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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0-05-26 来源:步旅网
存货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征意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公司物资资产的财务监管,使公司的物资实物管理和财务管理能相互稽核、监督、牵制,保证公司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财务部门在存货物资管理上的控制管理加以确定,对于存货资产的实物管理应依照公司制订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仓库管理不直接隶属财务部门管理,但应接受财务部门正常的监督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各项稽核工作。同时仓库部门应按照物资管理规定建立台帐对保管的物资进行记录,应将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收、发、存)记录清晰。 第四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核算的要求,对存货资产实行“数量、金额式”的分品种的明细核算,并于每月结帐日及时结算出各品种存货资产的结存数量和金额,以便与仓库管理部门台帐进行数量上的稽查、核对。

第五条:采购活动之前必须实行计划审批,由采购部门、仓库部门或生产部门签发“请购单”,列明该批拟采购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采购价格的询问比较情况,并按照公司内部关于采购审批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采购人员凭审批手续齐全的“请购单”,与有关供应商进行采购交易谈判,并将采购的相关条款明确后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将主要条款如: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单价总额、交付地点、验收依据、违约责任等填写齐全。

第七条:采购物资运抵公司后,首先采购人员凭《请购单》、《购销合同》将采购的物资送交仓库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仓库保管员应依据上述单据重点对物资的实际查收数量、品种、规格进行查验,并将查收情况填写在公司统一印制的“采购入库单”上。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将收集到的、审批齐全的《请购单》、《购销合同》、《采购入库单》、合法的商业发票等相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财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付款审批手续,要求采购人员在办理好相关的审批后,再接受单证进行审核付款。

第九条:财务部门应对采购人员提交的付款资料(《请购单》、《购销合同》、《采购入库单》、合法的商业发票等)进行财务审核,主要审核相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单证是否完整、发票是否合法、金额是否正确、数量是否一致等,核对发票计算的正确性;应将发票上所记载的品名、规格、数量、条件及运费与合同、订购单、验收单、外购物资入库单等资料核对一致。在审核无误后再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条:财务部门在收集到采购单据齐全的情况下,应按照《会计核算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记帐凭证,并将上述支持性凭证(请购单、验收单、采购入库单、专用发票)附在记帐凭证的后面,如资料较多,也可另外装订成册,注明索引号后存档。每月应根据记帐凭证准确、及时地登记入“存货”及“货币资金”、“应付帐款”分类明细帐中。若月末采购的物资已入库但发票未到,应暂估入帐,待下月发票到达后红字冲回,再根据发票做正确的分录。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于每月月末委托采购部与供应商进行货款结算的核对,然后采购部将对账取得的结果与财务账“应付帐款”余额核对,在考虑买卖双方在收

发货物上可能存在时间差等因素之后,公司与供应商的月末余额应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制订的财务会计核算政策,确定存货资产的计价方法,计价方法确定后应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公司生产环节需要领用存货物资时,应先由领用部门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领料单”,将需要领用的物资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填写齐备后,送交生产部经理审批,凭生产部经理审批同意并签名的“领料单”到仓库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四条:每月月末,生产车间应对生产所耗用后结存的“领用材料”进行盘点,并向仓库部门办理“假退料”手续,即结存的材料实际不退回给仓库,但仓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出具“采购入库单”,但在次月月初仓库再等额开具“出库单”给生产车间,作为生产车间下一月的领用。

第十五条: 每月财务部门根据仓库提供的“领料单汇总表”“采购入库单汇总表”和所有领料单、采购入库单,按照成本核算的方法,及时将各材料的耗用情况登记到“存货”及“生产成本”明细帐上。并将“领料单汇总表”“采购入库单汇总表”和所有领料单、外购物资入库单与所有领料单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加以装订成册予以保管。

第十六条: 生产部门将完成的产成品或半成品移出生产车间之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只有检测合格的产品或半成品才能移送到仓库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仓库部门根据生产部门移送来的质量合格的产成品或半成品,在清点数量和计量无误的情况,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填制“产品入库单”。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将每月各生产部门所耗用的材料和产出的产品或半成品,按照财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的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并登记“存货”及相关的会计科目的明细帐上。并依据仓库提供的资料和财务核算的结果,编制“生产耗用材料汇总表”和“产品、半成品月度统计表”给各生产部门,并与生产部门进行核对,以便于发现问题和考核生产部门的产出耗材比率。

第十九条:产品销售管理应遵循公司内部专门的管理制度,重点是确认销售价格是否审批、销售收款是否稳健,尤其是对赊销业务,必需要得到公司销售部门、总经理的审批后,财务部门才能在销售部门签发的“发货单”签字盖章,否则一律不允许财务部门在赊销业务的“销售提货单”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所有销售业务,必须先由销售部门依据《销售合同》签发“发货单”,然后由销售部门将“发货单”送交财务部门,待客户与财务部门结算完销售货款结算后或取得赊销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在“发货单”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依据审核确认的“发货单”和收妥销售货款后,开具发票给客户,为了降低开具发票过程中出现遗漏、重复、错误计价的情况,确保发票的正确性,出票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① 检查是否存在装运凭证和相应的经批准的发货单; ② 应依据已授权的商品价目表或销售合同开具发票; ③ 检查销售发票计价和计算的正确性;

④ 将发货单上的商品总数与相对应的销售发票上的商品总数进行比较。

第二十二条:仓库发货部门应依据经过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的“发货单”进行发货,并在发货过程中尽责勤勉,减少发货的差错率,并实行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发货完成后仓库部门应签发“出库单”,并要求客户在“出库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库单”和“发货单”及时进行财务核算,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存货”及相关会计科目帐册,并于月末及时结算出“存货”的结存数量和结存金额,以备实物盘点时核对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业务的发票管理,并区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并根据经批准的贷项通知单(表示由于销货退回或经批准的折让而引起的应收销货款减少的凭证)及开具的红字发票,进行折让或退回的帐务处理,并将上述资料附在凭证后面。

①、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和税款抵扣联索回,注明“作废”字样;属于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金额重开发票;

②、 在购买方已入帐,发票无法退回的情况下,向购买方索取其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作为公司当期扣减收入、销项税的凭证;然后再重新开出正确的商业发票给对方。

第二十五条:仓库部门应至少每月一次对所保管的物资进行盘点工作,并与其编制的“领料单汇总表”、“外购物资入库单汇总表”和“产品销售发出汇总表”、物资台帐相互核对,以保证仓库管理的准确性和实物资产的安全性,并确保实物资产与仓库记录数量相互一致。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应每隔半年或一年组织仓库、车间等部门对存货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存货盘点时应由上述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盘点小组,负责公司存货资产的盘点工作。并将盘点工作记录于盘点工作报表上,装订成册进行保管。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应根据财务帐册上核算的存货的品种、规格、数量与仓库记载的存货品种、规格、数量以及实际盘点的结果进行核对分析,编制“盘点情况汇总表”,列明差异情况和差异原因及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原因,提交总经理。 第二十八:总经理应根据财务部门编制的“盘点情况汇总表”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分析讨论,确定差异处理的决定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管理层的决定再对存货的盘盈、盘亏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将盘点工作表、盘点情况汇总表、公司管理层的处理决定按照时间顺序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解释权属于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经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审批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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