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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 【公布日期】2021.03.18
• 【字 号】沈建发〔2021〕25号 • 【施行日期】2021.03.1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市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联合发布
《沈阳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相关部门,各管线权属单位、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发布《沈阳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18日
沈阳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提高地下综合管廊入廊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7号)、《沈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2月27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公布)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敷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下管线入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法律、法规对地下管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地下管线入廊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应进则进、分类分区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入廊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地下管线入廊的协调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公安(交警)等行政管理部门各司其职,推进地下管线入廊工作。
第六条 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所在道路及道路沿线绿地范围内的区域,为该管廊的管线入廊严控区,管线入廊严控区范围内各类管线必须入廊。管线入廊严控区两侧500米范围内,为该管廊的地下管线入廊控制区,控制区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干线必须入廊,既有地下管线干线,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搬迁、更新或扩容增设的必须入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入廊敷设: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配线及连接管线; (三)管廊内管位不能满足管线需求的;
(四)市综合管廊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过专家论证可不入廊敷设的。
第八条 对入廊存在争议的,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会同管线权属单位提出申请。涉及干线综合管廊或跨越多个行政区支线综合管廊的管线工程,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涉及单个行政区内支线综合管廊的管线工程,应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结果作为该管线应否入廊的参考依据,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专家论证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家应来自涉及城市规划、综合管廊、相应管线等相关行业的第三方机构。
第九条 将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管廊严控区和控制区纳入一张蓝图并实时更新,作为各部门工作底图。入廊严控区、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严格执行多规合一综合平台的项目管理、业务协同、联合审批流程后,方可实施,其中业务协同平台
意见应明确管线是否应当入廊。
第十条 管线权属单位为地下管线入廊工程的建设主体,负责地下管线入廊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阶段,可与管廊项目同步施工的入廊管线,应与地下综合管廊同步实施。
第十一条 具备入廊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权属单位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明确综合技术标准、管线入廊工程技术质量、施工方法与措施和安全事项等要求。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入廊工程施工前,管线权属单位应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签订入廊协议(合同),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舱类位置、截面面积、费用计算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统筹安排的建设时序和工期要求,有序施工,不得无故拖延工期,不得影响其他交叉作业施工,不得野蛮施工。
第十四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编制地下管线年度维护计划,报经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统筹协调后,在指定期限、区域内安排管线维护工作,并接受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巡护制度,开展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配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做好安全运行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安全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
(五)编制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抄送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在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抢修和报告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实施明火作业要符合消防要求,并取得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的同意,按照制定的施工方案严格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督促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定期检测评定地下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对管线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告知管线权属单位;
(三)督促管线权属单位落实自有地下管线年度维护计划,协助管线权属单位做好专业巡查、维护和维修工作;
(四)管线发生险情时,立即启动紧急措施,同步通知管线权属单位抢修; (五)定期对入廊控制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工程进行排查,对应入未入的地下管线工程,及时向管廊项目实施机构报告,由管廊项目实施机构告知市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
(六)对发现管线权属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督促管线权属单位及时整改,未整改的,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对入廊控制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严格审批、强化管理,必须入廊。
(一)自然资源部门对应当入廊的地下管线工程在综合管廊以外位置申请规划许可的,不办理规划许可证;
(二)城乡建设部门对应当入廊的地下管线工程在综合管廊以外位置申请施工许可的,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城管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对应当入廊的地下管线工程在综合管廊以外位置申请道路挖掘审批许可的,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对应当入廊的地下管线工程在综合管廊以外位置施工的,相关部门要对违规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将违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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