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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22-10-19 来源:步旅网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 (题后含答案及解

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4题)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租赁合同、合同的相对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本题中,王某已经合法占有房屋,因此,王某的承租权最优先获得保护,李某、陈某均无权请求王某搬离房屋,故A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的租房要求在孙某将房屋合法租赁给王某后不可能实现,符合解除合同要求,同时李某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李某和陈某之间的转租合同,经出租人孙某同意,合法有效,但租赁目的已不可能实现,因此陈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据民法合同相对性原理,孙某不是该转租合同的相对人,陈某无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2. 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10题)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A项错误。甲出售房屋,属于有权处分,此时,受让人丙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故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但是在影响了承租人乙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承租人乙可以向出租人甲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主张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出售房屋,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不需要经过承租人的同意,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3.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1题)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承揽合同、合同相对性。《合同法》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定作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所有权属于承揽人,并没有转移给定作人或者定作人指示的人。本题中,朱某将玉器交付给汤某前,汤某和方某均不是玉器的所有权人,故方某和汤某均无权向朱某主张侵权责任。BC项错误。《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承揽人交付的玉器不合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题中承揽人余某由于第三人朱某的原因履行不合约定,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根据方某的指示,余某向第三人汤某履行不符合约定,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向方某承担违约责任。故D项正确,A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4. 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纳管理费。中标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由施工队负责施工。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有部分剩余工程款未支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卷三第14题)

A.合作施工协议有效

B.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C.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D.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甲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施工队,而且施工队没有相应的资质,因此,甲与施工队之间的合作施工协议无效,故A项错误。甲通过投标,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达成协议之后即为有效,故B项错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当合同无效之后,如果工程是合格的,可以主张相应的工程款,故c项正确。施工合格后,实际施工人如果拿不到工程款,可以直接起诉违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

的范围内负责,据此,甲应当向施工队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5. 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9题)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孳息。《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题中,甲是受托人,乙是委托人。甲在处理委托事务,即购买彩票过程中,更换了号码,但题目明确说明此彩票甲是为乙购买并且替乙保管,因此,此彩票本身应当属于委托人乙所有。购买彩票所中奖金,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是法定孳息。《物权法》第116条规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本题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依习惯没有特别约定时,归原物权利人所有。因此,彩票的奖金应当归委托人乙。故D项正确,ABC三项均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6.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4题)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间接代理。《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乙方的转委托经过了甲的同意,故其转委托有效,A项错误。丙以自己的名义和丁签订买卖合同,构成间接代理(甲为委托人,丙为代理人,丁为第三人),但丁对此不知情,故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丁(《合同法》402条),B项错误。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本题中,丙已经把甲的首饰交付与丁,但丁拒付首饰款(拒付首饰款的原因是因戊的违约,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但此处的戊不在间接代理关系中,因而不属于披露对象)构成违约,所以丙应当向甲去披露丁,由甲去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此时,丁可以以丙没有交付箱包抗辩,

但本题没有考查),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7. 刘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甲公司帮助出售房屋一套。关于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卷三第15题)

A.如有顾客要求上门看房时,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 B.甲公司可代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C.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可向刘某收取报酬

D.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居间合同。本题中,刘某与甲之间是居问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问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据此,在签订合同以后,顾客要求看房,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故A项正确,不当选。居间人甲公司没有获得刘某的授权,没有代理权,因此,甲公司没有代理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故B项错误,当选。《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故CD两项均正确,因此不当选。 知识模块:合同法

8.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16题)

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 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

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谓独占实施许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由此可见,A项错误。《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乙公司不得改进专利技术的约定是无效的。所以,乙公司的改进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存在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也不构成违约,故CD项错误。而乙公司对改进部分

采取了保密措施,意味着,甲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故B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9. 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

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16题)

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秘密是甲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因此,此技术转让合同构成对丙技术成果的侵害,与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的合同一样,一律无效,故A项错误。非法获取他人技术进行转让的合同无效,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则应区分是善意还是恶意,其后果有重大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可见,只有当受让人乙为恶意,即在恶意串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时,仍然与其签订合同的,才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明确了乙作为受让人不知情,应为善意,因此,不需要与甲一起对于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可以在取得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并保守秘密,故B项错误,C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甲方隐瞒了其从丙处不当获取技术成果的事实,违背了基于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的告知义务,因此,合同无效后,对于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此赔偿责任的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10.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15题)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341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本题属于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双方没有约定归属,恰恰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况,双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即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但不得擅自转让、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因此,只有D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11. 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20题)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入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4)不违背他人的意思。其中,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不是单看管理人的主观想法,只要社会中正常人认为此行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可认定有为他人管理之意思。本题中救火的行为,显然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故A项错误。本题中,乙是所有人,丙是使用人,均是管理的直接受益人,因此,甲依据无因管理既可以向乙主张,也可以向丙主张,故BC项错误。在管理过程中,甲不知道此房屋投有保险,正常人也不会认为有为保险公司管理的主观意思,因此,基于无因管理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故D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12. 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2013年卷三第21题)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从理论方面理解,通说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不违背他人的意思(如果他人的意思违法或者违背社会伦常道德要求的除外)。据此,A项中甲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务,甲既然没有履行,则可以从甲的行为中推出甲的意思是要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之抗辩可以获得的利益,而丙在明知的情形下,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明显违背了甲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错误。清扫自己家门口的积雪,是在管理自己的事务,顺便将邻居小车上的雪清扫干净,属于情谊行为,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故B项错误。C项描述的情形是不知非亲生子而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此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甲对丙进行抚养的时候,是将丙当做自己的孩子进行抚养,也即甲完全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不可能构成无因管理,但此种情形,可认定构成不当得利。故C项错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之后,如果没有交给有关部门,而是积极寻找失主,此种情形明显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并且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符合被管理人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先是寻找失主,尽管未果,但依然构成无因管理;后来因地震震倒牛棚,致使牛死亡,此时,将牛皮、牛肉出卖,也符合被管理人的意思,也构成无因管理,所得价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给乙,故D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13.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21题)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无因管理与个人劳务致人损害责任。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1)管理人管理他人事物;(2)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所谓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物,并愿意将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归属于他人);(3)就事物的管理而言,管理人无管理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4)事物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本题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甲昏迷时,乙并无送甲前往医院的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因此,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正确。乙委托丁照看小孩,乙、丁间成立了委托合同,丁系基于委托合同照看小孩,丁对小孩的照看系基于约定

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丁疏于照看小孩,致使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丁的行为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换言之,丁基于与乙的委托合同负有照看甲的小孩的义务,丁疏于照看致使甲的小孩因此遭受损害,构成不作为侵权,故B项错误。甲与乙、丙与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不过,丁替乙照看甲的小孩,超出了丙、丁间的个人劳务关系范围(丙聘请丁做家务),不属于因劳务致人损害,故接受劳务的一方丙无须承担责任,故C项错误。乙对甲的小孩遭受损害没有过错,故乙无须承担责任,更谈不上乙与丁承担连带责任了,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14. 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20题)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本题刁某的行为为无因管理,刁某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没有报酬请求权,故可以从5万元收益中扣除办理后事的花费1万元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但不能主张劳务费5000元,故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据此,本题答案为D项。 知识模块:合同法

15. 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12题)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4)不违背他人的意思。其中,“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无因管理的关键要件,也是常考的知识点。本题李某之所以要雇人替邻居修房,不单纯是为了邻居的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兼顾他人利益,

依民法理论,也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错误,C项正确。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是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付必要的管理费用和所受到的损失。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负有适当管理义务,只要管理人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即便该管理行为没有给本人带来利益,挽回损失,仍有权向本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债。本题中李某修缮房屋的管理行为虽然没有避免邻居张某房屋倒塌的结果,但由于该不利后果不是管理人李某造成而是客观原因使然,因此,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张某也不能因此拒绝支付李某的固房费用,故B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16. 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2013年卷三第20题)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为自然债务,此时,如果债权人提起诉讼,债务人可提起诉讼时效的抗辩,如果抗辩成立,法院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一旦债务人履行了自然债务,则债权人的受领具有保持力,不构成不当得利,故A项错误。B项所描述的情形显为自愿提前清偿债务,在此情形下,应理解为债务人对于自己利益的放弃,不应认定债权人构成不当得利,故B项错误。打麻将输钱后,向对方支付,传统解释认为,此为赌债,不为法律保护,不成立不当得利;从现实生活的角度理解,此属于常人可以接受的生活现象,可归为基于生活习惯而进行的给付,不认定为不当得利,故C项错误。D项的情形属于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由于电脑故障而导致甲的账户多出1万元,对此,甲有得利,乙银行有损失,同时损益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甲得利没有正当理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成立不当得利,D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17. 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第20题)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

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合同无效,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无论不当得利人是谁,均应予以返还,这里并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因为,民法通说认为,不当得利的性质是事件。尽管发生不当得利的原因有事件也有行为,但是,不当得利的形成都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不是由受益人的意志决定的,即不管受益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主观状态如何,并不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制裁受益人的行为,而是为了纠正已经形成的一种不正常、不合理的利益状态。其内在逻辑在于,事件或行为都可能引起不正常、不合理的利益状态,即不当得利;而不当得利本身作为法定之债的一种,是事件。理解的关键在于,要将不当得利这种事实上的不合理的利益状态与引起这种利益状态的原因相区分。由此,只要构成不当得利,不管得利人是谁,受损人均可主张返还。所以,本题ABD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18. 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2011年卷三第19题)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A项,5万的利息已经超过自然人借贷所容许的最高利率(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的36%),超出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B项,时效届满后,虽然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但债权本体还存在,债权人的受领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产生不当得利;C项,甲吃掉乙的鸡,受有利益致乙损害,且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D项,甲使用了乙的装修材料也构成不当得利。 知识模块:合同法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9. 居民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经甲同意对承租房进行了装修并转租给丙。丙擅自更改房屋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受损。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60题)

A.无论有无约定,乙均有权于租赁期满时请求甲补偿装修费用 B.甲可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D.甲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租赁合同、合同的相对性。《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A项错误。居民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无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而丙的行为造成房屋受损,甲可以基于物权向丙追究侵权责任。所以,C项正确,B项错误。《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承租人乙将房屋转租丙,丙擅自更改房屋承重结构,乙因丙违约,所以甲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20. 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给乙作为汽车修理场所。经甲同意,乙先后两次自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乙在又一次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59题)

A.租赁合同无效

B.因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 C.因甲未告知乙租赁物为违章建筑,乙可解除租赁合同

D.乙可继续履行合同,待违章建筑被有关部门确认并影响租赁物使用时,再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所以租赁合同无效,故A项正确。既然合同无效,就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也不存在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故C项错误,D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据此,对于房屋扩建没有报批,甲乙均有过错,应当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分担费用,故B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21. 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自将房屋租给丙住。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60题)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

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承租人乙未经出租人甲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出租人甲有权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因此,A项正确。如果甲解除了与乙的租赁合同,丙对于甲房屋的占有即为无权占有,所有权人甲可以依照物上请求权要求丙搬出房屋,故C项正确。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题中,甲与乙有合同关系,是合同相对人,甲与丙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依据合同的相对性,甲只能要求乙而不能要求丙支付租金,故D项错误,同时,作为租赁合同一方的承租人乙负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本案中虽然房屋的损害是由第三人丙造成的,但是,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出租人甲仍有权要求乙承担墙面损害的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甲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理论,甲是不能基于丙的侵害行为追究丙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但是,由于丙对甲所有的房屋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墙面损害的结果,甲可以追究丙的侵权责任。 知识模块:合同法

2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关于乙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61题)

A.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

B.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7月1日起的利息 C.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

D.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根据此条,A项正确。该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故C项正确。该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7月1日为工程交付之日,1000万元垫资被视为工程欠款,据此B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知识模块:合同法

23. 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

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51题)

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法院不应以破坏合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

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

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欠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

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正确答案:B,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建设工程被违法转包、分包,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甲公司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应该以简单坚持合同相对性为由将其驳回,故A项错误,B项正确。此外,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乙公司、分包人丙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而非“应当追加”,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24. 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59题)

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

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 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

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本题中,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其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以及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分包合同均合法有效,而丙公司将其分包的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的再分包合同则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A项错误。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题中,因丁公司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丙公司须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过错方丁公司追偿。因此,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本题中,由于实际施工人丁公司的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发包人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因此,C项正确。 该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题中,分包单位丙公司非法再分包,适用以上解释的规定,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因此,D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25. 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60题)

A.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B.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C.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D.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这是关于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故AC项正确,B项错误。《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题中没有明示是有偿委托还是无偿委托,两种情况皆有可能,D项表述的情形只有在无偿委托的情形下才是正确的,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26. 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第61题)

A.二者都是有偿合同 B.二者都是实践性合同

C.寄存人和存货人均有权随时提取保管物或仓储物而无须承担责任

D.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严格责任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保管合同的特征、仓储合同的特征。《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据此,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或无偿合同,而仓储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故A项错误。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据此,保管合同须以交付保管物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而仓储合同则不需要以交付仓储物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故B项错误。 《合同法》第376条第1款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第391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而仓储合同中,只有未定期的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才有权随时提取仓储物。因此,并非所有寄存人和存货人均有权随时提取保管物或仓储物。另外,《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寄存人和存货人解除合同,提取保管物或仓储物后,并非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故C项错误。 《合同法》第374条第1款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而仓储合同中,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

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则应承担严格责任,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27. 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60题)

A.甲与乙订立的是居间合同

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

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

之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在与丙的买卖合同中,乙寄售行直接作为买卖合同一方,因此,是以行纪人而非居间人身份出现的,这就说明甲与乙订立的是行纪合同而非居间合同,故A项错误。 《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行纪合同中,虽然行纪人是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是,由于其以自己名义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题中,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当向合同一方的出卖人乙主张违约责任,故C项正确。 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据此,乙将该仪器以高于约定价格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丙,由于双方未就此做出约定,因此,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应属于委托人甲,故B项正确。 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多支付的100元费用,应由行纪人乙负担,故D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28. 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两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61题)

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

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

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平均分配

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本题中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甲支付报酬,因此,甲与乙之间是典型的行纪合同关系。故A项正确。 在行纪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费用一般都包含在报酬中,无须委托人另行支付和承担。《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该自负,故B项正确。 本案中甲与乙未就高于指定价格卖出的价款进行约定并且嗣后无法达成一致,该利益应归委托人,不存在双方平均分配问题,故C项错误。 《合同法》第421条第l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

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故D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29. 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未经甲和其他旅游者同意,乙旅行社将本次业务转让给当地的丙旅行社。丙旅行社聘请丁公司提供大巴运输服务。途中,由于丁公司司机黄某酒后驾驶与迎面违章变道的个体运输户刘某货车相撞,造成甲受伤。甲的下列哪些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2014年卷三第67题)

A.请求丁公司和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请求黄某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请求乙旅行社和丙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请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旅游合同、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旅行社将本次业务转让丙旅行社,此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乙丙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甲伤害的发生是由于丁公司司机黄某酒驾和违章变道的刘某货车相撞所致,两者具有共同的过失,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黄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应当由丁公司承担,并与刘某一起向甲承担连带责 知识模块:合同法

30. 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62题)

A.如丙公司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则甲丙间的合同有效

B.如丙公司为善意,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C.如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不论丙公司取得该技术秘密权时是否为善意,该技术转让合同均无效

正确答案: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本题中,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该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无效。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受让人丙公司如果不知情属于善意的话,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因此,B项说“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错误。如果受让人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的话,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

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因此,C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31. 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甲、丙想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第62题)

A.甲、丙不得申请专利

B.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乙、丙共有

C.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丙所有,乙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D.甲、丙不得申请专利,但乙应向甲、丙支付补偿费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340条第3款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完成一项技术,甲、丙想要申请专利,乙不同意申请专利而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因此,甲、丙不得申请专利,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32. 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手表,为偿还乙,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和4000元现金。甲将美茄手表交乙,因美茄手表比迪亚手表便宜1000元,甲又从4000元中补偿乙1000元。乙不知甲盗窃情节。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又用该1000元的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61题)

A.丙可请求丁返还手表

B.丙可请求甲返还3000元、请求自来水公司和商场各返还500元 C.丙可请求乙返还1000元不当得利 D.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A,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货币占有即所有。本题中,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还给乙,后来乙又赠与给丁,其中,表为盗赃物,乙和丁均不能获得表的所有权,此时丙基于自己享有的所有权可请求丁返还原物,故A项正确。对于甲从丙处盗窃的4000元现金,丙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甲返还4000元,由于现金作为货币是典型的流通物与消费物,占有即所有,对于已经补偿给乙的1000元,乙没有返还的义务,乙用1000元分别支付水费和购买衬衣后,商场与自来水公司均无返还的义务,故AD项正确,BC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

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请回答下列问题。(2012年卷三第86~91题)

33.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公司对挖掘机不享有所有权,仅为基于租赁合同的占有,擅自出卖给丙、丁挖掘机,属于无权处分。本案中无权处分的两个合同满足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要件(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能力,合同标的明确,内容合法),均有效。 知识模块:合同法

34. 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C.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须先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人保与物保的竞合。《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甲乙间的主债

权,既有第三人保证,又有第三人物保,据《物权法》,甲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故AB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35. 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A.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B.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C.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D.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A,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务承担。《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3条和《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 “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由案情可知,乙欠甲10万元租金;债务人乙和第三人戊订立租金债务转让合同(6万元),经债权人甲同意而生效,但保证人丙、抵押人丁的口头同意无效,丙、丁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6万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丙、丁仍应对未转让部分

的债务(4万元)承担担保责任,故AB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36.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王某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甲和王某间成立(挖掘机)买卖合同,甲将向乙的返还(挖掘机)请求权转让给了王某,甲通知了乙。这属于观念交付中的指示交付,故已完成交付。《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丙公司和丁公

司知道乙公司是承租人而非所有权人,他们并非善意第三人,并且都未完成交付,

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不是所有权人,故D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37. 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合同的解除。《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是关于概括继承的规定。换言之,大王与小王若未放弃继承,应清偿王某生前所负的债务。还可以换一种说法,被继承人订立合同后死亡的,被继承人订立的合同由其继承人法定承受。同时,这里没有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故AB项错误,当选。王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王某对挖掘机的所有权由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对外,共有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C项正确,不当选;D项错误,当选。 知识模块:合同法

38. 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买卖合同的效力。挖掘机为大王和小王共同共有,处分财产无需以占有为条件,故A项错误。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小王擅自将其出卖给方某,属于无权处分,故B项正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小王未经大王同意出卖挖掘机构成无权处分,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故C项正确。小王仅仅是遗嘱的执行人和共有人之一,未经大王同意对于共同共有遗产的处分不能擅自进行,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请回答(1)~(3)题。(2016年卷三第86~88题)

39. 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租人起诉,适格被告是: A.合伙企业

B.甲、乙、丙全体

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 D.丁公司

正确答案:B,C 解析:《民诉法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BC项正确,A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40. 乙在经营期间发现风险太大,提出退伙,甲、丙表示同意,并通知了出租人,但出租人表示反对,认为乙退出后会加大合同不履行的风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经出租人同意,乙可以退出 B.乙可以退出,无需出租人同意

C.乙必须向出租人提供有效担保后才能退出 D.乙退出后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民通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合伙人乙退出个人合伙,不需要出租人同意,不需要提供有效担保。所以,B项正确,AC项错误。 《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所以,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41. 如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承租人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出租人应减少租金

B.应由丁公司修理并赔偿损失

C.承租人向丁公司请求承担责任时,出租人有协助义务 D.出租人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C 解析:《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据此,本题中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不是

免除或减轻租金支付的事由。所以,A项错误。承租人可向出卖人丁主张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或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其中违约责任中就有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所以,B项正确。《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有协助的义务。所以,C项正确。《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承租人自己选的租赁物,自己负担风险,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所以,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请回答第(1)~(3)题。(2015年卷三第86~88题)

42. 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正确答案:A,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法律行为的成立。案例中委托合同是乙丙之间签订的,乙公司为委托人,丙公司为受托人。王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委托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是代表乙公司,其本身作为法人机关,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故A项正确,BC项错误。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的,旨在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行为。王某向张某出具的承诺函,没有具体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不能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故D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43. 关于《房屋预订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效

B.对于甲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无权处分 C.对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有效代理 D.对于张某而言,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权处分、代理。《房屋预定合同》中,约定张某向丙公司购买A区的商品房一套,而A区的商品房归甲公司所有,B区的商品房归乙公司所有,丙接受了乙公司的委托,丙只能出售属于乙公司的商品房,因此,丙向张某出售甲公司A区房屋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B项正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房屋预定合同为预约合同,在进行了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可参照此司法解释的精神,房屋预订合同中,尽管丙公司构成无权处分,但是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故A项错误。丙接受了乙的委托,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属于间接代理,但是,丙只能销售属于乙公司B区的房屋,预定合同中,丙销售了甲公司的房屋,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不是有效代理,故C项错误。对于张某而言,由于其查看了《合作开发协议》与《委托书》,委托书是乙丙之间的合同,而位于A区的房屋归甲公司所有是一个明知的事实,因此,不能主张自己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丙有销售甲公司A区房屋的权利,不构成表见代理,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44. 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公司退给李某

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 C.由丙公司退给方某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债权让与。房屋预定合同是张某和丙公司签订的,并且丙公司接受乙的委托,独立对外订立销售合同,张某与丙签订了合同,并且向丙支付了30万价款,因此,当丙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向张某退还30万元。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此时,李某就是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丙应当向李某返还。后来,张某再将债权转让给方某的行为不能使方某获得债权,因为,此时张某已经不享有债权,故A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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