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新⼯伤鉴定标准是什么?相信很多⼈都不了解这⽅⾯的知识,接下来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北京最新⼯伤鉴定标准是什么北京⼯伤鉴定标准:
第⼀条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参加⼯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按照本办法执⾏。
第三条职⼯(包括个体经济组织雇⼯、下同)发⽣⼯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进⾏⼯伤认定。认定为⼯伤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伤认定⼯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的⼯伤认定⼯作。
第五条企业职⼯发⽣负伤、致残、死亡的,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的认定为⼯伤,属于《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的不认定为⼯伤。
第六条企业应当⾃⼯伤事故发⽣之⽇或者职业病确诊之⽇起,在⼗五⽇内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企业劳动者⼯伤报告表》;在三⼗⽇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伤认定申请。
企业发⽣死亡事故或⼀次负伤3⼈以上(包括3⼈)的⼯伤事故,应⽴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时。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辖区内企业⼯伤事故情况。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伤认定申请时限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起顺延三⼗⽇:(⼀)属于统计范围的重伤以上的因⼯伤亡事故,⾃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事故批复结案之⽇起计算;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复员转业到企业⼯作后旧伤复发的,以旧伤复发⾸次治疗或诊断之⽇起计算;(三)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以⼈民法院宣告死亡之⽇起计算;
(四)符合《规定》第六条第⼋款的“交通事故”、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交通肇事者逃逸证明之⽇起计算;
(五)职⼯在医院抢救超过三⼗⽇的,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起计算。第⼋条企业提出⼯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第⼋条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伤认定申请书》;
(⼆)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四)⼯伤职⼯的⾝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2、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3、属于因⼯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4、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到企业⼯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命伤残军⼈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5、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
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份证明。企业提出⼯伤认定申请时填写《企业职⼯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九条企业不按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伤职⼯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企业⼯会组织也可代表⼯伤职⼯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以上款⽅式提出申请的时限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时限顺延⼗五⽇。
第⼗条⼯伤职⼯个⼈提出⼯伤认定申请,按本办法第⼋条第(⼀)、(⼆)、(四)、(五)项规定提交《⼯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亲属代表⼯伤职⼯提出⼯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伤职⼯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企业⼯会组织代表⼯伤职⼯提出⼯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企业⼯会介绍信、办理⼈⾝份证明。
⼯伤职⼯或者其亲属不能提交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伤职⼯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认定⼯伤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不予受理⼯伤认定申请。
第⼗⼀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收到企业提出的⼯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条、第九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在七⽇(⼯作⽇)内作出是否认定为⼯伤的决定。对证明材料不全的,书⾯通知企业限期(最长⼗五⽇)补齐;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作⽇)内作出是否⼯伤的决定。第⼗⼆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收到⼯伤职⼯或者其亲属、企业⼯会组织提出的⼯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条、第九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通知企业限期(最长⼗五⽇)说明未提出⼯伤认定申请的原因,提交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作⽇)内作出是否⼯伤的决定。
第⼗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作出的⼯伤认定决定以书⾯形式通知企业和⼯伤职⼯。
对符合⼯伤条件、认定为⼯伤的,其⼯伤认定通知应当依据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明确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和诊断结论。
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向⼯伤职⼯个⼈颁发《⼯伤证》。
第⼗四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认定为⼯伤的职⼯,凭⼯伤认定通知,到劳动鉴定机构进⾏劳动能⼒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劳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以书⾯形式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企业和⼯伤职⼯本⼈或者其亲属。
第⼗五条职⼯因⼯作紧张突发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提出⼯伤认定申请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进⾏劳动能⼒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的认定为⼯伤。
第⼗六条职⼯提出因⼯伤、职业病导致其他疾病或伤害的,应当以书⾯形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伤、职业病诊疗医院的诊断证明、病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专家组进⾏医学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鉴定结论证明职⼯的其他疾病或者伤害与⼯伤、职业病有直接关联的,⼯伤、职业病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包括其他疾病和伤害;⽆直接关联或者难以下结论的,⼯伤、职业病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剔除其他疾病和伤害。
第⼗七条⼯伤职⼯及其亲属、企业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作出的⼯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县⼈民政府法制⼯作部门或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政复议,也可以向区、县⼈民法院提出⾏政诉讼。
第⼗⼋条职⼯被借调、聘⽤、劳务输出期间发⽣⼯伤事故的,由借调、聘⽤、劳务输⼊单位提出⼯伤认定申请,提交借调、聘⽤或劳务输⼊出合同(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由职⼯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提交职⼯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个体经济组织向其⼯商注册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第⼆⼗条不具备独⽴法⼈资格的经营单位,由其具备法⼈资格的上级企业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若⼲企业承包建筑⼯程,发⽣⼯伤事故后由伤亡职⼯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向本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报告⼯伤事故,提出⼯伤认定申请。
在外省市⼯商注册的企业在京发⽣⼯伤事故,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第⼆⼗⼀条《企业劳动者⼯伤报告表》、《企业职⼯伤亡事故登记表》、《⼯伤认定申请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伤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印制。
第⼆⼗⼆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你还有法律问题,欢迎前去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