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随意解聘派遣工吗?
2023-12-27
来源:步旅网
___ _ 二二_二 二二_ —■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随意解聘派遣工吗? 一J一春悔一 案例:赖云芳与一家劳务派遣中心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一家公 同。”即只有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 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 的法定情形之一时,劳务派遣单位才可 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而该法第三十 九条所列举的六种情形和第四十条第一 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与之对应,无论劳务派遣中心是以 司(用工单位)工作。一个月前,公司因 为经营方向调整,撤销了其所在的部门 及岗位,并将赖云芳退回到了劳务派遣 中心。而劳务派遣中心近日以无能力推 荐合适工作为由,解除了与赖云芳尚有2 年到期的劳动合同。虽然赖云芳一再提 出异议,但劳务派遣中心就是固执己见, 公司(用工单位)撤销岗位为借口,还是 以自身无能力推荐合适工作为由将赖云 芳解聘均不在其列。也正因为如此,决 定了劳务派遣中心之举违法。 项、第二项所列举的两种情形分别是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 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中心必须承担 拒绝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评析:劳务派遣中心的做法是错误 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七条规 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 的。一方面。劳务派遣中心之举属于违 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 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 支付赔偿金。”即如果劳务派遣中心固执 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 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 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己见,拒绝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就 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按照赖云芳的 工作年限,依据其月工资标准,应向她每 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培训成本相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 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 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 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受张某到院担任教师,服务期为五年。张 某毕业后。到该学院工作直至2010年4 月28日。 人、用人单位与毕业院校三方签订的协 议,是初步的就业意向,不包含三方各自 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功 能。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 2010年5月18日,该学院在报纸上 法官进一步指出,《劳动合同法》对 户口问题无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 有的企业许诺给劳动者办理落户,还有的 发布通知,主张按双方签署的就业协议书 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4月18日 签订的用工报酬、工作条件、服务期限和 权利义务都非常明确的合同。所以,就业 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张某以请求确认单位终止劳 动关系无效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院与张某签订 的就业协议书未约定劳动报酬、工作内容 和工作地点等主要内容,且协议书签订时 间为张某毕业前,故该协议书不能视为双 方之间应当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学院基 用人单位表示会根据有关政策配合办理 落户。并以此为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 同。为避免用人单位轻易许诺吸引人才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 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即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补 偿。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 的做法,法院会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要求企业为劳动者创造或保障相应的工 作环境。只要企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就 不违反约定。 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 张某与某科技学院及其培养单位河 于就业协议书约定的五年服务期,终止与 张某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依据。据此,法院 判决确认该科技学院终止与张某的劳动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 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某大学于2005年4月15日签订《全国 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该学院接 合同关系无效。 法官说法: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