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立卷装订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
第六条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 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卷内材料部分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
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
4.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 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综合材料部分(隔页纸)
1. 立案审批表
2. 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3.1.询问通知书
3.2.责令改正通知书
3.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3.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3.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3.7.(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
3.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3.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4. 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
5.听证笔录
(三)证据材料部分(隔页纸)
1.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
2.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1.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
2.2.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2.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委托代理证明文件;
3. 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
4. 证人证言材料【所有身份证明材料均附于其提供的证言或者书证之后】
5. 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
6. 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
7. 其他作为证据使用材料【巡查记录等】
(四)财物处理及其他材料部分(隔页纸)
1. 财物处理单据
1.1.罚没款收据
1.2.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
1.3. 其他财物处理材料
2. 其他材料
2.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2.案件移送函
2.3.行政建议书
2.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
2.5.委托鉴定书
2.6.当事人提交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2.7.强制执行申请书
(五)副卷(隔页纸)【分副卷则不需隔页纸】
1. 副卷目录表
2. 案件来源登记表
3. 投诉、申诉、举报等案件来源材料
4. 指定管辖通知书
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案件销案报告】
5.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强制措施审批、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解除强制审批、处罚建议审批、延期结案审批、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审批、物品处理审批、涉嫌犯罪移送审批等】
6. 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
7. 案件核审表
8.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9.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0. 听证报告
11.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12.其他有关材料【预警通知书、(建议去掉)协助调查函、检查建议书、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回访表等】
第九条 案卷封面推荐采取打印,目录及卷内文书材料应当使用打印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内容要完整、准确。
第十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清除文书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文书破损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件放于原件之前;
(二)文书纸面超过A4纸的,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三)文书纸面过小或者装订后影响字迹的,以A4纸进行粘贴;
(四)以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为证据的,应当在案卷中标明载体的形式、录制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载体的数量、内容、责任者、存放地点等;
(五)不能附卷保存的物证可拍摄成照片附卷。
(六)案卷一般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用线装订,左侧装订,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必须对齐,装订线以不妨碍卷内文书材料阅读为原则。
(七)案卷厚度以不超过2厘米或者200页为宜,过多时可以分正卷、副卷装订。
第十条 案卷正副卷页码应当分别编排,页码应当标注在每页的右上角,如有反页则标注在左上角,封面、封底、卷内目录、隔页纸、无文字的不编页码。
第十一条 案卷页码应当使用打码机顺序标注,页码标注通常采用三位数标注法,如“001”;卷宗材料超千页的,可以采用四位数标注,如“0001”。
第十二条 案卷使用卷绳装订成册后,应当在加封处盖上骑缝印,在案卷材料最后一页与案卷底皮相接处加盖截封印章,印章上应有“截封”字样,并标明办案机关和截封日
期。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处罚文书的文号、内容填制一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的规定及市局制定的《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的具体要求填制。
第十四条 年度内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完成立卷装订后,由办案人员妥善保管。于次年1月份之前,由办案机构统一呈报同级法制部门登记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如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即时归档方式。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对立卷装订质量进行检查,确保移交案卷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与案卷有关的电子文件或者有关证物应当随纸质案卷一并移交。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移交的案卷时,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案卷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装订完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10日内将重新装订完善的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案卷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建立移交登记。移交登记包括:时间、案卷名称、案卷页码、移交人签字、接收人签字、备注等内容。
第十九条 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分类、编目、编制检索工具等工作。
第二十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卷查借阅制度》和《案卷查借阅登记簿》,履行查借阅登记手续。案卷查借阅登记簿应当包括:时间、案卷名称、查阅用途、查阅事项、查阅单位、查阅人签名、查阅证件、借卷归还时间、备注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经本级局局长(含副局长)批准后,可以借阅案卷:
(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
(五)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借阅案卷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借阅案卷时,单位应当出具介绍信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个人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不能出具的,不得借阅案卷。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借阅案卷的人员应当在档案管理部门办公场所查阅案卷,案卷管
理人员应当陪同。
经批准,案卷借阅人员可以复印案卷的有关材料。复印时,案卷管理人员应当陪同。
第二十五条 除上级机关调取及本单位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得将案卷带出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借阅人保密的案卷材料,借阅人不得查阅。比如:实名举报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借出的案卷不得转借其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催还查阅或借出的案卷,归还时应认真验看,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及时追查。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案卷的接收、审核、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二)负责日常档案、资料的借阅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与案卷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交接双方必须逐卷逐件进行清点,编制移交目录,严格履行移交手续,工作交清后方可离职。
第三十一条 案卷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二条 案卷应当按有关规定与其他门类档案一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一)案件承办机构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案卷的;
(三)故意瞒报、漏报有关材料、证物,将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的;
(四)案卷丢失、损毁或者不负责任、失职失责给工作带来贻误和损失的;
(五)档案管理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擅自借阅案卷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应当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立卷、归档及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局在本规定实施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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