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书
盛京银行 :
本单位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在向本单位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以及与贵行开展其他业务过程中,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查询、使用、报送本单位全部或部分信息,具体约定如下:
一、本单位同意并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第 项涉及到本单位的业务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其他有权机关建立的信息数据库查询本单位的信息,并有权对查询到的本单位信息进行打印、保存和使用:
(壹) 本单位向贵行申请、办理授信业务,用于授信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授信后管理等用途的。
(贰)审核本单位作为担保人,用于提供担保的审核与贷后管理等用途的。
(叁) 我单位关联企业向贵行申请办理信用业务,需要了解我单位信用状况的。
(肆) 本单位提出信息异议,用于处理异议核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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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其他事项(请具体说明) 。
二、本单位在此确认并同意,在办理第一条所述的涉及本单位的业务中,贵行上级机构因授信审查审批、授信后管理等需要开展的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单位信息的行为,亦属于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三、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在本单位接受贵行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与贵行开展其他业务期间持续有效,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授权书不可撤销。
本单位声明,贵行已经依法向本单位提示了相关条款,贵行已应本单位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本单位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本授权书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本授权书条款的约定。
授权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贷款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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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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