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 配建指标
第五条 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上落客货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停车泊位指标 套型面积 2.0 Ⅰ-1商品房 Ⅰ 居住 Ⅰ-2拆迁安置房 Ⅰ-3 经济适用房 Ⅰ-4廉租房、集体宿舍 车位/100 m 建筑面积 0.6 0.5 0.2 2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1.0 小于90 m 套型面积 1.5 大于90 m 2.0 3.0 4.0 220.01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 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2
大类 中类 小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0.6 0.8 1.0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 Ⅱ-1-a核心区 Ⅱ-1行政办公 Ⅱ 办公 Ⅱ-2商务办公 Ⅱ-1-b内城区 Ⅱ-1-c外围区 Ⅱ-2-a核心区 Ⅱ-2-b内城≤30000㎡ 区 >30000㎡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0.02 0.7 1.0 0.9 1.1 1.0 2.0 0.01 Ⅱ-2-c外围≤30000㎡ 区 >30000㎡
第七条 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非机动车大类 中类 小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停车位指标 Ⅲ-1-a核心区 Ⅲ-1综合商业 Ⅲ-1-b内城区 Ⅲ-1-c外围区 Ⅲ-2-a核心区 Ⅲ-2大型超Ⅲ 商业 Ⅲ-3一般超市 市 Ⅲ-2-b内城区 Ⅲ-2-c外围区 Ⅲ-3-a核心区 Ⅲ-3-b内城区 Ⅲ-3-c外围区 Ⅲ-4专业市场 Ⅲ-5零售网点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 0.7 0.8 1.0 0.8 0.9 1.1 0.7 0.8 0.9 0.8 0.4 2.0 2.5 0.01 0.03 3.0 0.03 3.0 0.03 3.0 0.02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 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非机动车上落客货停车位指标 停车位指车泊位指标 标 Ⅳ-1大型体育场馆 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 Ⅳ Ⅳ-3影剧院 Ⅳ-4会展用地 文体场所 Ⅳ-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6.0 车位/百座 3.0 6.0 0.8 20 30 10 3.0 0.5 0.5 0.1 0.6 4.0 0.05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 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 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非机动车停车位上落客货停车泊指标 2.0 2.0 位指标 0.01 0.02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0.8 1.2 Ⅴ-1宾馆 Ⅴ宾馆、餐饮、娱乐 Ⅴ-2餐饮、娱乐 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 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机动车停车位指非机动车停上落客货停车泊标 0.8 0.5 0.4 车位指标 5.0 3.0 1.0 0.1 位指标 大类 中类 Ⅵ-1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计量单位 2医院 车位/100m建Ⅵ医院 Ⅵ-2社区医院、独立诊疗所 筑面积 Ⅵ-3疗养院
第十一条 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非机动车停上落客货停车泊位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车位指标 指标 3 车位/百学生 0.6 0.5 50 50 10 1.0 1.0 2.0 大类 中类 Ⅶ-1大中专院校 Ⅶ教育设施 Ⅶ-2中学 Ⅶ-3小学 Ⅶ-4幼儿园 0.4 5 1.5 注:核心区内改建、扩建、新建中小学用地不足的,上落客货停车指标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机动车停车位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指标 Ⅷ游览场所 Ⅷ-1城市公园 Ⅷ-2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4.0 10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 50 50
第十三条 交通枢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机动车停车位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指标(参考值) Ⅸ交通枢纽 Ⅸ-1长途汽车站 Ⅸ-2公交枢纽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0 1.0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 4.0 10 注:1、本大类建设工程须进行详细的交通流线组织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估。
2、本大类的上落客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公交车、社会车辆的上、下客停车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
第十四条 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机动车停车位 类别 计量单位 指标(参考值) Ⅹ工业厂房、仓储设施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 0.2 2.0
第三章 指标适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
第十六条 下述几种情况,可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周边道路状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其停车配建指标另行规定,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一)历史文化保护街区;
(二)城市核心区零星插建项目及城市特定区域重要建设项目; (三)火车站、客运码头等综合交通枢纽周边区域; (四)紧邻轨道交通一、二号线站点的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对停车配建指标做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居住、办公、商业、文体场所、宾馆、餐饮、娱乐设施、医院和教育设施除按规定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外,还应按本规定设置上落客货停车泊位。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应为地面停车位,要求进出方便,不得影响正常交通。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按照《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制与管理办法》要求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并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对其停车配建进行完善和优化。 第十九条 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
办公和居住相混合且停车泊位相通用的建设工程可对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适当折减,两类性质分别计算各自需要达到的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后,配建停车泊位较少的一项,可按该项计算停车泊位数的70%计入总共需要达到的停车配建泊位数。
第二十条 外围区新建建筑不宜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核心区和内城区内新建项目确因用地紧张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的,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70%计入总停车数,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的80%计入总停车数。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工程停车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与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地块内供乘客上下车场所以及货运车辆装卸货物的场所。 建筑面积:是指计入容积率计算的面积。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制与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建设项目。
核心区:由核心区A和核心区B组成,其中核心区A为三江片北至环城北路,东至中兴路,西、南至铁路的区域;核心区B为东部新城由世纪大道-通途路-院士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
内城区:由三江片、镇海片和北仑片三部分组成,其中三江片为核心区以外,由机场路-北环西路-北环东路—东外环路-铁路-鄞县大道-同三高速-鄞州大道所围成的区域及由慈海大道(329国道)-镇骆路-望海大道-铁路所围成的镇海新城北区;镇海片为由俞范东路-雄镇路-甬江所围成的镇海老城区;北仑片为由中河路-恒山路-闽河路-庐山路所围成的区域。
外围区:除核心区和内城区外其它区域均属于外围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同时废止。
建设单位于2010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招拍挂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其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原《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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