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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

2021-03-17 来源:步旅网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科学化、精准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库建设及管理活动。

参考依据: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

目库。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项目的意见,评估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的活动。

参考依据: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

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入库原则】项目入库应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保障急需、择优入库”的原则。

第四条【入库范围】入库项目范围应当重点以老年人、妇女、儿童、青少年、残疾人、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本地户籍及外市户籍戒毒康复人员、少数民族群众等为服务对象和以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卫生医疗、人口服务、矛盾调处、犯罪预防、矫治帮教、应急处置、心理调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毒品预防教育等为服务领域。

参考依据: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以老年人、妇女、儿童、青少年、残疾人、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等为服务对象和以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卫生医疗、人口服务、矛盾调处、犯罪预防、矫治帮教、应急处置等为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优先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

第五条【项目库应用】对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适合交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项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备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社会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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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参考依据: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适合交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项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不得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服务。

参考依据: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应当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第六条【管理职责】市民政部门负责市本级项目库的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公布等组织实施工作。

参考依据: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本市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项目的意见,评估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

市级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本级项目库的入库评审工作。市级政府资金支持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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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发展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入库工作。

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相关负责人和社会工作、财政领域专家组成。市评委会主任为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副主任为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成员为市本级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主要职责为根据《条例》《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拟入库项目进行审议。

市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设在市民政局,市评审办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业务处室负责人兼任,成员为市本级成员单位业务骨干。市评审办主要职责为负责受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立项申请,对拟入库购买服务需求进行审核;负责执行评委会审议通过事项。

参考依据:

《广州市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集体审议制度。市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相关负责人和社会工作、财政领域专家组成。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民政部门。各区可参照上述方式设置区级评委会。

市本级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本级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建设及管理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本级各部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按规定和程序列入各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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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备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本部门、本领域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参考依据: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

提供、适合交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项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

第七条【项目征集】入库项目由市民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项目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对象和领域、拟建议实施购买服务的主体、项目服务需求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等,征集时间以市民政部门向社会发布征集公告为准。

第八条【入库条件】申请入库的项目应当以聚焦解决实际问题、修复社会功能、改善生活品质、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目的,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参考依据: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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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老年人、妇女、儿童、青少年、残疾人、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等为服务对象和以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卫生医疗、人口服务、矛盾调处、犯罪预防、矫治帮教、应急处置等为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优先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

第九条【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申报方式】申报主体应当按照征集公告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纸质材料等方式,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提交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入库申请表。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服务对象和领域汇总申报项目,并组织评审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审核,提出项目库目录初审建议。

评委会应当及时对项目库目录进行评审,确定最终入库目录。

第十二条【批准公布】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库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依据: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本市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项目的意见,评估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社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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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服务项目库。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原则上定期调整一次。

对新增项目(不含在库项目)按本办法的入库征集、评审规定进行增补;

对在库满2年未被购买的或购买服务周期结束后不再继续购买的项目由市民政部门在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目录中予以移除。

对定期调整结束后,国家、省、市有政策文件有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按规定程序予以入库。

第十四条【评估指导】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备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对在库项目承接机构的指导,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实施效果评估。

参考依据: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

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购买方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实施效果评估,评估费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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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对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征集、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未履行职责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库入库资格的单位和个

人,取消相应项目入库资格,由民政部门列入失信提示名单,依规定将违规信息予以公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建设及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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