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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2021-12-10 来源:步旅网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

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20.06.29

• 【字 号】津住建房市〔2020〕28号 • 【施行日期】2020.06.2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补充住房公积金

缴存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我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20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各单位填写《天津市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表》(见附件,此表格可从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下载打印,一式二份),经上级主管区房改(住建)部门或委局(集团公司)签章批准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手续。

二、市级机关、市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三、区级机关、区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执行2019年上限标准,即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5983元)。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准确把握、认真落实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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