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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夫妻生育权纠纷
杨婧怡
(610000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 成都)
摘 要:生育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夫或妻作为生育权的主体,均享有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明确规定更是引发了男性生育权的保障问题和如何平衡保护夫妻双方生育权等问题的讨论。本文就将集中讨论夫妻间生育权的纠纷以及认定、解决问题。
关键词:生育权;生育权纠纷;解决机制
2.2夫妻生育权的冲突
王利明先生认为“权利的冲突,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的实现不能并存的状态。” 刘作翔先生认为“权利的冲突应该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突。通常来讲,权利冲突发生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法权利主体之间。” “冲突经常充当社会关系的整合器。通过冲突,互相发泄敌意和发表不同的意见,可以起到维护多元利益关系的作用。冲突还是一个激发器,它激发新的规范、规则和制度的建立,从而充当了利益双方社1概述生育权
会化的代理者。” 因此,对冲突的研究的是为了更好地确立规1.1生育权的概念
则和制度,从而化解权利冲突的矛盾。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
生育权的冲突,在本质上属于两个或多个权利,以达自身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
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利益为目的所引发的,为相互争取与生育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共
需资源而抑制相对方的权利互动。面对稀缺的共需资源,如果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
一项利益占用了该资源而得以实现,那么其他利益必定无法得《德黑兰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
到满足。主张生育利益的可能是因为对亲情的渴望,还有可能生时距之基本人权”
是为了“养儿防老”的需要;而主张不生的可能是因为经济原因,1.2生育权的法律性质
怕生孩子会影响工作,影响身材。生育权冲突是生育权主体对我认为生育权是一项人格权而非身份权。首先,生育权是
生育利益的追求不一致而产生的。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人格权的固有性从实质上讲是指人格权
传统生育观就是为了传宗接代,“上以嗣宗庙,下以继后世”,是体现人本性的权利。生育行为是一种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和社
会属性的天赋人权。由于身份权的特征之一在于不是民事主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现代社会,价值观呈现多元化的局面,
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观念的不断开放,家庭的功能也固有的,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或事实取得或消灭,这与生育权
在转变。随着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新的婚姻家庭观念和传的固有性相悖。其次,作为生育权客体的生育利益是人格利益
统的婚育文化会存在相当大的分歧,这种价值观的不同也会带而非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是指人的人身和行为自由、安全和精
来生育权的冲突。神自由等利益;身份利益是指权利主体基于一定身份所取得的
夫妻生育权冲突的具体表现有:一是拒绝生育,夫妻一方利益。生育权所针对的生育利益体现的是人的行为自由,人可
拒绝另一方的生育请求,而采取不配合、抵制等消极对待生育以自由地决定生育这一与自己的生活方式、未来发展等密切相
关的重大事项。因此,生育利益从本质上讲是人的生育意志自由,的行为。二是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三是生育协议的问题,生育
协议是夫妻之间就生育的相关问题达成合意,双方自愿签订的属于人格利益中的自由的范畴。再者,生育权是维护主体独立
书面协议。由于生育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夫妻之间往往会因人格所必备的权利。生育权是涉及人对自己私生活最隐秘的,
为违反生育协议而产生纠纷。但又与个人人身自由与精神自由、生活方式和未来发展最密不
可分的重大事项的自主权,因此,生育权对维护主体的独立性3夫妻间生育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培养主体独立的人格意识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首先,我国应加快生育权的相关立法,将生育权作为公民
的一项基本权利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并对《婚姻法》和《人1.3生育权的发展历程
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生育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完善,从生育权的发展历程来看,生育权制度的确立及生育行为
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生育权纠纷提供有意义的解决方案和思路。的权利化经历了三个阶段:自然生育阶段、生育义务阶段和生育
同时我国应加大研究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明确生育权利阶段。生育权经历了非权利非义务——义务——权利的发
权的内涵和外延,对生育权的性质、生育权的内容、生育权的展过程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到了19世纪后期,西方
限制以及生育权的冲突侵权等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设计合理女权主义者提出要求享有“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生育作为
的生育权法律制度。一种权利才逐渐地被接受。有关国际会议文件中开始涉及生育
其次,协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法律与道德之间并不权,并且其内涵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生育权的主体从“妇女”
扩大到“父母”,再扩大到“所有夫妇和个人”,内容从“自由”,存在实质性冲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婚姻关系的伦理要求夫发展到“自由负责”,再具体到“对子女负责”和“对社会负责”。妻关系的调整应是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协调,若过分地依赖道德,
容易出现漠视法律、轻视权利的现象,而在婚姻关系中仅仅依我国的生育权也经历了大体相同的发展历程,只不过我国的生
靠道德调整也是不行的,还需要法律作为补充调整的手段。夫育权制度诞生较晚,直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才作为妇女权利得
妻关系融入了太多的情感因素,若忽视道德的作用,只看到法到确认,在二十一世纪才作为公民权利得到确认。现代社会生
律的规定,又不利于缔结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氛围和提高婚姻育问题,已经成为法律问题。尤其在我国,从法律的视角对生
家庭的生活质量,容易使得婚姻生活单调和沉闷。两者都须通育权进行规范,并将产生深远的意义。
过规范并确立某种原则观念的方法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2夫妻生育权
参考文献:2.1夫妻生育权的概念
[1]何勤华,戴永盛.民商法新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夫妻生育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依照法
1999年6月6日.律规定共同生育或不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长期以来
[2]樊林.《育权探析》,2009年10月20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婚内生育制度和计划生育制度。因此我国
生育权的实现通常只能以夫妻生育的途径合法地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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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 7 期 职工法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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