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及集团公司本部、直属项目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金结算业务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中心资金结算业务包括:
1、结算中心及成员单位的收款结算及资金上划业务。
2、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的资金下拨及代理成员单位的付款结算业务。 3、成员单位的内部转账结算业务。 4、成员单位的票据结算业务。 第三条 集团资金结算原则:
1、“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使用”,对于下属成员单位收入账户转入结算中心总账户的资金,结算中心利用为成员单位建立的内部账户,核算分账户与总账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集团资金结算中心不垫款”,下属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的内部结算户余额不足时,结算中心不代下属成员单位垫款。
3、“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结算中心严格按照集团规定为成员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第二章 收款结算及资金上划
第四条 结算中心每日通过银行系统,自动将成员单位的收入账户上
的所有资金上划到结算中心总账户。
第五条 结算中心须于每日银行资金上划后,根据银行到账通知,完成内部账户资金入账。
第六条 结算中心根据收款凭证生成给下属公司的“贷记通知书”,加盖结算中心印章后,作为成员单位的入账依据.
第三章 资金下拨及委托付款结算
第七条 资金下拨处理流程
1、结算中心每周根据审批后的资金收支计划生成“资金收支计划调度表”.
2、结算中心根据“资金收支计划调度表”生成“资金下拨单”,通过与网银接口,发送支付指令到银行,委托银行将资金从总账户下拨到成员单位支出账户。
3、结算中心根据划款成功的“资金下拨单”生成结算凭证,于当日记录成员单位内部账户的存款减少。
4、结算中心根据结算凭证生成“借记通知书”,并及时提供给成员单位作为入账依据。
第八条 成员单位委托结算中心以成员单位名义对外付款处理流程: 1、成员单位向结算中心提交委托付款书;
2、结算中心对委托付款书的金额、支出项目、用途等内容进行逐级审核并填写结算中心付款账户;
3、结算中心审核无误后,发送支付指令到银行,将资金下拨到成员单
位支出账户并从支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并编制结算凭证;(需要银行网银支持)
4、结算中心根据结算凭证生成“借记通知书”,并及时提供给成员单位作为入账依据。
第九条 成员单位委托结算中心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付款处理流程。 1、向结算中心提交委托付款书;
2、结算中心对委托付款书的金额、支出项目、用途等内容进行逐级审核并填写结算中心付款账户;
3、结算中心审核无误后,发送支付指令到银行,将资金从结算中心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并编制结算凭证;
4、结算中心根据结算凭证生成“借记通知书”,并及时提供给成员单位作为入账依据。
第十条 集团本部需要提取现金时由出纳填制内部现金支票,经审核后到结算中心柜台换取银行现金支票,办理提现业务。
第四章 内部转账结算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交易,通过其在结算中心的内部结算账户进行内部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 内部转账的流程
1、由内部付款单位正确填写委托付款书,注明付款方式为内部转账,付款单位内部审批无误后提交给结算中心。
2、由结算中心出纳对提交的委托付款书进行经办,对委托付款书的金
额,账号等项目进行审核。
4、由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对经办后的委托付款书进行复核处理,并生成内部转账凭证。
5、由结算中心出纳负责生成“贷记通知书”,并加盖结算中心印鉴,提供给收款方作为入账依据;付款方根据结算中心提供的“委托付款书\"回单入账。
第十三条 结算中心在内部转账过程中,当付款单位内部结算账户余额不足时,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结算中心进行内部转账处理后应及时入账,确保内部账户起息日的准确性。
第五章 票据结算
第十五条 票据结算范围包括成员单位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第十六条 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成员单位上交结算中心进行统一登记和保管,结算中心出具票据保管单.
第十七条 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上交的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可办理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内部贴现、外部贴现、抵押贷款、到期托收提醒等业务。
第十八条 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可办理统一登记、授信额度的分配与控制、票据到期前的资金调度和提醒等业务.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使用票据对外付款时应在系统中登记资金收支计
划实际使用登记表。
第六章 重要空白凭证
第二十条 结算中心会计重要空白凭证包括从银行购入的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业务委托书以及结算中心自行印制的委托付款书、内部现金支票等。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应设专人保管,营业后锁入保险柜.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领用委托付款书时,需填写领取重要空白凭证单,登记领用人,种类,张数,起止号码等。当票据使用时,需注明使用人,日期,金额,用途。按实际使用情况(使用、作废)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填错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及时在票据领用薄上登记,并将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单独装订保管。
第二十三条 结算中心使用的会计印章分为:集团公司财务专用章、集团公司法人名章、结算中心专用章、结算中心结算专用章。
1、集团公司财务专用章和集团公司法人名章用于向银行开户和支取款项。
2、结算中心专用章用于各项查询查复、账务联系书、开出资金证明及其他业务信函证明.
3、结算中心结算专用章用于已转账的凭证及收账通知、支款通知、现金收入凭证、现金付出凭证.
4、对以上各种印章设立《会计印章使用及保管登记薄》。各印章根据使用情况由专人保管,营业结束后应锁入保险柜。
第二十四条 开户单位印鉴卡(册)作为重要凭证,由接票员专门保
管,营业终了锁入保险柜。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翻动印鉴卡(册),更不得携出结算中心,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复制。
第七章 关联账户结算
第二十五条 关联账户不允许与集团总账户直接发生交易,而必须通过其他收入账户转账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结算中心不介入关联账户的业务处理,仅对关联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关联账户发生的结算成员单位应在系统中登记资金收支计划实际使用登记表.
第八章 定期存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 结算中心可为成员单位办理内部定期存款业务,业务流程为:
1、成员单位申请办理内部定期存款业务,结算中心审核后,根据其申请将该单位的内部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并开具内部定期存单。
2、定期存款到期时,成员单位持内部定期存单办理支取手续。结算中心审查无误后,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并将本息划入成员单位内部活期存款账户。
3、成员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的内部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成员单位在定期存款未到期需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时,只允许提前支取一次,支取部分应按支取日的内部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将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及利息转入其内部活期存款账户,剩余本金另开立新的内部定期存单,按原定期存款所定存期和利率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结算中心可为成员单位办理通知存款业务,成员单位在存入款项时不必约定存期,而是提前通知结算中心支取日期和支取金额。
第三十条 成员单位存入通知存款的业务流程与内部定期存款业务流程相同,按集团规定的一天或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一条 通知存款遇到以下情况,按当日的内部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1、实际存款期限不足通知期限; 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
3、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的部分;已办理通知手续逾期支取的,逾期期间的部分;
4、支取金额不足约定金额的支取部分;支取金额超过约定金额的超额部分;
5、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
第三十二条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填写内部存单,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按内部活期存款计息并转入内部活期存款账户.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结算中心出现银行网银系统异常、网络故障或软、硬件系统发生问题,造成结算中心与银行之间通讯中断时,结算中心可到银行柜台办理资金拨付业务,并根据银行回单生成结算凭证及借记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当结算中心出现网络故障或软、硬件系统发生问题,造成结算中心与成员单位之间通讯中断时,成员单位采取如下手工支付流程:
成员单位使用结算中心统一印制的加盖预留印鉴的委托付款书在结算中心办理柜台结算。
结算中心审核委托付款书
(1) 委托付款书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2) 委托付款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3) 委托付款书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4) 付款成员单位账户是否足够支付金额. (5) 转账用途是否填写清楚.
结算凭证审核无误后,在委托付款书上(回单联)加盖结算中心印章,退成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当结算中心出现网络故障或软、硬件系统发生问题,而资金已下拨至成员单位的支出账户,成员单位可采用传统方式到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六条 当结算中心与成员单位之间通讯故障恢复正常后,成员单位应及时补录资金收支计划实际使用登记表;
第三十七条 当结算中心资金管理系统故障恢复正常后,结算中心及
时补录结算业务凭证,成员单位应及时补录资金收支计划实际使用登记表。
第十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对未按结算中心批准的账户用途进行资金结算或在资金结算过程中出现错户、串户而不及时纠正的成员单位,一经发现,结算中心有权对其处以发生差错的结算金额千分之X的罚金。集团对其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做出内部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于签发空头“委托付款书”、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审核人与开户时预留的人员责任权限名单不符,除退单外并按委托付款书上金额处以百分之X但不低于X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批评直至报集团公司领导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资金结算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部分,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XX集团计划财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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