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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2020-02-18 来源:步旅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1.《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教学工作有无要求?

答:《义务教育法》要求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义务教育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如何对待学生?

答:《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教育教学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4.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基本责任是什么?

答: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德育在义务教育教育教学中的地位是什么?

答:《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

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对义务教育的教科书有何要求?

答: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7.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如何处理?

答: 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如何处理?

答: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9. 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如何处理?

答: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如何处理?

答: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如何处理?

答: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 县政府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如何处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时是否应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答: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14.民政府对贫穷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有无提供帮助?

答: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5. 儿童从什么时候开始接受义务教育?

答: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

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16.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取哪些费用?

答: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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