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区、市)扶贫办、财政厅(局):
⾃2006年全国开展贫困村互助资⾦ (以下简称“互助资⾦”) 试点⼯作以来,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深受贫困地区⼲部群众的欢迎。为深⼊贯彻落实党的⼗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践⾏科学发展观,进⼀步明确试点⽬的和原则,规范试点运⾏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试点⼯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充分认识开展互助资⾦试点的重要意义
开展互助资⾦试点是在特定贫困区域,为缓解农村⾦融发展滞后,⾦融产品不⾜,农户⽣产资⾦缺乏,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特别是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突出⽭盾,⽽采取的⼀种特殊扶贫⽅式。
实践证明,在贫困村建⽴互助资⾦组织,促进贫困农户⾃我发展,对于强化扶贫⼯作瞄准性,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发展资⾦短缺状况,创新扶贫资⾦使⽤管理机制,提⾼贫困农户组织化程度和⾃我发展能⼒,增强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凝聚⼒和战⽃⼒,推进基层民主化建设和政府⼯作⽅式的转变,具有重要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动,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举措。
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互助资⾦试点⼯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扶贫开发重点⼯作来抓,⾼度重视,科学规划,精⼼组织;既要克服畏难情绪,⼜要防⽌⼀哄⽽上;要深⼊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到稳步推进、健康发展。 ⼆、准确把握互助资⾦试点的总体⽬标和基本原则
互助资⾦试点的总体⽬标是:创新扶贫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贫困农户⽣产发展资⾦短缺问题;探索建⽴扶贫资⾦与农民⾃主经营相结合的有效⽅式,引导发展⽀柱产业,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社和新型农民;提⾼贫困农户⾃我管理、⾃我组织和⾃我发展的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互助资⾦试点的基本原则是:试点严格限制在贫困村,贫困户⼊社可免交或少交互助⾦,并享有与其他⼊社农户同等权利,优先获得资⾦和技术⽀持。规范运作和管理,互助社建在⾏政村,互助资⾦“不出(跨)村、不吸储”。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在能⼒可及、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试点规模。对⼯作积极性⾼、措施有⼒、基础扎实、运作规范的省、县,给予重点⽀持,不搞平均分配。 三、进⼀步明确互助资⾦的性质和来源
互助资⾦是指在贫困村建⽴的民有、民⽤、民管、民享、周转使⽤、滚动发展的⽣产发展资⾦。其重点在扶贫,关键在互助,⽅向在合作。
互助资⾦由财政扶贫资⾦、村民⾃愿交纳的互助⾦、社会捐赠资⾦等组成。其中财政扶贫资⾦、捐赠资⾦及其增值部分归所在⾏政村的全体村民共同所有;村民交纳的互助⾦归其本⼈所有。互助资⾦使⽤权归互助社全体社员所有。 四、切实抓好互助资⾦试点的⼏个关键环节
为进⼀步推动试点⼯作,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试点操作程序,切实加强管理,促进互助资⾦组织健康发展,随同本指导意见,编制和印发《贫困村互助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并将互助组织名称统⼀为“ 村扶贫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互助社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各级扶贫与财政部门要严格执⾏,尤其要抓好以下⼏个环节。
(⼀)深⼊宣传发动。要通过多种形式,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深⼊试点贫困村,宣传互助资⾦试点的⽬的、意义和操作⽅法,做到家喻户晓;⼴泛发动,激发贫困农户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其主体作⽤。
(⼆)组建互助组织。要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原则上采⽤竞争⽅式选择试点村,在⾏政村⼀级建⽴⾮营利性的互助社,并通过民主选举产⽣互助社管理机构和⼈员。全村贫困农户⼊社率超过50%,且⼊社农户总数达到50户以上⽅能组建互助社。
(三)规范运⾏规则。要引导互助社社员开展深⼊、充分的讨论,民主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互助社章程和有利于资⾦周转使⽤、可持续发展的运作⽅案,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和《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健全资⾦管理制度,定期公⽰公告。
(四)强化能⼒建设。要加强对互助社管理⼈员和社员的培训作为⼀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使管理⼈员的能⼒和⽔平与互助社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使社员的⾃我组织、⾃我管理和⾃我发展能⼒与互助社管理的要求相适应。
(五)建⽴防范机制。要通过合理限定社员互助⾦交纳规模、提取风险准备⾦和制定互助社退出机制等⽅式,在互助社内部建⽴起风险防范机制。试点规模较⼤,试点村数较多的省,可考虑按照试点资⾦总额提取⼀定⽐例的风险准备⾦,以抵御⾃然灾害等因素形成的风险。
(六)加强外部监管。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建⽴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切实可⾏的措施,随时了解掌握互助社情况,监测和检查互助资⾦运⾏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积极推进互助资⾦试点的有关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将互助资⾦试点列⼊议事⽇程,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指派专⼈负责,对试点所必需的⼯作、培训等费⽤,各地根据试点实际情况给予⽀持,建⽴互助资⾦试点考核办法。
(⼆)明确部门责任。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整合资源,明确责任,推动试点⼯作健康发展。扶贫部门要抓好试点的组织实施、能⼒培训和检查监管⼯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试点资⾦,加强对财会⼈员的培训,强化资⾦管理使⽤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加⼤监管⼒度。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进⼀步完善⼯作机制,提⾼监管⽔平,建⽴试点⼯作考核体系。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试点⼯作的检查、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和完善有效做法,
推动试点健康、有序发展。试点规模较⼤、有条件的省、县可依托现有资源和⼈员,设⽴专门机构,负责互助资⾦的监管。有条件的试点村,可使⽤互助资⾦管理软件,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四)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与民政、⾦融、农业、畜牧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为互助资⾦试点创造良好的环境,围绕互助社和借款农户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产技术和市场信息服务。要充分发挥乡镇和“村两委”的作⽤,解决互助社运⾏过程中⾃⾝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学⽣村官和驻村⼲部的作⽤,协助提⾼互助社管理⼈员的⼯作⽔平。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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