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大内容
2020-11-05
来源:步旅网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XUAN GUAN ● 口羽方军武奇钱晓明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 要里程碑。该法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 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特点,为适应新形势 下安全生产需要而作出一系列法律规定。该法以 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为重点,以强化安 全生产监督执法为手段,立足于事故预防,突出了 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建设(该法确立了七项基 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 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依法保护从 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 健康。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依 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 事故。四是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 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 督。五是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 化责任追究。 二、法律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就适应范围作了明确规 定,由此也确认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安 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从业 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中介服务、安全生 产责任追究、事故应急和处理等),制定了当前急 需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明确了安全生产法律责 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基本法律,适 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生 任。它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是各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 遵循的法律规范,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 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 产的基本法律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建筑、铁路、 民航、交通等行业。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 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 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三、基本规范 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法律武器。为了学习宣传 贯彻执行好《安全生产法》,本文仅就《安全生产 法》重点内容作一些介绍。 一、宗旨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全生产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 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职工安全培训和资质认证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 法。”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一是规范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二是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JIANGSU LAB0UR PROTECT10N 2002 NQ 8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匿圃 (四)承包租赁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对承包租赁安全管 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对职工安全培训的资质认证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 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 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 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并对承包 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 理。 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书,方可上岗作业。 l三)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 十七条对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杏同 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矿山建设项目和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 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 四、基础管理 (一)安全设备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对安全设备管理规 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 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对重大危险源安全 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登记 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 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 急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危险源及相关安 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关部门备案。 (三)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对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 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 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 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 协调。 0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 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 几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 产权利义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 急措施;有权对安全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存在的 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 离作业场所。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 六、安全中介服务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对安全 中介服务规定:中介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 则的规定,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 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 其作出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七、监督举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 十六条对监督举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 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新闻媒体 有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国家 对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 励。 八、事故处理 (一)事故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对事 故应急救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 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 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 JIANGSU LAB0UR PROTECTl0N 2002 NQ 8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XUAN GUAN 备,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 (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第七十三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生 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 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积极组织事故抢救。事 故调查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和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情况发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对生产安全事故信 息和情况发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安全生产事故情 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对安全 生产责任追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对发生的生产安 全事故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 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九、综合治理 (一)工会职权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 权益。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 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 产法律 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 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 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 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 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二)纪检监察部门职权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依 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实施监察。 JIANGSU LAB0UR PROTECT10N 2002 NQ 8 (三)新闻媒体职权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政府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 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 理职责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埋。 2.《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 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 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 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方式、程序和手 段 上述内容,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 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 均作了详细规定.本文不一一赘述。 《安全生产法》十大内容,主要是强调各方应 尽职责,同时对权利与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如有 违背,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 任,笔者将在另一篇文章中作专题论述。 (作者工作单位: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 生产监督三处)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