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货币资金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业务人员因需用支票,领用时应事先将支票登记好,填写收款单位、支票用途、支票号码、预计用款金额等,由经手人在挂支单上签字或盖章。财会人员在签发支票时,必须填写好日期、抬头、用途,金额大、小写。
第二条借用支票时,财会人员应根据经济合同或业务性质,确定资金使用限额,领用支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资金限额内严格掌握使用。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使用限额时,要事先与财会人员联系,经财会人员同意后才能使用。否则造成银行“空额” 影响用款或发生银行罚款时,由使用人负责。
第三条借用支票人员办理完业务回到企业后,应持货票填制报销单,并于当日进行清理,由于客观原因当日不能清理时,应及时向财会人员报告实际使用数额,以便掌握资金。
第四条“使用限额” 当日有效。如当日未能使用而次日需继续使用时,须与财会人员重新核定限额。
第五条支票开好后,业务人员必须将存根数字和支票票面数字核对相符。支票存根必须按规定填写单位名称、金额、款项用途。
第六条财会人员要及时清理所借支的支票,发现逾期挂支时,要及时查询,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七条为防止支票丢失或被盗,对未用完的支票,业务人员必须于当日交回企业财会部门注销。
第八条空白支禀和支票印鉴,必须设专人分开负责保管。支票必须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
第九条财会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支票管理制度。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支票的购买及使用,并建立支票登记本,按照支票号码逐一进行登记。对已签发出的支票,要及时催报注销,并定期核对。发现丢失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
第十条业务人员每次借用支票一般不超过两张,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5 张,已用的支票应于当日将支票存根和原始凭证一并交回财会部门。遇特殊情况当日报账有困难的,最多不得超过3 天。财会部门接到交回的支票存根时,要核对号码,及时注销。财会部门对借出的支票有权随时督促报账。
第十一条借用支票人员必须对所借支票予以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改。保管和签发支票要按规定办理,否则发生支票丢失而使企业遭受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况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借用支票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被盗,应立即查找,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向财会部门反映,迅速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十三条签发支票时,支票用途项内容要填写真实、齐全,字迹要清晰,不得更改大小写金额,为避免签发空头支票,财会人员应准确地控制银行存款余额,及时正确地记载账务,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严格结算办法,必须做到: (一)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二)不准签发远期或空期支票;
(三)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不准将支票做抵押;
(五)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十五条支票使用要求。
(一)支票金额起点为1 0 0 0 元。
(二)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 0 日(自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假日顺延),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填写,没有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 由签发人负责。
(四)不得更改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姓名,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第十六条过期、作废支票要按号粘贴在原始凭证序号中,妥善保管,不准将支票乱扔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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