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黄和明、沈咏声租先生/小姐。
你好!
你租赁我司坐落于遂昌县公园路100号房屋,根据市分公司通知,因经营需要,你所使用的房屋不再出租,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我司现向你通知以下事项:
一、请你在《合同》期满(2015年4月10日)前搬出位房屋,如期交还房屋。
二、如你逾期未搬离或未全部搬离,视为你遗弃剩余物品,我司有权自行收回房屋并清理,清理时,不会保管你的任何剩余物品,所有物品将作废品处理。
三、若你与我司因合同终止事宜发生纠纷,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损失。
本通知函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于你,一份贴于租赁房屋大门处,另一份我司留存。 特此通知!
通知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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