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胎死婴遗体委托处理知情同意书
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就死胎或死婴遗体处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死胎或死婴遗体应当由患方妥善处理。
二、委托我院处理遗体的,由科室人员移交遗体存放处保存,再转运至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
三、患方自行处置死胎或死婴遗体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或死婴遗体;
2、患方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送至殡仪馆火化处理死胎或死婴遗体。
四、委托我院处理遗体的,处理死胎或死婴遗体的费用由死胎或死婴监护人负担,医院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处理遗体费用80元。
五、死胎或死婴遗体火化后,骨灰由医院委托殡仪火化人员进行处理。
六、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免疾病的传播,需由院方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交殡仪馆处理。否则,由此造成传染病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由患方承担法律责任。
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本人选择: □自行处置; □由医院处置;
监护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医务人员签字: 日期:
死胎死婴交接登记本
存放日期 病区床号 住院号 产妇姓名 年龄 死亡原因 死胎死婴 性别 交接日期 医务人员签名 殡仪馆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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