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8A章该法团清偿的判定债项尚未清偿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该法团清偿的判定债项尚未清偿的申请人的主要内容。
(第218章第50条)
[1985年12月13日]
(本为1985年第34号法律公告)
第218A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旅行代理商规例》。
第218A章 第2条登记册的备存
第I部
登记册
(1)注册主任须安排在登记册备存有关以下项目的详情─
(a)有效的牌照;
(b)已暂时吊销或撤销的牌照;及
(c)其认为适当的其他事宜(如有的话)。(2)登记册须存放在注册主任的办事处,或存放在注册主任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发表的公告所指明的其他地方。
(3)根据本条须备存的登记册可采用以下方式备存─
(a)将有关事宜记录在钉装簿册内或以其他可阅形式记录;或
(b)将有关事宜以可阅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记录,但该等纪录必须能以可阅形式重现。
第218A章 第3条登记册的查阅及副本
任何人缴付附表1列出的费用,即有权─
(a)在一般办公时间内查阅登记册和将任何记项复制副本;或
(b)从注册主任处获取登记册内任何记项的经注册主任或获其授权的人核证为正确的副本。
第218A章 第4条登记册的刊登
(1)注册主任须于每年1月1日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拟备和在宪报刊登一份名单,列出所有于名单指明的日期当日,名列登记册为领有牌照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注册地址,并列出该等人士领有牌照的期间。
(2)注册主任须于每年7月1日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拟备和在宪报刊登一份名单,列出所有在根据第(1)款刊登的名单所指明的日期与根据本款刊登的名单所指明的日期之间,其姓名或名称获加入登记册内,或其牌照已获续期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注册地址,而在两种情况下均须列出该等人士领有牌照的期间。
第218A章 第5条副本、文本可接纳为证据
(1)根据第3条获取并看来是经注册主任或获其授权的人核证的登记册记项副本,在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交出时,无须再加证明即须接纳为证据,作为其内所述明事实的表面证据。
(2)根据第4条在宪报刊登的名单的文本,在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交出时,无须再加证明即须接纳为证据,作为该名单指名的各人均领有牌照的表面证据。
(3)任何人并非名列根据第4条在宪报刊登的名单,即为该人于该名单刊登当日并非领有牌照的表面证据。
(4)任何看来是由注册主任根据本条例第30(1)条公布而在宪报刊登的公告,在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交出时,无须再加证明即须接纳为证据,作为其内所述明事实的表面证据。
(5)任何看来是由注册主任签署的证明书,而该证明书述明已将某人的姓名或名称列入登记册内或已在登记册内将某人的姓名或名称除去,或述明并没有将某人的姓名或名称列入登记册内,则该证明书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交出时,无须再加证明即为可接纳的证据,并为其内所述明事实的确证。
第218A章 第6条谘询委员会会议
第II部
谘询委员会
(1)凡为考虑本条例第8条所提述的事宜而需召开会议,或在主席藉书面通知向各委员发出指示时,谘询委员会即须召开会议。
(2)谘询委员会会议的程序,由主席决定。
(3)在谘询委员会任何会议上,主席除有权投普通票外,并有权投决定票。
第218A章 第7条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
谘询委员会可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任何事务,任何书面决议由过半数委员通过,即具效力及作用,犹如通过该决议的委员在谘询委员会会议上表决通过该决议一样。
第218A章 第8条费用
第III部
牌照事宜
(1)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费用,为附表1指明的费用。
(2)已缴付的费用不会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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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在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的期间内,根据本条就旅行代理商牌照须缴付的若干费用获免去(请参阅《2003年旅行代理商(宽免费用)规例》(2003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第218A章 第9条申请书及详情
(1)牌照申请书─
(a)如由个人或非属法人团体的团体提交,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2;及
(b)如由法人团体提交,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3。(2)牌照申请书须附有详情陈述书─
(a)如申请由个人或非属法人团体的团体提出,该详情陈述书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4;及
(b)如申请由法人团体提出,该详情陈述书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5。
第218A章 第10条公布申请
注册主任公布每项牌照申请的方式,是在其办事处内一个对前往该办事处的公众人士而言属显眼的地方,展示申请人名单。
第218A章 第11条牌照的格式
牌照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1。
第218A章 第12条牌照复本
如有以下情况,注册主任在获缴付附表1指明的费用后,可向持牌人发出牌照复本─
(a)该牌照允许在多于一个地址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
(b)该牌照有所修订,允许在一个增设的地址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或
(c)注册主任信纳该牌照已遗失、被窃、损毁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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