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 位 租 赁 合 同
甲方(出租方):
居民身份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居民身份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大连市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内容。
第一条 经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本合同第三条所述
车位,遵守本合同各条款内容并声明所停车辆已经办妥车辆保险手续。
第二条 车位用途
本合同所确定的租赁车位仅限于停泊车辆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三条 停车位位置
1、乙方向甲方租赁位于 固定停车位(以下简称“车位”)。
2、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第四条 车位租金及支付方式
1、乙方承租车位租金为人民币 / 。
2、支付方式: 3、该租赁费不包含车位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由甲方支付。
4、双方留存租金收条、微信或支付宝截屏,以上均可作为支付凭证。
第五条 转租限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其承租车位转租给第三方。
第六条 责任与义务
1、乙方不得更改本停车位用途。乙方使用本停车位应当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停车场的相关规定,该规定乙方有义务自行了解。
2、双方只构成车位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当自行向造成损害的他方索赔,与甲方无关;甲方有义务协助证实乙方为合法车位租赁方。
3、乙方停车位的使用及其车辆进出停车场、停车位或其停放,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乙方原因造成他方损害,由乙方自行负责赔偿。
4、乙方应保持停车位清洁卫生,如对停车位设施造成损坏,需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样。
5、在租赁期内,甲方应及时缴纳车位管理费,乙方有义务提醒甲方,若因甲方未及时缴纳车位管理费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本停车位的,则按第八条2款执行。
6、在租赁期内,该车位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该车位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该车位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租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需要终止此合同,提出方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书面认可,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条 续租与退租
1、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如欲继续使用,需在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车位租赁合同。
2、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如不再续租,需在届满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经甲方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3、租赁期限届满,甲方如不再出租,需在届满前一个月告知乙方。
4、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除第六条6、7款、本条2、3、4款规定外,双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就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用)进行赔偿,如属双方的过失,应根据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甲方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本停车位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使用本停车位的,甲方返还未使用期间的车位租赁费,每日应当承担本停车位月租赁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返还未使用期间的车位租赁费。同时,甲方按应返还的车位租赁费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3、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交纳租赁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补缴期间的车位租赁费,
并承担应交纳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仍未全额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位。
(2)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乙方并应当承担本车位租赁费总额10%的违约赔偿金。
4、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受到损害,对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管辖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取得一致,应提交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判决。
第十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所规定之内容相抵触,以补充协议所规定之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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