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治特药备案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5号);3、《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7〕6号)第八十六条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使用有疗程和品种数量规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相关费用方可纳入医保开支范围。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治疗、使用有关限制适用范围的药品。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材料详必要性及描述 形式 细要求 必要 非必要((在医院端办理时需要)) 材料出具单位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 申请人 备注 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治原件 1份 特药备案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医院端办理:凭社会保障卡在市区定点医疗原件 机构直接办理(备案单在医院内部流转) 十、申请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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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Q1-Q4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收件,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接收,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2、受理,初步审核、作出受理决定,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完成备案登记,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3、办结,根据审核意见,办结归档。4、送达,由窗口送达《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治特药备案回执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治疗备案单》。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办 承诺期限: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杭州市医疗保险特殊用药备案单》、《杭州市医疗保险特种治疗备案单》、《杭州市医疗康复申请表》或《杭州市延长医疗康复治疗建议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申请备案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备案,应当如实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通过12345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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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Q1-Q4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上午9:00-12:00;13:30-17:00(夏令时间14: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时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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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治特药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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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一、 如何办理?
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杭州市医疗保险特殊用药备案单》、《杭州市医疗保险特种治疗备案单》、《杭州市医疗康复申请表》或《杭州市延长医疗康复治疗建议书》,并经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办理人员持办理材料,至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 哪些地方可以办理?
参保人员可持相关材料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城区医保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服务大厅、杭州市医保事务受理中心、杭州市医保事务受理中心城北大厅、钱江新城市民之家医保窗口办理(其中长住外地人员在申请报销时由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三、 申办的对象有哪些?
需使用特殊药品或特殊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享受子女统筹待遇人员。 四、 办理时需携带哪些材料?
1、特殊用药:《杭州市医疗保险特殊用药备案单》(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证历本;
2、特殊治疗:《杭州市医疗保险特种治疗备案单》、《杭州市医疗康复申请表》或《杭州市延长医疗康复治疗建议书》(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证历本;
3、委托办理的,还需代理人身份证;
4、首次申请办理凯美纳备案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杭州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医师开具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用药备案单》、既往接受过至少一次化疗方案失败证明材料,以及非小细胞肺癌病理诊断报告、晚期或远处转移医学检查报告、就诊病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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