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公
司流动资金的议案》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4,000万元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提供了所需流动资金。该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从内容和程序上,该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方案有利于实现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正清
沈维涛 徐德鸿 年张锦慧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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