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我国农民工人力资源管理中亟待解决的各类问题及我国经济、社会、城镇发展需要,各级地方政府作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在开发农民工人力资源、为农民工人力资源创造环境、解决农民工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这些方面应该是以家长的身份、义务的态度来积极面对和处理。通过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调配整合资源,促进当前农民工人力资源问题的解决. 1 依据农民工特点,建立针对性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1.1 采取政府主导的人力资源外包模式
就目前我国就业形势而言,政府之力已不能全面解决,需企业、社会团体、人力资源机构一并参与。于是倡导这样一种方式:以政府为主导、监督,将人力资源模块外包出去,可以外包给专门机构,也可以外包给一些职业培训学校等有培训或者招聘资源优势的企业。
①搭建外包的职业培训平台。针对农民工元组织性特点,在职业培训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政府人力资源外包模式,对农民工进行有组织的职业培训.提高职业培训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近年来,我国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的同时,职业培训工作仍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职业培训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
②搭建外包模式的就业信息平台。当前农民工获取就业信息
以“熟人群体\"为主要信息渠道。针对这种信息沟通不畅,招工、求职信息无组织的情况,政府也可以通过外包模式,为农民工搭建就业信息平台,对农民工资源进行整合,在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之间建立一个实时交互的信息化公共平台,即农民工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借助该平台,地方政府通过整合务工信息,可以准确了解人力资源状况,对企业的招工行为进行“诚信评定\",及时有效地发挥政府的调控、监督作用;外包企业在政府的监管下,及时发布权威用工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降低招聘的盲目性,提高成功率;农民工可免去盲目奔波求职之苦,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获取就业信息.
除此之外,在人力资源转移上,外包模式也显示着良好的操作能力。如易才集团曾在2005年-2007年,先后将云南和西北五省的大量剩余劳动力,通过培训输送至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其全国布局的差异化服务优势,在《劳动合同法》的严格规范下,能够实行大规模跨省市人力资源转移的企业寥寥无几。如果能够得到国家政策扶持,使该行业多一些像易才集团一样有实力的大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商,可加速解决就业难问题。
通过按需和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将农民工资源和农民工求职信息有组织的管理起来,不仅为农民工提供有保障的、连续的工作之外,也为企业提供了较为稳定的、经过职业培训的劳动力资源,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民工荒状况。也避免了农民工流动带来的其他社会问题,有效的为地方或者政
府解决人力资源过剩和地方组织无序等问题,提高的政府的合法性,也增加了地方收入。
1。2 政府加大对农民工普法教育和法律援助力度 针对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特点,政府应当加大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农民工能都得到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是律师,而当前我国律师队伍紧缺,难以满足法律援助要求,可以由政府协调,向社会各界吸收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组建发露援助志愿团,缓解援助需求的压力.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宣传,积极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进社区,进街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明确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使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寻求法律保护。
2 实行分层分类的保障制度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选择应充分考虑其群体细分情况,根据不同就业状况选择相应的保障制度。首先应针对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频繁流动带来的一系列困扰,解决权益累计、关系接续以及政府承担无限责任等问题。其次,要适应我国快速城镇化和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形势,满足部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城市化的需要.对此,现行制度又有其优势。
综上所述,应对农民工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即将稳定就业的
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同时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使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其待遇;对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引入过渡性的办法。但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后,再考虑如何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①使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能够参保。首先要通过强化征缴扩大覆盖面,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其次需要政府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目前,由于养老、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在工作变动之后,转入地不愿接受其社会保险关系,需要对此做出统一规定。再次,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为适应流动及保护农民工利益的需要,应该为农民工建立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制度。但这样做也带来一些不利因素:由于对在同一单位工作、’就业不够稳定的农民工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制度,客观上还是形成了对农民工的区别对待,也不利于农民工与其他职工之间、使用农民工多与少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制度操作起来也颇有难度,特别是就业稳定程度的界定和甄别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如果尽早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上述问题将有望解决。最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目前的社会保险缴费,特别是养老保险缴费门槛偏高,有必要结合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在更大范围内均衡用人单位负担,适当降低缴费比例,同时将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控制在一定水平
以内,收支缺口作为国家对历史债务的责任由中央财政支付。 ②对就业不稳定的农民工实施过渡性措施.首先建立适应不稳定就业农民工特点的低门槛的过渡性保障制度.养老保险为可方便转移和携带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制度,以便进可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靠拢,退可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移;工伤保险进入现行制度;医疗保险则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制度框架内适当变通,只参加住院保险,采取低费率、雇主缴费、保当期的办法予以解决。本着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用3年时间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在5年内将农民工基本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考虑到养老保险成本较高,制度建立的难度相对较大,用5―10年的时间逐步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当然这个年限和时间范围由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定出恰当的时间长度。在继续执行现行制度规定的同时,对稳定就业5年以上的,从过渡制度转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其养老保险账户权益折算为城保缴费年限,以实现平稳对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城保计发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非稳定就业、本人又在其他单位或地区就业的,原账户不转移,并在新就业地或单位继续参保。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通过建立全国社会保险结算中心进行结算,由各有关地区分别发放待遇.
总而言之,解决农民工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问题一定要针对农民工自身特点,同时要明确好政府的责任,既不能大包大揽也不
能放手不管、流于形式。最终解决农民工所需,满足城市、社会发展所需,为和谐社会的继续发展提供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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