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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2020-02-17 来源:步旅网


浅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矿山开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然后具体分析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对策建议。

关键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矿山是人类开采矿产资源的场所,矿山生态环境是矿山生产活动所影响的环境空间,也是整个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立法及规划工作的相对滞后,在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轻自然环境保护的影响下,为求一时之发展,造成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导致一定范围的生态失衡,制约了资源效益与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和协调发展。我们既不能盲目压制矿产资源开发,更不能以牺牲环境效益的代价去片面追求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而必须寻求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受到重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长期以来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因忽视环境保护积累起来的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解决,矿山环境治理任重而道远,积极探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新途径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构建“和谐矿山环境”乃当务之急。

1 矿山开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1.1 引发塌陷危险

矿山开发活动还可以引发地质灾害,使地面遭受塌陷危险。首先,地 面塌陷对道路和铁路的具有较大破坏作用。其次,地面塌陷对桥涵的影响和破坏。随着采煤的塌陷,受到影响的桥梁或涵洞由于下沉的速度较慢和随沉随治理的观念 盛行没有得到及时重视,将随着井田的进一步开发呈现大面积积水甚至全部变成水域的现象。再次,地面塌陷对河流堤坝具有一定的破坏作用。最后,地面塌陷对村 庄有一定的破坏作用。

1.2 引发地质灾害

在矿山资源开发时,能诱发很多地质灾害,对人民的生命、生产生活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矿山开发极易引发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现象。矿业开采,特别是露天矿业开采,加上自然环境的影响容易形成滑坡等地质灾害。矿山开采使得坡体原有平衡被打破,岩土变形,直接诱发崩塌和滑坡;矿山开采中的矿渣随意堆放,不做科学治理,容易发生堆积体滑塌;矿业开采中的废弃物遇暴雨天气,易发生形成泥石流地质灾害。

1.3 地貌景观影响

主要表现在植被稀少,石漠化严重,水土流失等。因为不合理的矿业开采或过分强调经济活动等造成的土层植被遭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生产能力下降的岩石裸露景观。

1.4 土地资源影响

矿业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主要体现在土地占用和地面塌陷上。土地占用主要是工业场地和矸石堆放占地。随着矿业开发活动的加剧,对矿区土地资源的影响程度将持续,受影响和破坏的土地范围增大,矿业开采中的有毒有害成分渗入土地资源中,对植物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1.5 水体环境影响

矿业开采直接或间接地污染了水源。由于矿业开采中的不妥善处理残 渣和污水废水,造成污水经雨水冲洗后流放到周围的农田、土地中,再进一步污染农作物,影响了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稳定;有些矿业开采中直接排出废水污水,渗入地表,直接污染了地下水源和土地质量,对含水层造成影响。此外,矿业开采中对矿井的不合理开采容易影响到含水层水质水位等。

1.6 大气环境污染

采石场中,尘土飞扬,乱堆乱放的废石废渣经狂风一吹,漫天飞舞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

1.7 噪音污染

矿业开采中,机器声巨大,振动分贝较高,形成了噪音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2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对策建议

2.1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我国矿山环境的管理正在逐步完善,但依然存在一些缺陷。今后,应当依据已经确立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明确矿山环保的目标,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规定促进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资源破坏浪费的经济政策和措施。

2.2建立矿山环境及恢复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是政府加强矿山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查明矿山企业遵守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的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实行矿山环境及恢复治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实际上是对上述几项制度实施的有效保障。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各矿山的开采计划,环保计划和环境恢复治理计划的执行情况,采选工艺、环保设备和实施、环境恢复治理的质量和效果等是否符合原环境评价报告及环境许可证的要求。检查的重点是有毒物质和酸性矿坑水的排放和处理,以及矿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对违规矿山,监督员有权就经济处罚、 中止甚至关闭矿山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2.3税费上的优惠政策

首先,矿山企业每年向国家和地方政府上缴的税费有:排污费、产品 环境税、环境资源税、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耕地造地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这些税费,在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以及在获得阶段性成果和 最终成果后,能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均应在法规或制度中予以明文规定。其次,矿山环境治理投资与其说是一种经济活动,不如说是一项社会和生态重建活动,为了引导和激励投资主体投入资金,就必须给予优惠政策,而减免税费是直接和有效的优惠政策措施。

第三,为了引导社会资金向矿山环保流动,关键是在资金筹划,分配及使用上引进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资金运作上的调节作用。首先应制定有利于环保投资的信贷政策,对于直接用于矿山环境治理的资金,实行优惠贷款。其次是建立矿山环保基金,并同时建立专业金融组织,担负起基金的集中管理和有偿使用。当前,矿山环保的资金缺口很大,所以,专业金融组织应开发金融市场,广辟资金 来源。其中包括:财政拨款、基金拨款、赠款、银行贷款、吸引外资、协助矿山企业组建信托投资组织,直接筹措资金等等。

2.4确立环境产权和复垦土地使用权

经政府土地部门核准,矿山已征用或长期租赁的土地范围内,经过环境治理而产生的环境资源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开发权,应归属于此项治理的投资者。这符合我国现行的“谁治理,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如果此项投资仅仅 来自矿山企业,那么其产权就应由矿山所有;如果资金来自政府、企业和社会,治理后的环境产权则应按投资比例,由三方分享。已经征用和长期租赁的土地在采选 矿中遭到破坏,复垦后该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不发生改变,使用期限同于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或租赁年限。如果这部分土地,矿山企业不再使用,应允许按国家政 策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有偿转让。也应允许以地换地,即用复垦的土地交换生产建设将要破坏的新占用土地,对后者不再缴纳土地征用费。这种交换原则上应遵从市 场经济的等质等价,如果复垦土地的质量不如拟用土地时,应采取经济价值补偿或数量补偿的办法解决。环境产权和复垦土地使用权确立后,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容 侵犯。

3结语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是非一朝一夕所能 够完成的,我们必须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积极地保护矿山环境,开发和保护并重,

通过治理、恢复和改善矿区环境,建设布局合理、景观别致、环境优美、科技 含量高、具有良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绿色矿山”,走绿色矿业之路,这是我们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许敬华,陈甲斌.论矿山环境治理[J].中国矿业,2006,15(8).

[2]朱建新,李肖锋.我国矿山治理的必要性及应对策略[J].中国矿业,2006,15(8).

[3]景明,方坤.浅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J].西部探矿工程,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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