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对我国遭遇美国汽车弹簧座垫反倾销案例的原因的探究与浅析。 关键词: 反倾销 分析 原因 倾销与反倾销定义: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 。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的行为。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案例:
1992年,美国最大的弹簧垫圈生产商I·T·W 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指控中国的11家外贸进出口公司和生产企业“ 以低于成本价在美国倾销, 给美国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11家涉案企业中,只有一家决定应诉, 也是首起应诉, 洋官司足足了10年。这就是一家由农民自发办起来的乡镇企业一一杭州弹簧垫圈厂。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美方以印度为替代国指控该厂弹簧的价格之所以那么低, 是因为企业职工的工资有一部分是国家支付的;购进的钢材等原材料里面有国家的补贴成分;要调查厂长是不是政府任命的,工人是不是政府安排就业等。杭州弹簧垫圈厂用8万美元聘请一位美国律师,进行应诉准备,针对美方的指控逐项进行了反驳。并按美国商务部的要提供了各种证明材料,证明该厂是自发成立的,生产经营中没有得到政府的任何补贴,各项原材料均按市场价格购入,企业的人事该厂自己决定,工人工资也按当地劳动力市场水平来确定, 并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过13个月的抗争,美方承认杭州弹簧垫圈厂的体制具有市场经济成分。1993年10月,美商务的反倾销税虽然有了很大降低,但仍然使美国客商望而却步。以后 年间,该厂连续提出行政复审要求。其结果,美方裁定的反倾销税率逐年下降,1994年为26.08%,1995年为38.27%,1996年为14.15%,1997年为3.83%,1998年为0,1999年为2.16%,2000年和2001年均为0。当1994年该厂的反倾销税率降到26.08%时,进口商即已回复对该厂的信心,订单也开始回升。2000年倾销税率打回零后,出口额回到了1992年以前的水平。
案例分析: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进步,“反倾销”已经日趋成为国家地方保护主义的代名词。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到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频遭反倾销,下面就让我们浅析一下其中的原因。
一、反倾销措施在当前形势下已成为“合法的”贸易保护主义的代名词。 随着进口关税及配额许可证限制进口作用的日渐削弱, 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性贸易标准等限制进口的措施日益突出。因为这些措施并不违反WTO 原则, 使国际贸易更加自由,更加公平。而对出口产品采取倾销或补贴的做法则违背公平贸易原则。通过倾销或补贴的方式出口本国的产品而给进口国家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此外, 进口国还可以对进口商品制定卫生、检疫、商标、包装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因此, 在关税大幅下调、进口许可证、配额逐步取消的前提下, 各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贸易的主要手段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性标准这三种。而在这三种手段中, 反倾销又是使用最多的一种手段。
二、“反倾销”背后隐含着政治原因。
在中国国力不断增强、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各国对华政策都有所转变。其对华政策不可避免体现在政治、军事、外交和经济等一系列领域上,因此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其中隐含着国家对华政策的导向。
三、中国企业增强反倾销意识。
中国企业要主动树立反倾销意识,了解倾销与反倾销相关知识。企业在开拓市场、制定产品价格策略时,要考虑的倾销与反倾销的因素,了解目标出口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虽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政府间签订的协定,但它规范的是企业的行为。出口企业要遵守游戏规则,特别是WTO的游戏规则。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国之间反倾销起诉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尽快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至少应当了解如下内容:
1、被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2、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被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
3、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电子商务072 赵严 200712030229
反倾销案例分析
截至2005年底,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针对中国发起了600多宗出口产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及特别调查,我国约有71%的企业和39%的产品不同程度地受到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损失惨重。中国不仅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成为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
案例:中国球轴承反倾销胜诉
2002年2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美国商务部(DOC)接到了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ABMA)提出的申请,对来自中国的球轴承产品及其零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球轴承在机械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诸多领域中应用广泛,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ABMA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超过3亿美元。这是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仅仅两个月后,美国ABMA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第一次试图阻挡中国产品。中国球轴承企业一旦败诉,将要面对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DOC对此案的年度复审,由DOC再次裁定年度反倾销税率。因此败诉也就意味着中国球轴承企业将被逐渐挤出美国市场。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随即作为中国输美球轴承全体出口厂商的代表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诉。2002年4月29日,USITC作出肯定性初裁判决。委员们认为,尽管在本次调查的初裁阶段有很多证据显示,受调查产品有可能未必对美国内行业造成损害,但是他们也不能得出下述结论,即这些证据已经满足在此初裁阶段就做出否定裁决的法定标准。USITC的五位委员的投票结果是3:2,中方以微弱的劣势惜败。
2002年4月10日,美国商务部进行了第一次的问卷发放,对中国轴承生产企业的情况进行摸底。浙江新昌皮尔轴承有限公司、万向集团公司、宁波慈兴集团(后来在中方的一再敦促下,美国商务部追加)等三家为抽样企业,另有环驰、
金鹏等45家提交SECTIONA答卷的企业被美国商务部授予了获取加权平均税率的资格。
经过长达140天的调查,2002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告,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抽样企业的单独税率分别为:2.39%,39.93%和32.69%。45家中国企业获得加权平均税率22.99%,其他所有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为59.3%。
但是,中方发现美国商务部在计算中出现了重大错误,并进行了质疑。2002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再次公告,对初裁结果进行修正: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2.39%,2.50%和2.32%;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2.41%;其他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仍为59.3%。
2002年11月和12月,美国商务部官员对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并于2003年2月27日公告了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8.33%,7.22%和0.59%;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7.8%;其他所有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还为59.3%。
面对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税率,中国企业将很难继续对美出口,而且美国进口商的下单频率和数量都已经开始减少。为了避免中国的轴承产业陷入年复一年行政复审的泥潭,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中方唯一的出路就是在USITC终裁阶段争取无损害结果,这也是本案最后的机会。
在2003年3月6日举行的USITC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中方及时调整策略,以大量无以辩驳的事实和证据,对ABMA进行了有力反击。事实表明,中国球轴承产品既没有对美国造成产业损害,也不存在损害威胁。
2003年4月4日凌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4对0绝对多数认定中国球轴承没有对美国轴承工业造成任何伤害,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至此,这场对中国球轴承产品反倾销诉讼案,以中国机电商会机械基础件分会的完胜而落幕。
从上述我国球轴承反倾销实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反倾销研究意义重大,其成功或失败,往往决定了某产业的壮大或萎缩,影响一国产业结构的完善和经济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反倾销更倾向于是一套行政程序,复杂程度和涉及面要明显胜于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所以要在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的应诉中获胜,仅靠
企业的力量是不够的。本文拟探究反倾销实质,从企业、政府社会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依托政府,加强行业协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要结合政府、驻外使领馆和商务部门的网络渠道和政策研究力量,加强行业协会和各级商会的组织统筹能力,利用外国进口商的本地优势,结成利益同盟,整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建立多层次多级别的反倾销预警防范机制,提前为出口企业提供可能发生反倾销案件方面的相关预警信息,使企业能够提早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我国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国家就反倾销问题进行谈判,争取相互达成友好协议,并努力尽快使有关发达国家充分认识到和承认我国已是市场经济国家,争取尽快使我国应诉企业摆脱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因素而招致的歧视性待遇;另外在必要的时候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出面与反倾销国有关当局进行交涉,努力为我国企业争取公正裁决。我国还应该进一步强化对反倾销法律、程序、常识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可在重点国家、地区建立反倾销信息中心,及时搜集国际市场信息,密切注意分析行情变化,向国内提供信息咨询,当我国某些出口产品有被诉倾销的危险时,及时将情况通知国内有关方面,以尽快对生产和出口作出必要的调整。
我国还应该建立反倾销基金用于支持我有关企业应诉,减轻应诉企业的费用负担,该基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征收少量专项出口税以及对违规企业的罚金等途径筹集。我国出口管理部门和各商会、行会应共同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生产、出口以及反倾销应诉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充分落实《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倾销“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出口价格符合规范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以过低价格出口或不积极应诉的企业要按其行为的危害性予以相应的处罚,做到奖惩分明。
二、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提升产品附加值,塑造企业品牌,从根本上解决反倾销的隐患
反倾销问题充分暴露了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层次不高的问题。只有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通过产品质量的提高,品牌的塑造,从低端市场过渡到中高端市场,
中国企业才能摆脱价格战的宿命,才能真正规避国外反倾销制裁。
我国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国际化战略,按照国际化企业的经营哲学和行为模式,逐步形成跨国的经营机制和管理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网络化生产、研发、销售体系,通过海外投资以及内部转移价格方式规避反倾销问题,提高竞争档次。应积极树立品质观念,推广国际品牌战略,改变以价格竞争为主的市场观念,从产品的质量、外观、包装、性能等多方面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别要注重品牌的建立与培养,改变中国产品的总体形象,建立或积极参与有一定规模的行业联合组织,针对反倾销制定全行业的价格规则,减少国内同行业之间价格的无序竞争,在国际市场中形成品牌知名度。企业还应当学会运用反倾销武器,对外国企业在华倾销行为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保护国内市场。
三、衔接国际贸易准则,加强反倾销案例学习,熟悉反倾销程序,主动应对 反倾销案件审理期长达一年,但应诉时限很紧。往往有很多企业,因忽视应诉的时间性,而大意败北。应此,对反倾销程序的熟悉和国际贸易准则的学习至关重要。
要利用行业协会的力量,多研究反倾销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涉案反倾销的企业资料整理归类,尤其是应诉经验、教训和技巧,让更多的国内企业从中提高应对能力。
要加强公司治理,规范经营,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使公司运行和财务管理尽量符合国际标准要求。在反倾销国调查当局不能彻底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之前,力争使其认定企业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选择对我方最有利的“替代国”。
同时,在我国企业败诉而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明显有针对我国的歧视性做法或裁定的反倾销税率明显超高等情况下,应诉企业可以援引《反倾销协议》据理力争,如得不到解决则可以将争端提交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按照《争端解决谅解》解决。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