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 【发文字号】潍政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18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
(潍政发[20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教发〔2012〕10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 / 3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
的重要力量。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构建学习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是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有力手段,对于落实科教兴潍战略、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教育,依法办学,通过市场机制,努力把民办教育做大、做强、做优,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比重,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缓解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教育需求快速增长与优质教育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创新体制机制,落实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创新民办教育发展机制,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探索分类管理机制。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非全日制的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如确属非营利性的,也可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民办学校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办理相应登记手续。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法人属性一经确定,无特殊理由,一般不予更改。
(二)鼓励发展混合制民办教育。大力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方式举办民办教育。积极探索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混合制民办教育的办学模式。建立完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 2 / 3
(三)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坚持和完善政府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提供师资扶持
的政策措施,继续选派公办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任教。经组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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