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公用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司生产安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为公司生产服务的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公用工程。 3.职责
3.1设备维护部负责电气仪表、设备、循环水的安全供给保证相关系统运行正常。 3.2安全环保部负责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3.3生产技术部负责工艺和仪表过程的控制。 4.管理内容
4.1工艺管理:生产技术部负责整个生产流程的工艺控制,包括原料的配比添加、反应温度、反应速率、反应压力、反应时间、液位控制等反应参数的控制。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工艺流程的解释和工艺流程的变更申请。
4.2电气仪表、设备、循环水的管理:设备维护部负责对电气仪表、设备、循环水的管理,包括建立设备台帐、制定设备购买和大修计划、日常维修检查、特种设备的等级和定期检测。
4.3消防系统的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消防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日常巡查公司各个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的保管和日常维护维修、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问题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发生的原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确保问题的及时整改和消除。 6. 管理制度内容
各部门及公司所有员工,均要爱护相关公用工程,不得随意损坏,否则按公司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6.1公用工程车间事故管理制度 6.1.1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6.1.2 细则
6.1.2.1 事故分类:
6.1.2.1.1 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6.1.2.1.2 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6.1.2.1.3 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6.1.2.1.4 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6.1.2.1.5 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6.1.2.1.6 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6.1.2.1.7 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6.1.2.1.8 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6.1.2.2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6.1.2.2.1 重大事故: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同时产量损失费达一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6.1.2.2.2 一般事故: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或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6.1.2.2.3 微小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6.1.2.2.4 职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2.5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2.6 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6.1.2.3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6.1.2.3.1 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用工程主管领导做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6.1.2.3.1.1 生产、技术事故由工艺主管领导负责。 6.1.2.3.1.2 设备事故,由设备主管领导负责。
6.1.2.3.1.3 火灾、交通事故,由所在界区的主管领导负责。 6.1.2.3.1.4 事故的赔偿由公用工程综合管理人员负责。
6.1.2.3.1.5 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所在范围内的主管领导决定,报公用工程车间主任批准后执行。
6.1.2.3.2 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界区的主管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如属于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用工程车间主任报告。
6.1.2.3.3 发生事故的界区或单元,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6.1.2.3.4 发生重大事故,由主管领导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6.1.2.3.5 不论事故大小,事故所在范围的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公司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用工程车间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相关部门。一般事故由公用工程车间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公用工程车间处理,报安环部备案。
6.1.2.3.6 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所在范围的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6.1.2.3.7 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的,经领导批准后,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6.1.2.3.8 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6.1.2.3.9 公用工程车间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6.1.2.3.10 发生事故后,各生产岗位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6.1.2.3.11 各班组和岗位负责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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