是一种应得权利和供给、政治和经济、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对抗。它是利益冲突加剧、政治参与渠道不畅、基层组织权威流失严重和法治程序意识薄弱等多种因素造成的。
1、利益冲突加剧。一切利益冲突都与利益主体的分化和利益失衡有关。目前的社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主要源于利益分化和分化了的利益之间的矛盾。
首先,二元结构的形成和存在,破坏了城乡原有的正常联系,造成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这种结构使农民所占有的社会资源非常有限,相对于城市市民和农村工薪阶层而言,农民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并且,由于受到国家政策控制农业经济出现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多年上升,农产品相对市场价格下降,乡镇企业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各种各样的种植业、养殖业风险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致使农业的总体性收入减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因此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社会消费品价格的上升,客观上导
1
致了农民扩大再生产能力的下降,从而严重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制约着农民生活的改善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这就使农村社会的利益冲突超越了农村或农业这个范围,并表现为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冲突及农产品与生产资料的市场化交易之间的冲突。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很容易造成农民心理上的挫折与失衡,再加上各种坑农、挤农、害农事件的频繁发生,更增加了农民心理上的不平与失落。
其次,国家财税分配格局不合理。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性,县乡基层政府机构臃肿,招聘和临时编制人员众多,而国家不断出台增支政策,支出逐年增多,如国企职工下岗和社会保障金、住房改革、医疗改革、给干部职工增加工资,都由县财政承担。而大部分县乡并没有多少企业,当县乡政府的财政收入平衡处于巨大的压力时候,加重农民负担向企业和农民摊派转嫁财政危机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2、政治参与渠道不畅。政治参与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也是公民反映需求的重要渠道。农民政治参与的日趋多样性一方面预示着社会主义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农民政治参与在内容上缺乏引导,在形式上有待规范,潜伏着对政治稳定的一种冲击。如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集体冲击乡镇政府、暴力攻击乡镇干部、政治参与旨在报仇泄私愤等,缺乏理性,缺少规范,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和农村政治的稳定。
由于多种复杂的原因,一些地方农民政治参与渠道还不够畅通,表现在:一是选举难。有的村由于选举缺乏有效的组织和指导,加上基层政府的不正当干预、村民的非制度化参与等原因,村委会干部
2
往往由乡政府任命,或按乡镇政府已定的意图选举,或在制度外势力操纵下选举,选出的人往往不合乎民意,导致村级换届选举中所引发的越级上访比较突出。二是接触难。一些政府机关和组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相当严重,使农民难以接触,有的甚至打击反映意见的农民。三是维权难。向司法机关起诉,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之一,是依法处理矛盾冲突的重要途径。然而,农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告状很难,尤其是民告官更难,致使农民们很难及时反映自己的愿望和心声,也很难顺利地通过制度化渠道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三)基层组织权威流失严重。社会控制机制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某种制度,建立一个使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正常运行的结构,减少社会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保证整个社会的有机运行。在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组织管理社会事务的功能已经大大削弱,基层部分党支部、村委会、矛调中心有名无实,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家族、宗族势力日益膨胀。这已成为农村的一大社会问题,严重影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农村的贯彻执行以及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由于基层政权的权威性受到民众怀疑,国家权威就很自然地将接受民众的挑战。群众的利益一旦受损或遭受侵害,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社会成员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性,因而,体制外的对抗性群体力量就会形成。
4、法治程序意识薄弱。法治意识作为法治领域的精神现象,是法治生活和法制活动的心理反映,是人们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
3
法治态度、法治情感、法治认知、法治信念、 法治习俗和法治价值的复合存在形式。法治意识淡薄表现在政府和群众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部门为了社会稳定的需要,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候往往不是按相关法律程序来办事,而是以行政手段解决冲突。另一方面,农民群众的法治程序意识薄弱,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不懂得用民主、法治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缺乏用民主、法律方式解决问题的信心和耐心,如果自身利益在短期内得不到满意解决的话, 就会头脑发热,产生对立不满情绪,采取激烈的甚至违法的手段向政府施压,期望以非常态的手段解决问题,偏信“法大不如权大”,“法力”不如权力,认为只有闹事上访才能引起重视。在这些原因中,利益是根本原因,参与渠道欠缺是基本原因,基层政权权威流失严重是直接原因,法治程序弱是重要原因,这些原因综合在一起使农村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
二、防止和减少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对策
科学正确地处理新时期农村群体性事件,把群体性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及时化解民怨、民愤,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将农村群体性事件控制在一定范围和秩序结构之内,是解决转型期社会冲突的基本思路。
1、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要减少农村群体性事件并防止其向大规模的政治冲突方向发展,其基础性工作就是要调整农村社会的利益结构,从利益分配格局上改变农村基层政权及权势阶层与广大农民之间存在的直接利益冲突关系。
4
2、保护农民维权行为。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如影随形。其中最具全局性的便是税费问题和土地问题。国家决策层早已认识到农民负担之重已影响到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所以一再采取措施企图将农民负担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这些政策性措施主要是对农村权势阶层的行为进行强约束。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通过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来调整农村的利益结构。其基本内容是把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改为农业税及其附加,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赋水平。这项农业税改革,被视为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过去的这段时间里,中国农村的农民负担问题得以逐步解决,而土地问题却成为目前中国农村最具紧迫感的问题。而土地是农民的根本权利和权益,农民维权大都与土地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因此要不断开拓维权的通道,使农民的土地权利得到根本保障。
3、加强参政程序意识。要在严格限制村民的非制度参与和宗族性参与的同时,在充分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上,对农民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和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同时还要改革现行的政治体制,使其具备主动性、适应性和凝聚性,以有利于农民的政治参与 ,使基层政权官员依法行政,使农民依法参政。
4、健全农村自治体制。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村民自治在实践中还存在深层次的体制性冲突。这些冲突主要表现在:
5
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在权力关系上的冲突;国家行政权力与村民的自治权力之间的冲突;村委会的自治权与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冲突。而为了克服这些冲突,需要真正落实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性,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契约关系。其中,目前可采取的措施是,将乡镇党政、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真正作为法律上平等的政治主体,并促使其相关规则的制度化,以此来强化村民自治组织职权的刚性; 同时,还要限制村民自治组织的经济功能,通过建立独立的经济合作组织,为农民走向市场提供组织性服务。
5、增强司法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要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责任,加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涉及农民具体权利的案件,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的公共参与行为。基层干部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依法治理能力也要进一步提高,最大限度地减少干部因违法行政、违法管理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6、建立危机预警和管理机制。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要处理得好,就不会造成大的社会危害。而且,它还是一种社会矛盾的释放形式。其消极作用在于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农村社会失序的重要信号,反映了农村社会利益冲突激化状况及广大农民对国家政权的认同感下降,对农村社会稳定影响巨大。因此,要建立科学的社会预警机制,即建立全面而有效的农村政治状况信息收集网络; 建立农村政治状况的科学评价体系;建立快速有效的社会危机处理体系等。
6
当然,有了社会危机的预警机制只是预防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一个方面,要减轻农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危害, 还需要加强应对现代危机的管理体系的建构。一旦事件已经发生,就要求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要有应对危机的有效决策。
7、加强事后的心理干预。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平息后,还要继续对相关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人们对自身的生存环境很容易产生怀疑,不知所措而导致心理恐慌,出现一些非常态的舆论、流言、行为等,而通过积极主动的心理干预,调动各种可资利用的内外资源,采取各种可能的或可行的措施,限制乃至消除人员的紧张、恐惧等心理失衡状态,从而使事件造成的损害最小化。这就要求地方政府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化解参与群体的紧张心理。不能在采用暴力平息事件后,扩大打击面,甚至制造新的冤假错案。在合理合法处臵参与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要尽量以教育和引导为主,开展一些心理安抚,使参加事件者度过这次心理危机, 不留下心理创伤,不会在同类事件中再次发作。
必须指出的是,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最终解决,还得靠制度,靠宪政民主,只有宪政和民主才能保护农民的权利,才能限制基层政权的滥用,才能把农民的不当行为限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
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