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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作业劳工保护措施标准

2023-05-11 来源:步旅网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內政部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台內勞字第九二四一○號令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台八六勞安三字第一七五八二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從事高架作業之有關事業。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高架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之下列作業:

一、 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上

者。 二、 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

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 前項高度之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 露天作業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半徑三公尺範圍內最低點之地面或水

面起至勞工立足點平面間之垂直距離。 二、 室內作業或儲槽等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與地板間之垂直距離。

第四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減少工作時間。每連續作業二小時,應給予作

業勞工下列休息時間:

一、 高度在二公尺以上未滿五公尺者,至少有二十分鐘休息。 二、 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至少有二十五分鐘休息。 三、 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至少有三十五分鐘休息。

第五條 前條所定休息時間,雇主因搶修或其他特殊作業需要,經採取相對減少工作時

間或其他保護措施,得調整之。 第六條 雇主應使作業勞工於安全設施良好之地面或平台等處所休息。

第七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

檢查及管理。 第八條 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一、 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二、 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三、 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四、 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 五、 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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