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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管理制度

2022-04-04 来源:步旅网
机关效能建设管理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管理,明确责任,进一步促进机关的行政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确保企业、群众满意,特制定以下制度: 首问责任制 一、有关人员来机关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科室。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对企业、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以一个满意的答复。

五、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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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 接听电话的局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局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办理。来电话咨询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局机关工作人员接答电话都应热情礼貌,并尽可能地回答问题。

七、对于来投诉、报案、举报的群众,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

八、对企业、群众的投诉、报案、举报的问题或由其他单位、部门经手办理的事项等,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情况 ,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向企业、群众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和信息反馈工作,让其满意。

九、对违规的首问责任人的处理:

1、责任人没有按照首问责任的要求履行职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谈话告诫。

2、责任人接待时推诿或刁难群众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给予在全局的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十、对违规首问责任人的处理依据:

1、对“责任要求”的执行情况及其产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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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群众的投诉信函(举报电话)、意见箱等。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的界定 限时办结是指须经局审批 、审核或者批复、批转、呈报、回复和办理的事项,局机关各承办科 (室 )受理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完毕。

二、限时办结的内容 (一)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 上级机关或领导批办件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批办时间要求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从收到批办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报送交办机关或领导。如果交办事项情况复杂 ,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办结完毕的,承办科 (室 )应写出书面说明,经局领导同意后向交办机关或领导说明未办结的原因,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结时间。

(二)群众信访件 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群众信访件,如有明确时限规定的 ,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在 30 日内办结完毕。因情况复杂难以在 30 日内办结完毕的信访事项,承办科室要写出书面说明,经局领导同意后向交办机关或领导说明原因,并告知办理进度,提出办理的时间表。一般群众信访件,应当在 10 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在 30 日内办结完毕。因情况复杂难以在 30 日内办结完毕的信访事项,承办科室要向信访人或信访部门说明理由,提出办理的时间表,经局领导同意后办结时限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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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时办结的时间界定 办文以领导签发时间为办结时间,办事以具体经办人在交办件上的签字为准。

四、要求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如无特殊理由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一经查实,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 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无特殊原因和理由,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告知办理结果的; (六)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七)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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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5、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 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单位或个人投诉,经核实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上追究方式予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局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五)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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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 办公室、纪检监察科受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委托组织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由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在各自工作、业务范围内,负有平时局机关行政效能的督促、检查职责;局办公室、纪检组负责办理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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