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
2021-04-22
来源:步旅网
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 管理机制,理顺政府采购链条,严格控制 (三)实施采购结果评价反馈。建立 科研项目资金的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反馈机 科研项目资金范围,加大科研仪器设备采 购管理力度。尤其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 环节,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确保采购 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对自行组织采购活动 制,充分发挥结果评价的引导和约束作 用,并将采购评价结果反馈至项目评审、 预算申请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形成政府采 购闭环管理。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效率低下 的,予以通报和约谈,并作为以后年度预 算安排的依据。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2年1月9日。 的,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和采购活动组织 水平,保证采购活动依法合规、有序高 效。 (二)建立自行采购监督检查机制。 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自 行采购纳入信息公开和代理机构年度检查 重点,对未按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和公开采 山东省财政厅 2 0 1 6年1 2月6日 购信息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 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等规定,追究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责任。 (2016年l2月6日印发) SDPR一2O16一O13O062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基金 ̄201 63 9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财金投资集团,有关投资机构: 《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已经省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同意。 为加强基金管理,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现 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10日 6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3期 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不超过5家合作机构。同时,充分发挥参 股基金增信作用,通过投贷联动机制吸引 金融机构放大倍数,给予投资项目贷款支 持。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 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用,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加 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 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 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O号)和省 第五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 分离的管理体制,遵循“政府引导、市场 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 投资管理。 第二章第六条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 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 政办字(20163 194号)等有关规定,设 立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 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管理。 省财金投资集团根据授权代行引导基金出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山东省新兴产业 资人职责,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省财政厅提出的支持重点、 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 股基金; 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 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 (二)对拟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 社会资本、国有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等共同 发起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新兴产业发展 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也可视情 况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共同推动我省新兴 产业发展。 人股谈判,签订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 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 账核算。根据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 定,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参股基金托管银 行账户; 第四条 按照“规范管理、分步实 施、倍数放大”的思路,设立总规模为 500亿元的省级瓶兴产业发展基金,引导 基金按不超过基金总规模l0 筹集。单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 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 务,向参股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参股基金 投向; 只参股基金规模在100亿元左右,原则上 LJJ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3期 66 t : 0 (五)定期向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报 不低于l亿元人民币, 有较强资金募集能 告引导基金和参股基金投资运作及其他重 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 其业务相适应 大情况。 的软硬件设施;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 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省财金投资集团 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 拨人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 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引导基金收益上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统 等增值服务; 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三)已设立基金管 机构须在壤金 第八条省财政厅向省财金投资集团 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罐金管理机 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 构须承诺在基金设 方案确}人后2个月内 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完成登记备案工作,且具备3个以上已完 第九条参股基金主要采取所有权、 成投资准备的储备项目,其中基础设施等 管理权、托管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省财 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取得立项、用地、环评 金投资集团与社会投资人、基金管理机构 等前期手续; 签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确定各方的权 (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 利、义务、责任。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公司 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 章程、合伙协议,按照市场规则负责基金 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至少主导过5个 投资项目决策和投后管理。 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 第十条参股基金资金应委托符合条 理业绩; 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基金托管业务与 (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额达到瑟 银行配资进行绑定。 金规模的2 9/6以上; 第三章投资运作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累汁镎 理基金规模超过100亿元或管理单只基金 第十一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 规模超过5O亿元的基金管理机构; 资企业或拟设立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作 (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 为申请者,向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请 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设立参股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 第十三条新设参股基金, 清引导 设立参股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 基金出资的,除符合第十二二条参股蛙金管 请者。 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参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单只参股 股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应符合以下条 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为100亿元左右; 件: (二)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参股耩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 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 67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3期 0囊 警f j义纷—— 并草签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资金 保、新医药和生物、海洋开发、高端装备 托管协议; 制造、创新服务业等新兴产业,以及通过 (三)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 “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 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统产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主渠道,推动 第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 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兼并重组、产业链整 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满足第十三条规 合,实现新兴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 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十七条参股基金不按行业进行细 (一)参股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 分,只要纳入引导基金扶持领域的,各参 设立,开始投资运作,并按规定在有关部 股基金均可平等投资、合作竞争。 门备案; 第十八条意向机构可根据省财金投 (二)参股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 资集团征集公告提出参股申请,省财金投 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 资集团通过公开征集与竞争性谈判相结合 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 ; 的方式,加大与意向机构对接力度,争取 (三)参股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 与高水平机构合作,实现强强联合。 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 第十九条出资期限上,申请机构可 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提出3年出资计划,对考核认定为管理水 第十五条参股基金投资领域主要为 平高、投资进度快、投资业绩好的参股基 山东省境内的新兴产业,对省外资金占参 金,下一年度引导基金可直接对其增资; 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比例为 对投资进度慢、综合效益差的基金,相应 50 及以上的,投资于山东境内企业的资 减少基金规模及引导基金出资额度。 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 第二十条基金申请方案中提报的管 诺出资额的60 ;对省外资金占参股基 理团队核心成员应与基金设立后管理机构 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比例低于50 实际团队核心成员一致,如核心成员发生 的,投资于山东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 变化,须提前报省财金投资集团同意,并 不低于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报省财政厅审批。 70 。基金管理机构如从省外或境外引入 第二十一条省财金投资集团统一受 重大科技成果或优秀技术团队,对我省新 理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省 兴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或与我 财政厅会同省财金投资集团组织投资、会 省相关产业链实现资源整合的,或引进省 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 外资本对项目进行联合投资的,也可适当 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 降低或置换投资山东比例。 对通过评审的基金方案,由省财金投资集 第十六条 参股基金重点投向新材 团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人股谈判,并将尽 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和节能环 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省财政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3期 68 厅。省财政厅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 案,按程序报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进行投 第二十七条参股基金可采取股权、 债权、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多种方式开 展投资;可投资我省风险可控、收益稳定 资决策。 第二十二条 对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 的优质企业债券,参与基础设施项目融 资,包括可转债、承诺回购资本金等。参 股基金在资金到位后、投资前,可利用间 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 和其他保本理财产品,增加基金收益。在 基金创立初期,省政府可推荐战略性新兴 产业项目,并给予风险缓释支持。 研究通过的引导基金出资方案,由省财政 厅、省财金投资集团在各自门户网站对拟 参股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 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省 财金投资集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 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 目,由省财政厅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 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专户。省财金投资集 第二十八条省财金投资集团应与其 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 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 团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将资金拨付至 参股基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参股基金按照市场化方 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 月,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 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参股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 后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缴足首期出资 的; 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 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参股基金的投 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 期原则上为3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 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 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省财政 厅批准。 (三)引导基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超 过6个月,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参股基金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 第二十五条参股基金完成工商注册 度低于基金规模2O 的; 登记后,要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实缴出 (五)其他出资人未按章程或合伙协 议约定出资的; (六)参股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 资,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 30%。 第二十六条参股基金投资阶段不作 约定投资的; (-k)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 变化的; (八)参股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具体限制,既可投种子期、初创期,也可 投成长期和成熟期;既可设立创业投资 (、,C) 私募股权投资(PE)基金,也可 设立上市前(Pre—IPO)、产业并购基 金。 6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3期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 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 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 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 “先M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I P)后 普通合伙人(GP)”;参照出资时中国人 上、3年内(-2 3年)购买的,以引导基 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 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设定 摹金门槛收益率。门槛收益率以下部分由 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 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 清算退出。 第三十二条省财金投资集团应与其 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 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债 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收益率达到门槛收益率之上部分,由GP j其他合伙人按2:8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条参股基金按公司章程或合 伙协议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 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基金实缴 资本或实缴出资额的2 ,具体比例在章 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务承担责任。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 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基金的出 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 第三十一条引导基金对基金管理机 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构实施以下激励政策: (一)对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 产业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等风险较高的 项 ,适当提高让利幅度;对投资风险 小、利润率较高的行业领域,或投资于成 熟期项目的,适当降低让利幅度或同股同 极M利; 第三十三条参股基金托管金融机构 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 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总部在山东省 境内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 二)参股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 于引导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 亭有基金增值收益的2O 奖励基金管理 机卡幻: 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 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i)参股基金设立后第一年投资进 度超过年均投资水平的,引导基金可将当 年投资项目增值收益的20 让渡给基金 管理机构;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 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优先考虑资金实力强、利率条 件优惠的金融机构,特别是能够按不低于 (四)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o17年第3期 3倍的杠杆比例给予投资项目贷款支持的 70 金融机构。 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 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省财金投资集团要加强 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 省财金投资集团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 对参股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 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参股基 金的日常运作,应每月向省财政厅报送引 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 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 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 上匕 口0 导基金及参股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 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 《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参股基 第三十五条业务: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 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 情况时,省财金投资集团应及时向省财政 厅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参股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 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 (债转股和夹层类投资除外)、房地产(包 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 评级A从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 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 金融衍生品; 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省财金投资集团、参 股基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 府部门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的违法 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 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债 转股、夹层类投资除外)、赞助、捐赠等; (五)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机构团队核心 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附则 成员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7O 9/6资金投资 之前,不得参与募集或参与管理其他股权 投资基金。 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 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有 第三十七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要严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解释。 本细则有效期自2017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 ,(2016年12月10日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3期 格落实月报制度,每月及时向省财政厅、 省财金投资集团报送基金运行情况的有关 数据,定期向省财金投资集团提交《基金 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省财金投资集团 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 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_l1日止。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