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会计处理
2021-10-20
来源:步旅网
试析上市-试析上市 司限售股的会计处理 g司 限售股的存在是我国资本市场独有的一种特殊现 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准则解释第1号》以“对被投 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 不同,(1)符合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 法核算;(2)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准则解释第1号》对分置改革中限售股明确了 会计处理方法,而对于首发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未作规 定,由此导致不同企业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其 会计处理方法却有所不同。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企业持有上 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 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 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 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l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限 售股的财税处理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 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一、限售股的分类 我国股票市场的限售股分为下面几类:一类是股权 分置改革过程中的“大小非”,是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 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另一类是根据《公司法》及交易所 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Ovo), 对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此外,新股上市和 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上述两类限售股于解除限售 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 二、限售股权会计处理的三个发展阶段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o07]14号)第 八条明确作出了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 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 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 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Et应当 费用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新准则取消企业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 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中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 其公允价值变动可以计人当期损益。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 ̄8号)规 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 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 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 是在发生时据实列支,新准则要求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作 提的规定,但可以按适当比例计提,并要求按实际发生 额列支,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时,作纳税调整,这也将对企 业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 间费用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福利发放给企业职工, 其会计核算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必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 营成果而虚增了企业的会计利润,这会导至对会计信息 使用者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此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 作出批露。 对于职工未提前告知放弃带薪休假而发生的现金 流出,如在支出的发生时按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或当期损益,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一定影 响,因此,建议属于职工以前年度未行使的带薪休假补 偿支出,列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而可能发生的补偿,旧准则 预计负债处理,这必然对企业的流动负债及当期损益产 生一定的影响。对于职工辞退补偿确认的预计负债并而 列入的当期损益应予以严格定义和限制,除非有确凿的 证据表明企业很可能有发生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而产生 现金流出,否则不能确认预计负债列入当期损益,确凿 证据可定义为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已达成 正式的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计划或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某些企业会在利益驱使下,为了达 到调控利润的目的,可能会通过大量发放企业自产产品 给职工以调增利润,或者通过大量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发 生的辞退补偿以调减利润,这都必将对企业会计信息质 量带来较大影响,以至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决 策,因此,政府应加强和完善这些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 建设,同时采用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作者单位: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47 益的金融资产。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 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 理。”以上内容基本与《讲解》基本一致,特别增加了一条 限制性规定,即“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 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 三、股权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处理 股权分置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分置限售股权与其 他限售股权的处理方法不同,符合条件的“重大影响以 上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股权分置限售股权”,应当作 为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不能划分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 是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性质不同 决定的。不同点表现在以下方面:1.两者持有目的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 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而言持有意图不太明确,可能长期,可能短期。2.两者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处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计人当期损益,而企业拥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 价值发生变动,应将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 损失和外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将其公允价 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 止确认时,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出,计人 “投资收益”。3.两者计提减值的要求不同。在资产负债 表Et,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下 降或下降趋势为非暂时I生时,应确认减值损失和计提减 值准备;而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其公允价 值变动造成的损失和减值的会计处理实质都是为了更 加客观的反应企业拥有的金融资产的价值,此类金融资 产的价值变动已经计入当期损益。 四、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1.直接采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由于限售股在 二级市场存在公开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时应该以市 价为基础。 2.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由于限售 股不能立即变现,应该打一定的“折扣”,但对于折扣率 的确定,目前监管部门可供参考的指导意见并不多。 3.按照证监会2007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如果估值Et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同一股票的 市价,应采用市价作为估值日股票价值;如果估值Et初 始取得成本低于市价,则采用估值方法,参考的主要指 标是限售期、剩余期限、初始投资成本和估值当天市价。 4.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 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 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 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 五、案例分析 . 甲公司是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2009年lO月首次公 开发行时,曾向A公司、B公司、C公司等战略投资者定向 配售,分别为2000万股、5000万股、5000万股。根据有关 规定,这些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自甲公司上市之日起将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由于对准则的理解不同,在A公司、B 公司、c公司的年报中,三家公司对各自所持有的同一性 质的限售股处理却不尽相同。 A公司对限售股的处理: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甲公 司2000万股,公司将其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 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按期末市场价认定。因此,A公司对 其所持有2000万股甲公司确认了6040万元的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计入净利润,相应增加了股东权益。 B公司对限售股的处理:持有5000万股甲公司被分 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确认了1.2亿元左右的“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计入资本公积。虽 然不影nAB公司的净利润,但增加了期末的股东权益。 c公司对限售股的处理:将所持有的5000万股甲公 司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核算。根据会 计准则,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期末的账面价值较初始 投资成本并没有发生变化,均为18550万元。c公司只有 在实际收到甲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 计入净利润,并相应增加股东权益。 造成上述三公司对限售股处理差异在于,三家公司 对其所持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性质“会计估计”不同。因 该类限售股是IPO非股权分置限售股,A公司与B公司对 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遵循《准则 解释第3号》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C公司不 同的是则均认为这些股份“在活跃市场中存在报价、公 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而C公司判断“持有对被投资单 位在重大影响”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认为这些股份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A 公司取得这些有限售条件股份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 内出售或者说是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其进行管理,但是 A公司今后即使不出售这些股份,也不能将其重分类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样,即使B公司将在解除限售条 件后的短期内出售这些股份,也不能将其重分类为“交 易性金融资产”。 (作者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分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