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2023-07-22 来源:步旅网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适用对象:个人 法人 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大型水库、大型水闸、东苕溪右岸西险大塘、钱塘江北岸堤塘和南岸萧绍堤塘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划定方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水利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一)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灌区、二级以上堤防、跨设区的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市本级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附件:海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省级保留国家一级及以上和跨市海塘工程审批,其余下放至设区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 0 -

七、申请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立项。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新建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报告已由符合设计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完成。

(三)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同意在xx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新建xx项目的请示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必要性及材料出具单位 要求 描述 必要 申请人 备注 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原件或复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印件 议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 必要 申请人 待数据共享后可实现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待数据共享后可实现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必要 必要 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9工作日 不包括听证和专家评审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 1 -

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 冬季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 2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