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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绿色专篇-工业建筑(立项阶段)

2023-08-30 来源:步旅网
XX项目立项阶段绿色专篇

编制说明:

1. 本《绿色专篇》为《项目建议书》中的一个章节。

2. 各条文措施说明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不可直接抄写条文要求。

一、主要依据文件

1.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2.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

3.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 4.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 5.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6.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 7. 《深圳市重点区域建设工程设计导则》

8. 《深圳市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 9. 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建筑节能说明

依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进行节能设计。

本项目建筑节能率目标: 本项目拟采用节能措施:

三、绿色建筑说明

(一)绿色建筑目标

项目将绿色环保的理念贯穿到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的全寿命周期,并将以人为本、关注环境、降低资源消耗的绿色建筑内涵延伸到整个项目的建设中,凸显本项目的绿色特质。

本项目绿色建筑建设目标为: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2013 星级

(二)绿色建筑主要指标

(节地与可持续发展场地)

总体规划:项目合国家现行产业发展、区域发展、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规划的要求。

厂址选择:场地无滑坡、泥石流、洪涝等自然危险,场地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的危害。

节地: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国家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项目合理提高建设场地利用系数,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均不低于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交通运输共享社会资源:建设场地邻近公路、铁路、码头或空港;生产原料、废料与产品仓储物流采用社会综合运输体系;公用动力站房的位置合理,靠近市政基础设施或厂区负荷中心。

物流与交通组织:物流运输与交通组织合理,满足生产要求;物流运行顺畅、线路短捷,减少污染。

物流方式:采用资源消耗小的物流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①物流仓储利用立体高架方式和信息化管理;②结合厂区地势或建筑物高差,采用能耗小的物流运输方式;③采用环保节能型物流运输设备与车辆,且具备提供补充能源的配套设施。

员工交通:①优先利用公共交通;②配置交通运输工具及停放场地;③自行车停放场地至少满足15%的员工需要。

场地资源保护:建设场地满足工业生产的要求,且不影响周边环境质量,场地内设有废弃物分类、回收或处理的专用设施和场所。

场地透水地面:透水地面面积宜大于室外人行地面总面积的28%,透水地面的构造、维护未造成下渗地表水对地下水质的污染。

绿地指标:建设场地的绿地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和国家有关绿地率的规定。

植物物种:建设场地绿植种类应多样,成活率不得低于90%,且符合生产环境要求。

(节能与能源利用)

能耗指标:单位产品(或单位建筑面积)工业建筑能耗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水平基本水平/先进水平/领先水平。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门窗气密性:有温湿度要求的厂房,其外门、外窗的气密性等级和开启方式符合要求。

自然通风采光:建筑设计合理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降低能耗。 空调冷热源设备:空调设备能效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节能评价值指标。 风机水泵:风机、水泵等输送流体的公用设备合理采用流量调节措施。 变压器能效:电力变压器效率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790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电气节能:电力系统的电压偏差、三相电压不平衡指标均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电力谐波治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限值和允许值;用电系统的功率因数优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限定值。

照明节能:①在满足照度的情况下,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值;②在考虑显色性的基础上,选用发光效率高、寿命长的光源和高效率灯具及镇流器;③当采用人工照明光源时,设置调节的照明控制系统;有条件时采用智能照明系统。

用电分项计量:按区域、建筑和用途分别设置各种用能的计量设备或装置,进行用能的分区、分类和分项计量。

可再生能源:项目设置有太阳能应用系统。满足国家《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及《深圳市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中的相关要求。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用水指标:单位产品(或单位建筑面积)工业建筑水耗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水平基本水平/先进水平/领先水平。

水重复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先进水平/领先水平。

单位产品废水量: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先进水

平/领先水平。

生产工艺节水:生产工艺节水技术及其设施、设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领先水平。

节水灌溉:采用适合本地的植物品种,或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灌溉系统。 防止漏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用水设备和管网漏损。

雨水调蓄:合理规划屋面和地表雨水径流,合理确定雨水调蓄、处理及利用工程。

用水计量:给水系统采用分级计量,水表计量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的要求。

水资源规划: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并符合所在地区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给水系统可靠性:给水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给水系统水质:给水处理工艺先进,水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非传统水源利用:生产用水部分或全部采用非传统水源;景观用水、绿化用水、卫生间冲洗用水、清扫地面用水、消防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采用非传统水源。

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完善,并符合所在地区的排水制度和排水工程规划。按废水水质分流排水,排放水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污、废水处理系统技术先进,且其排水水质优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节材措施:采用工艺、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土建与室内外装修一体化设计。根据工艺要求,建筑造型要素简约,装饰性构件适度。

结构体系:采用资源消耗少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结构规则性:不采用建筑形体和布置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材料耐久性:建筑材料和制品的耐久性措施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高强度材料:主要厂房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或高强度钢。 利废建材: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占可用同类建筑材料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可循环材料: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量占

所用相应建筑材料总量的10%以上。

建筑材料性能:使用的建筑材料和产品的性能参数与有害物质的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室外环境与污染物控制)

废水处理:末端处理前水污染物指标应符合或优于本行业现行清洁生产标准的规定;经末端处理后,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符合或应优于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放废水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或应优于国家现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废气处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值应符合或优于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放废气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符合或优于国家现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废固处理:固体废物的贮存和处置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分类收集和处理固体废物的过程中采取无二次污染的预防措施。

危险废弃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环境噪声:厂界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振动控制:工艺设备、公用设施产生的振动采取减振、隔振措施,振动强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的规定。

光污染控制:建筑玻璃幕墙、灯光设置、外墙饰面材料等所造成的光污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温室气体控制:使用和产生的温室气体和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

室内热湿环境:厂房内的空气温度、湿度、风速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

室内空气质量:辅助生产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新风指标:室内最小新风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结露、发霉控制: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含冷桥部位)无结露、发霉等现象。

照明质量:工作场所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室内噪声:工作场所产生的噪声采取减少噪声污染和隔声措施,建筑物及其相邻建筑物的室内噪声限值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职业健康:工作场所产生的振动采取了减少振动危害或隔振措施,手传振动接振强度、全身振动强度及相邻建筑物室内的振动强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运行管理)

管理体系:本项目需完成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技术进步与创新)

说明拟在工业建筑建设或运行过程中采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行业科学技术奖。

四、装配式建筑说明

本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目标为: 项目应当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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