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期)
台拱司法所 2015年1月1日
强化纠纷调解力度,实现化解工作开门红
------台拱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雇工受伤赔偿纠纷
2014年12月31日台拱司法所接到受伤者家属调解申请,当日晚20点左右组织双方有关人员在县卫生局调解,经过近6个小时的耐心调解,1月1日凌晨1点30分左右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8.5万元、12点之前履行的协议,实现2015年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实现开门红。
经查,雇工杨某, 男,56岁,已婚,系方召乡歹忙村四组人,在台拱镇炮台路居住,专门从事检瓦工作,2014年12月22日受施洞镇街上村大街1号何某雇请上房检瓦,杨某在上房检瓦时不慎从房顶跌下受重伤送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治疗,未见好转。雇主何某(女,现年84岁)已支付1.5万元后无能力再行赔付,其两个儿子在台江工作。
伤者家属认为:伤者给何某检瓦,虽然没有完工,但已形
成雇佣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雇主应当承但一定的责任,要求给予15万元赔偿。
雇方家属认为:伤者杨某受雇检瓦,这是事实,但是自己的母亲已经是84岁的老人,不可能知道房顶的椽皮是否腐蚀和危险存在,伤者杨某系专业的检瓦工,应当具有规避风险的知识和经验,是自己不注意和强行施工,才从房顶跌落受伤,应当负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且没有检成十片瓦,出于人道,赔偿1.5万元已经算是仁至义尽。
在了解事情的基本情况及听取了双方意见后,台拱司法所认为:雇主何某现年已84岁,在该事故中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错误,不应当负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何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伤者系专业的检瓦工,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危险性,应当具有规避风险的知识和经验,是自己不注意和安全防护不到位而进行施工,才从房顶跌落受重伤,应当负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伤残赔偿、医药费、误工等费用因伤者没有出院,没有鉴定,一切都是未知数,所以要求15万元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台拱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分头对双方进行劝导工作,经多次协商,双方最后自愿达成上述赔偿协议并兑现。事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后记:该纠纷调解成功的难点、亮点是:伤者没有死亡,还在院,所谈有关赔偿数额是未知数,无从计算,不好说服当事人。
供稿人:邰秀军 审稿人:贾叶金
报:县政法委、司法局
送:镇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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