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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2021-03-03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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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华航院字〔2006〕83号,2006年6月19日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办”)是学校外教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教聘请、管理工作的全面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外教的聘请

第三条聘请外教要贯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合理使用、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

第四条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意与学校合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具有3年以上的教学经历,身体健康。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的优先考虑。

第五条聘请外教的程序

(一)计划聘请外教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外事办申报下一学年的聘请计划,说明聘请目的、工作任务、停留期限、人数等。经外事办审核,校长同意后,由聘用单位选拔受聘人选,初步商定工作任务。选拔工作原则上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

(二)聘用单位于5月底前,将下列材料报外事办: 1.拟聘外教的简历; 2.学历证明; 3.专家推荐信; 4.护照复印件; 5.体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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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初步商议的聘用合同(双方签字); 7.其他有关材料。

(三)外事办按照有关部门关于外国人来华就业审批管理的规定,持下列材料到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1.学校关于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的请示; 2.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3.拟聘外教的简历; 4.学历证明; 5.专家推荐信; 6.护照复印件; 7.体检报告; 8.草签的《合同》; 9.学校办学许可证; 10.聘请外教资格证;

11.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关外文材料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学校公章。

(四)外国人来华就业获得批准后,外事办持下列材料到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表;

3.《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 4.草签的《合同》; 5.拟聘外教的简历; 6.学历证明; 7.护照复印件; 8.体检报告;

9.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关外文材料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学校公章。

(五)外事办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邮寄(或传真)给被聘用的外教,用于外教办理来华工作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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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教入境5个工作日内,外事办组织外教与学校签订正式《合同》(含合同附件)。

(七)外教入境10个工作日内,外事办持下列材料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2.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正式《合同》; 4.外教有效签证; 5.体检表; 6.外教照片;

7.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外教入境24小时内,到辖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九)外教入境15日内,外事办应协助外教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签证》延期和《居留证》。

第三章 外教的管理

第六条外教的管理体系

学校外教的管理工作由外事办总负责,实行校、系(以下称“聘用单位”)两级管理。外事办、教务处、聘用单位共同参与,做好管理、服务和使用工作。聘用单位应有一名领导负责外教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指定1-2名政治素养好,业务素质高的教师,兼任外教助理,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和聘用单位反映外教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做好外教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学校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管理。如外教违反《合同》,应及时向外事办报告。外事办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或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外教的行政管理

外教的行政管理工作由外事办总负责,聘用单位、保卫处协助。

(一)负责外教来华前准备工作的具体事宜,包括办理就业许可、来华邀请等相关手续,安排住房,安排接车接机等。

(二)负责安排外教抵离境时的迎送,协助办理有关证件(包括国内签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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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证、居留证)手续,签订《合同》、发放工资、办理换汇手续等。

(三)负责建立外教档案,协调工作、生活中的有关问题,安排、协调外教的旅游及文化活动,办理外教旅行、医疗等有关费用的结算。

(四)负责向外教介绍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基本情况。 (五)在中国传统节日和外教所在国节日期间,负责组织安排宴请等活动。 (六)负责外教奖励、处罚等相关工作。

(七)防范极少数人利用外教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八)其他外教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外教的工作管理

外教的工作管理由聘用单位总负责,教务处、外事办配合。

(一)聘用单位负责安排外教的工作,并在教务处、外事办备案。负责审定外教的授课计划、教学内容和教材,建立外教教学档案。

(二)在外教来校任教三个月后,聘用单位会同教务处对外教教学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外事办。

(三)每学期结束时,聘用单位应对外教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外教提出奖励建议;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的外教及时提出批评直至提出解聘建议。

解聘外教由聘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外事办审核,经校长同意后执行,外事办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聘用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外事办提交《聘用外教效益报告》。由于聘用单位管理不善而致使外教工作效益差,或不及时报送《聘用外教效益报告》,外事办有权控制其下一学年聘用计划。

(五)外教助理与外教要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加强合作,取长补短,共同搞好教学等工作。对外教教学中的意见,外教助理要及时向聘用单位领导反馈,提出协调解决的办法。外教助理在与外教交往中,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机密,不向外教泄露我国内部规定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六)尊重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但要防止外教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防止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防止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反规定者要及时予以警告,对警告不改者,报由外事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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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禁止外教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如采访、经商、咨询服务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禁止外教到学校以外的任何组织从事营利性的兼职活动。

(八)禁止外教在应聘期间向社会和学生做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特殊需要者,需按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其他外教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条外教的安全与生活管理

外教的安全和生活管理由外事办总负责,聘用单位、保卫处协助。

(一)计划内聘用的外教免费使用学校提供的配有家具、空调、彩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电话、网络开口、燃气灶等设施的住房。外教使用电视、电话、网络、燃气等发生的费用由外教自行承担。外教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应当赔偿维修费用;不能维修的,应当折价赔偿。

(二)提醒外教及时到辖区派出所、市公安局办理签证、居留证等有关手续,确保外教在国内合法工作、合法居留,解除外教的后顾之忧。

(三)掌握外教公寓设施和生活环境状况,在外教入住时向其讲清全部设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由外教在相关的书面材料上签字,在外事办备案。

(四)注意外教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随时了解外教的教学和生活情况,经常督促和提醒其注意安全。外教离开驻地或在外留宿,须向外事办说明事由、去向、返回时间、联系方式等。外教外出期间或夜间要保证门窗关、锁妥当。发生重大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外事办,并向主管校长和校长汇报,学校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五)外教公寓不能随意留人夜宿。如果外教的客人确需留宿,须经外事办同意。

(六)外教在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到外地旅游,参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须向聘用单位和外事办提出申请,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外教利用节假日出境旅游,聘请单位必须提醒他们提前办理有关出入境手续,并在外事办登记。

(七)外教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邀请参加社会活动,应事先征求外事办意见并征得主管校长同意。

第十一条外教的其他管理

(一)外教享受与中国教师同等的假期。

(二)外教工作期间公开发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学术论文,须经中方专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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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后方可发表,并在外事办备案。

(三)外教举办公开演讲或讲座,需经聘用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外事办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不开口,没有人知道你想要什么;不去做,任何想法都只在脑海里游泳;不迈出脚步,永远找不到你前进的方向。其实你很强,只是懒惰帮了你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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