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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制度

2024-04-07 来源:步旅网


事故发生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度、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刑事调查制度、停产整顿制度、联合惩戒制度(简称“四项制度”)

(一)事故发生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度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罚适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是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有关问题。非法生产、销售伪劣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可以依照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许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二是明确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有关问题。对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经营(除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纳、毒鼠硅、甘氟等五种禁用剧毒化学品之外)具有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依照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超出行政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除具有毒害性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许可失效后继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

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鲁应急发〔2019〕43 号)等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 1 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

对发生死亡 1 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停产整顿期满后,企业提出申请,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专家验收,确定隐患消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建设和施工。经停产整顿验收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属地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予以关闭,属地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关闭企业后,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吊销企业有关证照。

(四)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

由应急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对发生死亡 1 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应急部门要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召集联席会议,启动联合执法程序。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对事故企业的各类证照、行政许可等手续的完备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事故企业存在的证照不全、手续缺失、虚假证明、瞒报漏报、非法集融资、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依法处理。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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